重庆:擅自"翻墙"上境外网站 责令停止联网并警告

昨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了修订后的《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6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26日。


来源: http://news.163.com/17/0328/00/CGIVLAUB00018AOP.html
全文: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初次违法,且未实际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处以警告。个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150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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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
处罚措施:不以盈利为目的,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
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责令停止联网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联网,处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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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对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等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初次实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符合相关规定,属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再次违反的,建议文化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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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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