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短信息宣传管理的意见(网管字[2007]66号)

来源: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中国网通山西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中国联通山西分公司,通信短消息服务经营单位(SP企业):

去年6月份以来,我省集中力量开展了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用户投诉和申诉大幅下降,SP企业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强行订制、强行扣费等恶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明显减少,电信市场消费环境得到净化,社会各界反响良好。同时,我们也清楚的看到,当前SP收费治理工作形势依然很严峻,一些违规行为不断变化,尤其是利用各种手段群发诱骗性短信现象十分严重,给用户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恶劣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企业和SP企业的短信群发行为,保护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2号)、《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136号)、《关于严厉打击信息服务企业恶意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7]236号)等法规规定,现就加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短信宣传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内容和宣传要符合国家规定

短信业务主要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建设,利用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短消息的业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采集、开发、处理、发布信息时,应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查,不得提供国家明令禁止传播的信息,信息准确率应达到95%以上;对具体业务进行推广和宣传时,应告知用户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终止服务方法和咨询投诉电话,应就被宣传业务做出明确的服务承诺,并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切实践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全省或市级范围的短信群发时,只允许在其归属地用户群内进行,不可以向归属地以外的用户进行群发。

二、我省对群发短信具体管理规定

(一) 对于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国计民生、人身安全、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重要社会活动、重大节日宣传、社会公共管理与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等信息内 容的短信群发,发送范围为全省时,要求内容提供方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领导批示的书面意见;发送范围为市级时,要求内容提供方提供当地政府或当地政府领 导批示的书面意见。基础电信企业收到书面意见或批示后,要积极配合短信群发事宜。对一些突发应急和紧急事件,可按照当地政府意见先行处理,后履行有关手续。

(二)基础电信企业和SP企业主动向用户提供的业务宣传类信息的短信群发,包括与SP企业联合推广业务、所有SP/CP及 其合作联办业务在全省或市级范围的短信群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利用平台外呼形式强行发送广告类信息或强行推荐某项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客服通知或告知类的短信群发,如系统维护、系统割接、业务下线、话费余额通知、资费变更等信息内容,由基础电信企业自行审核,测试无误后视情况妥善处理,但应严格控制发送频次、时间和对象,并在正常工作日安排,不得给电信用户日常工作、生活造成影响;基础电信企业、SP企业与相关部门合作开展的行业应用类短信群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短信管理规定,向本企业注册用户(即短信业务协议中涉及的发送对象)群内发送,不得向非注册用户发送。

(三) 对于任何组织或个人私自进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信息内容的传播或发送,基础电信企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对于带有诱骗性质的群发信息内容, 基础电信企业要做好严格的调查和控制处理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开通垃圾短信申诉平台,为用户提供畅通便捷的申诉专线,接受用户监督,及时收集、汇总、跟踪 各类涉黄、诱导等不良信息,即时高效处理,引导信息服务企业规范经营、诚信服务。

三、相关要求

(一)严格遵循“谁经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谁发送谁负责”的原则,基础电信企业和SP企业应对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定期报送群发信息材料。各基础电信企业和SP企业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审批发送的原始资料,留存备查。基础电信企业应于每月底前将本月群发审批资料书面报送省局,报送内容包括群发信息的主题及内容、发送代码、发送原因、发送时间、发送范围、是否收费及原因、收费标准、本单位承办部门及负责人签署意见、承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情况。

四、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有与本文件不相符的以本文件为准。施行中如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各单位及时上报反馈。今后,对于基础电信企业和信息 服务业务经营者,凡存在违反国家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管理规定和本文件精神的行为,省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部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OO七年七月十八日

报:信息产业部

送:管局领导、市场监管处、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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