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正学犯“颠覆罪”的刑事判决书

转自:劳改基金会网站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台刑一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正学,男,1944年1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中专文化,画家,住台州市椒江区中山大楼4单元407室。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强,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字(200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正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7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胜禄、余文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正学及辩护人李建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26条之规定,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以来,被告人严正学多次与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骨干徐文立等人联系,参加“中国民主党”的活动,参与讨论“中国民主党”党旗图案的设计方案,系“中国民主党”的秘密党员。1999年6月19日,严正学到杭州王荣清家参加“中国民主党”的活动被公安机关阻止。2003年9月28日,严正学到美国,与徐文立、刘青、王希哲等人联系,期间参加了敌对分子组织的在美国法拉盛喜来登酒店举行的所谓“xxx与政治腐败”研讨会,发表了自己被中国政府“迫害”的演讲。2003年,严正学加入“独立中文笔会”。2004年以来,严正学租用台州市路桥区章苑新村37幢1单元102室陈素君家作为其“工作室”,利用一些热点、敏感事件,捏造、歪曲事实真相,写成了所谓《围剿中共官场黑恶官员——致中共中央XXX、XXX公开信》、《“乱象”中国狗年愚人节》、《“乱象”免于恐惧的自由之三》、《中国人,都是〈九评共产党〉的作者》、《为中国良心募捐民心》、《决战公、检、法、黑》、《六 四屠民再显章安古镇》等攻击、丑化党和政府形象,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在“博讯”、“大纪元”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严正学还将上述文章的复印件交给杨春红、林大刚、王升力等人员进行散发、传播。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正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1款、第106条之规定,应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严正学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其参加所谓“xxx与政治腐败”研讨会并发表演讲和其在境外网站发表文章并将文章复印后交他人散发的事实无异议,但否认其余的指控事实,辩称:(1)其并不是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的党员,其因发现一些中国公民通过伪造“中国民主党”党员或邪教组织“法轮功”成员身份而获得移民美国的资格,便请“中国民主党”海外主席徐文立、“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四主席之一的王希哲、“中国人权”主席刘青为其出具内容为严正学系“中国民主党”秘密党员及设计了中国民主党党旗党徽的证明信,目的是为了骗取美国政府的信任而以政治庇护的名义批准移民美国;徐文立要求其帮助设计“中国民主党”党旗,但被其以系现代派画家,不懂设计为由推辞了。(2)到徐文立处,一次是应邀去开艺术讲座,但实际未成,一次是从徐文立妻子处拿了材料,均不是去参加非法后活动,事先也不知道徐文立组织非法活动;同样,去王荣清家也是去要材料,还未进入王家就被阻止,事先亦不知王荣清组织非法活动。(3)、在“xxx与政治腐败”研讨会上并未将其子因酒后驾车交通事故死亡,说成是被政府故意撞死的,网上刊登的其演讲的内容系记者断章取义,在境外网站上发表文章的动机是为了泄愤和引起重视。故其行为虽然是犯罪,但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严正学当庭陈述其过去的言论是很大的罪错,写文章不负责任;严还在开庭前、后向本院分别递交了其亲笔书写的《悔罪书》和《最后陈述》,表示自己将个别政府官员的问题作为制度问题予以诋毁和攻击,对于文章写到的一些事件未经核实,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歪曲了事实真相,攻击、丑化党和政府官员的形象,抹黑社会主义制度,走向了违法犯罪道路,无论法庭判决如何,都将以悔疚之心面对,以积极的心态接受改造,重塑自我,重新做人。

严正学的辩护人提出:(!)徐文立原本不认识严正学,并没有条件发展,实际上也没有发展严正学为“中国民主党”的秘密党员,且辩护人从与徐文立关系密切的证人周国强和朱虞夫处取得的证言亦分别证明,徐文立关于其亲自发展严正学为“中国民主党”的秘密党员的证明信内容是虚假的;王希哲不具有作证资格,其出具的证明信内容来源不清,且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严正学申请移民资格,具有很强的功利性,真实性得不到印证;刘青早在1998年前就不在国内,并不认识严正学,亦并非“中国民主党”的领导人,故其不可能掌握严正学是否秘密加入“中国民主党”的情况,且刘青现表示其只是为了帮助严正学申请政治避难而在材料上签名。不敢肯定证明信的真实性。严正学没有参与策划“中国民主党”党旗图案。(2)被告人严正学确与徐文立、王荣清有联系,但均是为了完成台州市公安机关要求严收集信息的任务,起诉指控被告人严正学的行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要求法院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严正学于2003年9月28日在美国纽约法拉盛喜来登酒店参加了敌对分子组织的旨在诬蔑、攻击中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所谓“xxx与政治腐败”研讨会,并在会上作了歪曲事实的所谓其被中国政府迫害的演讲。2004年以来,严正学利用一些热点事件、捏造事实和歪曲事实真相,在“博讯网”的“文学园地——严正学文集”上,发表了所谓《围剿中共官场黑恶官员——致中共中央XXX、XXX公开信》、《“乱象”中国狗年愚人节》、《“乱象”免于恐惧的自由之三》等文章,诬称“中国是一个恶法的国家,从‘镇压’到‘专政’,字字句句都渗透出鲜红的人血;数十年来在冷酷铁血下驯养出来的恶官,发生了种种的暴行,是‘奉旨’行事,是通过国家机器对人民实施体制性暴力,将中国变成真正铁幕的国家;从‘真善忍’到‘忍无可忍’!”,“专制独裁的制度性支持,地方官权变得越来越肆无忌惮;也就是说,正是中央官权的默许,地方官权的滥用权利才越来越无法无天,其滥施暴力才越来越穷凶极恶;专制独裁者不可能拥有未来,政治野蛮是专制统治的手段,”提出“在行风吹红了的中国,面对暴政的血雨,难道只能万马齐喑的噤若寒蝉,千夫诺诺的奴相!宁鸣而死,不默而生!”“二十五年一条腿改革,其僵化的政治体制再次把国家推向岌岌可危的境地;中国的政治体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等,以造谣诽谤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上述文章发表后,被大纪元等多家境外网站转载,严正学将这些文章复印件交给他人在台州市广为散发、传播。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中华的证言证明,其感觉严正学思想比较偏激,性格比较固执,对政府、社会有比较大的不满情绪,经常写一些文章在网上发表。

