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涛母亲的申诉状

转自:维权网

师涛母亲8月21日递交湖南高院和10月23日递交全国最高法院的申诉状

委托申诉人:高琴声,女,申诉人师涛的母亲。

申诉请求:撤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刑——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书。请求依法启动审判监督再审程序,给师涛一个公平的裁决,无罪释放师涛。

此状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实及理由:

一、 湖南高院对师涛案二审审理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根本没有听取二审辩护律师意见,没有依法保障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剥夺了师涛依法获得辩护的合法权利。更没有当面询问过师涛,没有开庭质证,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不能令人信服。

二、湖南高院在诸多法定程序违反的情况下,对本案的实体裁决是不可能公正的。(如二审律师所辩护的)

1、本案在认定师涛是否实施了“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方面应向接收者洪哲胜取证,否则将无法印证师涛“有罪供述”的真伪,并会导致仅以被告人的供述而定罪的错误判决。本人在一审判决后会见时对我说:他现在算彻底明白了,期待二审询问、开庭,讲清自己被秘密关押在一人牢房受审,而迫不得已指认了他们的需要,怕僵持下去还会株连他人。没想到二审没有给他澄清事实、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和权利。

2、一审庭审时没有就书证1进行过质证,二审辩护人认为该书证是本案关键的客观证据之一,该书证是否存在,直接关系到师涛本人关于该情节的供述是否真实,二审应进一步核实,依法开庭对书证1的有无、真伪进行当面质证,否则就不能判定其真伪及来源的合法性。故也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3、二审律师辩护词中写到:书证2是侦查时从网上下载的资料,与师涛笔记本中记载的内容至少有9处以上不一致,而将其作为送检材料。‘鉴定结论”形成的时间在2004年11月前,后写信误导王媛从家里找到笔记本送到国安局是11月以后。也就是说被鉴定的材料书证2并不是师涛在编前例会上提纲式的记录内容。该“鉴定结论’也未经师涛辨认过。所以在本案中不具有证据意义。

4、“鉴定结论”违反了“保密局8号文件”第3条关于“密级鉴定工作应当做到客观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鉴定结论准确”的规定,一审“鉴定结论”以一概全使用了“与11号文件中的小标题内容基本一致”、“应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等似是而非、含糊其词的语句,根本形不成一个明确的结论。

5、“鉴定结论”没有具体鉴定人员的签名,没有告知师涛的救济手段,不符合鉴定的基本原则。故依法不应被法院采纳,作为本安定案的依据。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第1款“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规章与法律相冲突时应当适用法律。

7、“鉴定结论”完全违反了法定的鉴定程序,违反了“保密局8号文件”第4条、第5条关于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办案机关为长沙市国家安全局,理应由长沙市保密局出具“密级鉴定书”,应由该局向长沙市保密局提起密级鉴定的公文,提供进行密级鉴定需要掌握的情况、移送需要进行密级鉴定的文件。违反了“保密局8号文件”第9条关于“密级鉴定书的内容”的规定,没有冠以〈密级鉴定书〉的名义,没有明确被鉴定材料中具体事项的名称,没有说明其法律及事实依据。由此可见本案定罪量刑所依据的“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瑕疵。申诉人已提出申请,二审应重新鉴定,否则将无法合理解释“公民知情权”与“保守国家秘密”之间的关系;也无法合理解释法院为什麽不能对存在明显瑕疵的“鉴定结论”作出否定性的终局裁定;更无法合理解释师涛的行为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到底造成了哪些危害?!

8、退一步讲,即使师涛的行为被强制认定,从宪政的角度当公民知情权、新闻自由与保守国家秘密发生冲突的时候,现代法制国家的司法理念更倾向于保护公民知情权和新闻自由。

9、保障公民知情权需要信息公开,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没有公开就没有民主。与信息公开相对的是保守秘密,现代法制国家执政理念是:信息公开是原则,保守秘密是例外。因此,国家秘密范围要尽可能小,否则如果把什麽都看成国家秘密,那麽什麽都不是国家秘密。

10、二审辩护人认为“中办文件”关于“6.4”十五周年将至,防范境外民运分子闯关、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减少群体性上访、要安定团结等内容是公民有权获知的信息,不应将其作为“国家秘密”而不让百姓知晓。

11、师涛不是中共党员也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仅是一名普通记者,故从新闻自由的角度讲,师涛不是承担保密责任的主题;他所在的《当代商报》是一个民营参股的地方非党报,是没有资格掌握和传达任何国家绝密级文件的。“中办文件”传达到该报社,已无密可保,从本案涉及的师涛记录的摘要来看,其内容只是关于稳定、宣传工作的政策规定,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8条中列举的“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不属于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否则就不会层层转发传达到基层,而层层转发传达的过程也就是解密的过程;师涛至今也没有见过“11号文件”的原件,不属于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或外交和外事活动中或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而是关于“稳定工作”的政策精神,完全是社情民意方面的内容,是凭生活经验就能感知的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或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不属于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本案二审因程序的严重违法,使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质疑实体裁判的公正性,故特此请求应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消原判,给师涛一个公正的裁决。

委托申诉人:高琴声

200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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