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涛案一审判决书

转自:独立中文作家笔会网站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长中刑一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涛,化名“198964”,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军安里小区三号楼西单元102室。因涉嫌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于2004年11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押长沙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佟文忠,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字(2005)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涛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一案,于2005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双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涛及其辩护人佟文忠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2月11日至同年4月22日期间,被告人师涛受聘湖南省当代商报社,任编辑部主任。同年4月20日下午5时许,湖南省当代商报社副总编王某某、杨某某在例行评报会和编前会后,又召集该报社要闻部、热线机动部、编辑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一个专门会议。在该专门会上,王某某口头传达了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稳定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4]11号)的重要内容摘要,并强调该文件属于绝密文件,不能记录、传播,但被告人师涛私自将此重要内容摘要作了纪录。同日下午19时许至凌晨2时许,被告人师涛在其办公室,通过其个人的电子邮箱huoyan-1989@yahoo.com.cn,向位于美国纽约的“民主亚洲基金会”筹社人之一、境外网站“民主论坛”及电子刊物《民主通讯》主编洪哲胜的电子邮箱caryhung@aol.com发送了其私自纪录的上述中办发[2004]11号文件的重要内容摘要,并将提供者化名为“198964”,同时
要求洪哲胜尽快想办法发出去,但不要用师涛的名字。当日,署名“198964”提供的上述中办发[2004]11号文件的重要内容摘要在《民主论坛》刊登发表,此后又被“博讯”、“中国民主正义党”等境外网站转载发表。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密级鉴定书、相关无证、书证、抓获经过材料、现场照片及物证照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师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人师涛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师涛辩解:“其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辩护人辩称“鉴于被告人师涛的行为并未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师涛于2001年4月与境外网站“民主论坛”及电子刊物《民主通讯》的主编洪哲胜(中国台湾省人,居住美国纽约,系“民主亚洲基金会”的筹设人之一)相识。2004年4月20日下午5时许,湖南省当代商报社副总编王某某、杨某某在例行评报会和编前会后,又召集该报社要闻部、热线机动部、编辑部等部门负责人开会,时任该报社新闻中心和编辑中心主任的师涛参加了会议。王某某在会上口头传达了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稳定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4]11号)的重要内容摘要,并强调该文件属于绝密文件,不能记录,不要传播。被告人师涛将此重要内容摘要作了纪录。王某某发现师涛在作记录,就提醒师涛不能作记录,但师涛仍在记录本上作了详细记录。当日晚23时32分许,被告人师涛为向境外敌对分子通风报信,利用其独自在办公室值班之机电话上网,通过其个人的电子信箱huoyan-1989@yahoo.com.cn向境外敌对分子洪哲胜的电子信箱caryhung@aol.com发送了其纪录的上述中办发[2004]11号文件的重要内容摘要,并将提供者化名为“198964”,同时要洪哲胜尽快想办法发出去,但不要用师涛的名字。当日,署名“198964”提供的上述中办发[2004]11号文件的重要内容摘要在《民主论坛》上刊登发表,此后又被“博讯”、“中国民主正义党”等境外网站转载发表。

说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国家保密局作出的密级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师涛为境外非法提供的国家秘密的材料内容与“中办发[2004]11号文件(绝密级)中的小标题内容基本一致,泄露了中办发[2004]11号文件的基本内容,应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2、书证:①、被告人师涛于2004年4月20日23时使用其个人的电子信箱huoyan-1989@yahoo.com.cn通过互联网将中办发[2004]11号文件内容摘要发送给境外敌对分子洪哲胜的电子信箱caryhung@aol.com的电子邮件一封,内容大意为师涛要洪哲胜尽快想办法将中办发[2004]11号文件发出去,但提供者不要用师涛的名字,而是化名为“198964”,后附有文件摘要内容;②、通过互联网下在的在《民主通讯》、“博讯”、“中国民主正义党”等境外网站和电子刊物刊登发表的署名为“198964”者提供的中办11号文件摘要的资料,该资料经被告人师涛辨认,确认与其所提供的国家秘密的内容一致;③、从互联网上下载的敌对分子洪哲胜的身份资料,证实洪哲胜是中国台湾省人,居住在美国纽约,系“民主亚洲基金会”的筹设人之一,系境外网站“民主论坛”及电子刊物《民主通讯》的主编;3、取证笔录、物证笔记本,证实2004年12月6日,被告人师涛的妻子王媛将从其家中找到的师涛记录有中办11号文件摘要内容的笔记本交给国安机关的事实,及被告人师涛的笔记本上记载有“4月20日开会传达宣传部文件(绝密文件)(中办11号文件),中办关于当前稳定工作的知。”等文字,后附有文件摘要内容。该笔记本经被告人师涛的辨认,确认系其所作的纪录;4、雅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用户资料的证明材料,证实IP地址:218.76.8.201,时间:2004年4月20日23时32分17秒的对应用户资料如下:用户电话:0731-4376362,湖南《当代商报》社。地址:长沙市开福区建湘新村88栋2楼;5、现场照片及相关物证、书证照片;6、物证:①、境外敌对分子洪哲胜作为稿费寄给被告人师涛的支票一张及信封一件;②、被告人师涛的另一本笔记本,上记载有境外敌对分子洪哲胜的电子信箱号码;③、证人王某某、彭治国的笔记本,上均记载有中办11号文件的摘要内容;7、证人王某某、杨某某、彭治国的证言,证实2004年4月20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在专门召集报社部门负责人开会的会议上,口头传达了中办发[2004]11号文件的重要内容摘要,并强调该文件属于绝密文件,不要传播。被告人师涛参加会议并作了纪录,王某某发现师涛在作记录,就专门提醒师涛不要作记录的事。8、证人易素芬、何平、胡有德、洪宇的证言,证实报社负责人在传达省委宣传部的重要精神的文件时,如强调不能传播,是绝密文件,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均会将该文件视为国家秘密的事实;9、抓获经过材料;10、被告人师涛的身份证明材料;11、当代商报社招聘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师涛于2004年2月11日至2004年4月22日受聘于湖南当代商报社的事实;12、被告人师涛的手写自诉材料及供述,均对其故意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涛为先进外地对分子通风报信,故意非法将其所知悉的属于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危害国家安全,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际秘密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师涛的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师涛辩解:“其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中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师涛为境外非法提供的国家秘密已经国家保密局鉴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其行为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故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鉴于被告人师涛的行为并未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查,与事实相符,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师涛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其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1月24日起至2014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欧阳华
审判员 柳志敢
代理审判员 谢绍平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书记员 黄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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