2、从网上下载的有关文章及照片证明,2003年9月28日在纽约法拉盛喜来登酒店举行研讨会,参加者有康伯桥、魏鹏飞、刘青、严家祺、胡平、凌峰、刘国凯、丁凯文、沈原、张铁志、黄洪坚、羊子等人。严正学在主席台就座并发表了所谓被中国政府迫害的演讲。

3、严正学名片载明:严正学更多文章请看国际笔会 独立中文笔会《严正学文集》及其网址。

4、下载于“博讯”、“大纪元”等网站的严正学撰写的《围剿中共官场黑恶官员——致中共中央XXX、XXX公开信》、《“乱象”中国狗年愚人节》、《[行为艺术]“乱象”免于恐惧的自由之三》等文章电脑截屏证明,上述文章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

5、证人杨春红的证言证明,2006年4月份左右,严正学将二三十份《围剿中共官场黑恶官员——致中共中央XXX、XXX公开信》打印稿送给其,并交代将这些资料送给别人看,严说自己也到处把资料送给别人,后来其散发了一部分。

6、证人林大刚、王升力的证言分别证明,严正学经常拿自己在网上发表的文章给他们看,记得有《围剿中共官场黑恶官员——致中共中央XXX、XXX公开信》等。

7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于2006年10 月18日在陈素君家搜查到的《围剿中共官场黑恶官员——致中共中央XXX、XXX公开信》等文章一百余份和计算机、U盘等物,。证人陈素君证实,从其家搜到的许多从境外网站上下载的材料都是严正学所写。

8 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明,在严正学使用的计算机及U盘内发现《[行为艺术]“乱象”中国狗年愚人节》等文章。

9被告人严正学对起诉指控其参加“xxx与政治腐败”研讨会并发表演讲和其在境外网站发表文章并将文章复印后交他人散发的事实供认不讳,所供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

关于严正学辩称其未将其子因酒后驾车交通事故死亡,说成是被政府故意撞死,网上发表的有关文章系对其发言内容的断章取义;并称其在境外网站上发表文章的动机是泄愤和引起重视的辩解。经查,严正学在研讨会上是否讲过其子被政府故意撞死的诬陷之词,因无其他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但严正学没有否认参加该研讨会并发表煽动性言论的事实,公诉机关关于严正学参加了敌对分子组织的所谓“xxx与政治腐败”研讨会并发表了自己被中国政府迫害的演讲的指控成立。严正学在网上发表的文章中,除了辱骂因其在天台县购买墓地而与其发生纠纷的当地民政局等政府部门和官员外,还采用造谣、诽谤的方式大肆诬蔑、攻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提出“中国的政治体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等,其主观上明显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故严正学对其在境外网站发表文章纯属泄愤和引起重视的辩解,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严正学辩称其并不是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的党员,徐文立、王希哲、刘青均是为了严正学骗取美国政府的信任而以政治庇护的名义批准移民美国的目的而出具关于严是民主党秘密党员及严为“中国民主党”设计党旗党徽的证明信,严还借故推辞了徐文立提出的帮助设计“中国民主党”党旗的要求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徐文立、王希哲、刘青为严正学移民出具的证明信的内容是虚假的和严正学没有参与策划“中国民主党”党旗图案的辩护意见。经查,本院认为,辩解、辩护意见有一定依据,本案存在徐文立、王希哲、刘青为帮助严正学移民美国而出具虚假证明欺骗美国政府的可能性,公诉人亦未能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正学系“中国民主党”的秘密党员和严正学为“中国民主党”设计党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严正学辩称其多次到徐文立、王荣清处均非去参加非法活动,事先也不知道徐、王组织非法活动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严正学为了完成台州市公安机关要求严搜集信息的任务而与徐文立、王荣清联系的辩护意见。经查,本院认为,辩护人未能为其辩护意见提供相应证据,辩护意见不足采信。但证人王荣清的证言前后不一,公诉机关提供的有关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不仅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且其内容亦未能证明严正学与徐文立、王荣清来往的主观目的,公诉机关针对严正学的辩解意见未能再提供反驳证据。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正学参加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组织活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正学采用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和在所谓的“研讨会”上发表歪曲事实,攻击、诬蔑我国国家政权的演讲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正学参加“xxx与政治腐败”研讨会并发表所谓受中国政府迫害的歪曲事实的演讲和严在境外网站发表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内容的文章并将文章复印后交给他人散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严正学及其辩护人就公诉机关指控的有关事实提出异议,及称本案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严正学归案后有悔罪表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56条第1款、第55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正学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寄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10月18日起至2009年10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恩胜
审判员:姚芝芝
审判员:陈泽彪
二00七年四月十三日(院章)
代书记员:何金飞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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