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大学
为加强对我校校园网信息安全的管理,规范校园网信息发布及用户上网行为,维护我校的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务院信息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教育部及四川省等部门颁布的相关网络管理条例和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利用我校校园网开办网站、论坛等网络服务的规定
1、利用我校校园网开办网络服务必须实行实名注册制度。
2、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在我校利用校园网开展网络服务的,应当在向上级有关管理机构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同时,向我校信息管理中心提出专项申请。
3、未经信息管理中心专项批准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我校校园网开展网络服务。
4、在我校利用校园网开展网络服务,除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即有确定的网络服务类别和栏目;有完善的网络服务规则;有应用网络服务安全保障措施;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应用网络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5、利用我校校园网开办网络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市相关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我校信息管理中心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6、利用我校校园网开办的网络服务系统中严禁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 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 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7、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络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网络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8、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9、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络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通知上述第6条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我校信息管理中心报告。
10、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用户在网络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IP地址等基本信息。记录备份必须保存60日以上,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协助信息管理中心提供信息。
11、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利用我校校园网开展网络服务的,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上述第2条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12、利用我校校园网开办网络服务必须遵守以上所有规定,否则信息管理中心有权关闭其网络服务,终止其接入校园网络,并通知公安机关依法查办。
二、 关于我校校园网用户的规定
1、我校校园网用户应积极配合实施实名注册制度,提供准确有效的注册资料。
2、我校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执行国家有关互联网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发布上述第6条信息内容,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3、我校校园网用户必须保管好的自己的上网帐号和密码。严禁转让或借予他人使用,避免他人使用自己帐号上网从事违法行为,否则后果自负。
4、我校校园网用户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网络上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信息。
5、我校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以上所有规定,否则信息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其帐号使用,终止其接入校园网络,并通知公安机关依法查办。
三、 其他事项
1、利用我校校园网开展应用网络服务和利用校园网发布信息,皆适用本规定。本通知所称网络服务,包含在校园网上以网站、电子邮件、个人主页、电子公告牌 (BBS)、论坛、聊天室、留言板、FTP、搜索引擎、网络游戏服务器等交互形式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文件上传下载、网络游戏、电子商务等行为。
2、我校开办网络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重视,切实执行实名注册制度,加强网络服务的用户和信息管理,随时接受监督和检查。
四川大学
2005年3月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