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将博文锁定隐藏,被我告上法庭

作者:刘晓原 来源:刘晓原的BLOG

8月16日下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我起诉搜狐公司锁定隐藏博客文章,构成服务合同违约一案。

我是一名律师,经常为他人代理案件,自己做原告打官司维权这是第一次。

7月下旬,搜狐博客隐藏锁定了我四篇博文。7月31日,我写了一篇《能否不隐藏我的博文》对此表示不满。我的博文内容不反动,也不黄色,为何要锁定和隐藏呢?这些文章中到底有哪些内容触动了管理部门的那根神经?我不得而知。

8月8日,我写了一篇博文又被隐藏锁定。于是,我写了《搜狐无故隐藏博文,是不是构成了侵权?》一文,对搜狐的做法提出了质疑。我在文章中说"当我无法忍受之时,也许会拿起法律武器与它们较量一般。"

8月10日,《法治中国》杂志记者就李志平死刑冤案采访我。为此,我写了一篇《法治中国记者采访李志平死刑冤案》博文,发上博客后又遭锁定隐藏。

8月13日,针对北京"纸陷包子"案判决,我写了一篇《"纸馅包子"新闻炮制者,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吗?》时评文章发上博客,随后就被锁定隐藏。当天晚上,我写了《搜狐再次隐藏了我的博文》向博友说明,提醒那些关注我的博友去我的新浪、法律等博客,看被锁定隐藏了的文章。

8月14日,我看了《检察日报》刊登的《历数"色鬼型贪官":玩弄女色就等于玩火自焚》一文,有感而发写了《贪官玩弄女色,就等于玩火自焚吗?》一文,然后发到博客上。考虑到标题中用了"贪官"两字,好象有些敏感,在发到我的搜狐博客时就去掉了"贪官"两字,但还是被锁定隐藏。

今年初,搜狐博客对我写的一些博文,不是进行锁定隐藏,而是直接删除。如我在2月13日写的《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这是对法律的蔑视》博文,发出博客后没 几天时间就被删除了。在3月4日写的《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后,是否也要承诺不判高山死刑?》博文,一发上博客转眼之间就被删除。

对此,我写了《强烈抗议搜狐博客管理员,不打招呼就删除博文行为》博文。我在博文中写道:在搜狐开博后,他们多次删除了我写的、或者转帖的一些博文。由于他们删除博文从来是不事前通知的,这使人非常气愤,我恨不得提起诉讼状告他们。

事隔一年多后,我终于拿起了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在我提起诉讼前,有些网友知道我准备打官司,有的表示支持,也有的说别较真,搜狐隐藏锁定你的文章,可能不是其本意,其也有难言之隐。博友所言有一定的道 理,但我无法明白的是,为何发在其它博客上的同一篇文章却不会被锁定或隐藏呢?我经常使用博客有六个,管理最严的可能就算搜狐了。

管理严格是一件好事,但双方都必须遵守""搜狐博客用户发布信息协议"中的规定,只要不是宣扬色情、淫秽、攻击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就不能将文章锁定隐藏。除非是博主不想公开文章而隐藏。

有人对我说,你在搜狐地盘开博客还起诉人家,是不是不想在那里"混"了。我说,搜狐不可能会这么小心眼,不可能会因为我提起了诉讼,就关了我的搜狐博客吧?我的搜狐博客如因诉讼被关闭,也没有什么关系,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何况我还有五个博客呢?

当然,只要搜狐博客为我恢复了被隐藏的博文,我可以考虑撤回起诉。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起诉书(摘要):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为原告恢复已被锁定的九篇文章,并将文章显示在博客页面上。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2月25日,原告在被告主办的搜狐网注册了一个实名博客。按照搜狐博客的管理规定,注册时原告在网上签订了被告制定的格式协议,即"搜狐博客用户发布信息协议"。

原告注册成功后,经常在自己博客中发表文章,与网友进行博文交流。从去年下半年起,原告发在博客上的博文,有的被删帖,被告也不说明任何理由。

今年六、七、八月间,原告发表在博客中的《陈良宇"一边腐败,一边高升",应问责谁?》、《李志平"故意杀人"案24年得不到平反的情况反映 》、《从贪官被注射执行死刑,看死刑执行的不"平等"》、《如果邀请函不是伪造的,副检察长会因公款旅游"下台"吗? 》、 《"纸馅包子"新闻炮制者,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吗?》、《贪官玩弄女色,就等于玩火自焚吗?》、《这是郑筱萸写的临终"悔恨"书吗?》、《郑筱萸上诉后, 能逃"生死劫"吗?》、《法治中国记者采访李志平冤案》等九篇文章,全部被被告锁定,不让显示在博客页面上。被告理由是:"因为某些原因,不适合公开发 布"。

原告在搜狐网上注册博客后,双方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享有在自己博客上发表文章,与博友进行相互交流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不违反被告管理规定的义务。只要原告的博文内容,没有违反被告的管理规定,被告就没有权利将原告博文锁定,不让原告的文章公开发布。

原告认为,发表在博客中的上述九篇博文,内容既不反动,也不黄色,完全符合被告制定的"搜狐博客用户发布信息协议"规定。因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就将博文锁定,不让显示在博客页面上,明显构成了违约。为维护原告在博客上公开发表文章的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 告:刘 晓 原

200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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