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新华案起诉书

转自:民主论坛

武检刑诉〔2001〕219号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新华,男,29岁,1972年8月1日生,汉族。出生地武汉市。身份证号420124197208017511。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镇新坳村吕家弄3-1号。因参加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活动,被武汉市公安局于2001年3月12号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逃避侦查,被武汉市公安局于2001年3月18日刑事拘留,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4月17日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于同年4月20号执行。

被告人吕新华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

1998年9月,被告人吕新华参与由秦永敏、陈忠和(均已判刑)等人合谋成立的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湖北省筹备会”活动,在该组织末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吕新华仍积极参加由秦永敏、陈忠和密度成立的“中国民主党湖北省党部”组织,担任该组织“秘书长”。同年12月,该组织被取缔,秦永敏、陈忠和等人分别被判刑。被告人吕新华不思悔改,无视国家法律,继续从事颠覆国家政权的犯
罪活动。具体如下:

1、被告人吕新华与海内外敌对分子及所谓“民运人士”相勾结,继续从事“中国民主党”组党活动;传播和制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文章。

被告人吕新华明知“中国民主党”为颠覆国家政权组织,仍然保持与海内外敌对分子及所谓“民运人士”的联系,保留“中国民主党”组织机构的名称及联络人名单、联络方式,与海外敌对分子王希则、庄彦、谢万军等人保持频繁的书信往来,与国内所谓“民运人士”唐元隽等人相互通报“组党”情况;从互联网下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文章,下载“对中国民主党组党活动的几点思考”、“民主党告同胞书──请加入民主党”等实施组党的文章;撰写《论“以德治国”》公然攻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以“我是黑名单上的人”的名义,接受海外媒体的采访。公然向政府示威。

2、招募“民主党”新成员。网络“中国民主党湖北省党部”残余分子,继续从事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被告人吕新华在积极联络敌对分子和所谓“民运人士”的同时,在武汉市新洲区鼓动陶加新、朱荷英、陈光灿、魏钲崴参加“民主党”2001年3月8日,被告人吕新华联络原“中国民主党湖北省党部”第一副主席张汉江。通知魏林文、任秋光等残余党羽,企图于2001年3月10日在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公园聚会,从事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新华无视国法,积极参与实施非法组党,与境外敌对分子和国内不法分子相勾结,公然进行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1款,第106条的规定,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吕新华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察员陈杰

2001年8月19日

附注:1、被告人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犯罪证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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