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山东省通信行业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山东省通信公司、中国联通山东分公司、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铁通山东分公司、吉通通信山东分公司、中国网通山东分公司、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公安部、教育部、国家安全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新闻办和国家保密局于4月30日联合召 开了全国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今年5月至7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为期三个月的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经省委、省 政府批准,我省公安厅、通信管理局等八个部门也于5月10日召开了全省电视电话会议,成立协调小组,对我省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的指示精神和《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根据信息产业部、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现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深刻认识互联网有害信息的严重危害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按照统一部署迅速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各单位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这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网络与信息安全涉及到国家安全、社 会稳定,各单位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重视经济管理,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信息和网络安全方面的管理,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以全面完成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实际行动,落实 "三个代表"的要求,贯彻江总书记提出的"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
二、认真配合互联网信息服务和接入服务单位的审批、备案清理及监管工作
根据此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要求,省通信管理局将依法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和接入服务单位的审批、备案清理及监管工作。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 度。凡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 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审批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经营许可证的网站
目前我省互联网站无证经营现象严重,有的网站未经专项申请或专项备案擅自开办电子公告服务,没有采取技术措施防范隔离有害信息,亦无专职人员随时删除有害 信息,致使网上各种有害信息时有传播,严重危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影响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应 非常强烈。我局将严格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凡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互联网站,应在7月31日前向省通信管理局(青岛、威海、日照三市向青岛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办 理经营许可,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互联网站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坚决关闭。
(二)严肃备案制度,对非经营性网站限期备案
目前我省非经营性互联网站数量较多,且大多未履行备案手续,有些甚至擅自开办了电子公告服务,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或别有用心者有机可图,导致网上各种有害信 息时有传播。为做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清查工作,要求凡未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必须在7月31日前向省通信管理局(青岛、威海、日照三市向青 岛市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拒不备案的,要坚决关闭。
(三)加强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的管理
互联网站的信息是通过接入服务单位的物理路由传播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接入服务单位必须严格把好接入关,不得为无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提供接入服务。
三、密切配合网上有害信息清查和清理整治工作,并积极协助公安等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犯罪活动
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接入服务单位必须对有关政府部门的有害信息清查和清理整治、各种网上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工作予以密切配合,具体要求如下:
(一)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清查有害信息,并对有害信息相关内容的追查等工作予以密切配合;
(二)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清理有害信息,并留存相关证据;
(三)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关停相关网页、网站,对网吧停止接入等;
(四)对所属电信网络中传输的各种有害信息严加防范,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传输,并保存有关记录,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认真落实各项信息安全措施,按照要求记录用户上网和发布信息的相关资料
具体要求如下: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在主页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版主负责制等安全措施,加强对个人主页、电子公 告、聊天室等的管理;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 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上述记录要按照规定的时限留存,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 时,及时予以提供。
五、加强工作联系,对相关情况随时进行沟通和处理
要求各单位网络部门负责人为此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联络员,请各单位将联络员名单于6月14日前报省通信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联络员为许爱玲、王剑峰,联系电话:6612898、6612821)。
六、时间进度安排
1.调查摸底阶段:
各接入服务单位及经营性信息服务单位,将接入本单位或租用本单位服务器空间的互联网站的有关情况,用Excel表格的形式,于6月30日前报至省通信管理局。(表样见附件,电子文件可从省通信管理局网站下载)。
2.集中整治阶段:
各接入服务单位及经营性信息服务单位,通知接入本单位或租用本单位服务器空间的互联网站,凡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于7月31日前向省通信管理局(青岛、威海、日照三市向青岛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
7月10日前,各单位要以所属网络、系统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网络信息安全措施是否落实以及各种上网信息资料是否记录为重点,进行全面的自查工作,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向通信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检查验收阶段:
在各单位自查结束后,通信管理局将组织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接入服务单位的经营许可及备案情况、各项网络信息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用户 上网和发布信息的相关资料记录情况等。对于从事违法违规经营、信息安全措施不落实和不按照要求记录相关资料的,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进行严肃处 理。
要求各单位于7月20日前将此次网上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报省通信管理局,对所报内容要进行认真核查。我局将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信息产业部及省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协调小组。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二ΟΟ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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