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冯正虎 来源: 护宪维权
护宪维权网于2007年2月17日首次遭受封杀,这个法律责任应当由参与封杀行动的上海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由于它擅自违约,停止存放fzh999.com网站的虚拟服务器的服务,导致fzh999.com网站至今未开通。
2007年2月27日、3月2日、3月19日,冯正虎通过电话直接与违约网络服务商进行交涉,已经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
网络服务商承认,护宪维权网是通过国家产业部备案审核的合法网站,也没有违背法律的内容,但是上海有关部门的人认为护宪维权网站有敏感内容,口头要求封闭网站。他们为了自己公司的生存,只好配合。如果不听话,有关部门今后在其他事上找一下他们公司的过错是很容易的,罚款几十万或搬走服务器停业一周,将使小公司不堪承受。网络服务商要在中国的环境中经营,是不敢为了坚守法律、维护用户的权益去对抗有关部门的指示,只好牺牲消费者的利益,得罪用户,违背合同,常常在做违心的错事。
网络服务商愿意全额退还冯正虎支付的费用,恳求冯正虎不要把护宪维权网放在他们公司的服务器上。冯正虎不同意网络服务商的解决方案,网络服务商无权擅自毁约,不履行合同,不是退款了事,还必须赔偿。
网络服务商又提出另一方案,他们可以帮助把fzh999.com网站转移到国外的服务器上,租用服务器的费用由他们支付,但一年合同期结束后,他们就不管了。冯正虎断然拒绝这个方案。冯正虎认为,封闭我们的合法网站,是你们及有关部门在违法,如果把一个在国内注册备案的网站放在国外服务器上,就是我们自己在违规,那时有关部门就可以找到封闭网站的合法理由。这些部门在做违法的事,我们决不做违规的事。宁可网站被封闭,也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一定要使中国户口的fzh999.com网站在中国国内合法生存。
一个贫困的人为了生存初次盗窃别人的财物,受害者会对他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宽恕,或许还会同情并给予救助。但为了个人发财致富,自己或协助罪犯去盗窃抢夺别人的财物,这个违法犯罪行为就无法得到公众的原谅。封杀网站的网络服务商是什么角色?应当由法庭来认定。
冯正虎决定把封杀fzh999.com网站的网络服务商告上法庭。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中国合法网站的生存权利,制约有关部门的违法干涉,同样也保护了中国网络运营服务商的权益。
2007年3月20日冯正虎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状告上海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书。法院接受冯正虎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资料,但没有马上受理,需要7天立案审查。这个案子是否会被法院受理?我们将拭目以待。
写于2007年3月25日上海仁和苑
附:
冯正虎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被告:上海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上海市闸北区江场一路18号华瑞大厦1211室
邮编:200436
电话:021-51088593
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开通原告的网站(护宪维权网)fzh999.com,并保证在合同期内不再发生此类没有法律依据的擅自封网行为。
2.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960元,补偿原告的网站(护宪维权网)fzh999.com被告无理无法又不事先通知原告封网一个多月(2007年2月17日至今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2月22日,原告向被告购买《护宪维权》网站存放的服务器空间,并购买独立域名fzh999.com。
2006年12月底,根据中国信息产业部规章《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告通过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向当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备案网址:fzh999.com。主办单位名称:冯正虎 。网站名称:护宪维权。
2007年2月2日,原告收到中国信息产业部的ICP备案审核通知(审核通过):尊敬的用户,您的ICP备案申请已通过审核,主办单位名称:冯正虎,备案序号:沪ICP备07002309号,审核日期:2007-02-02 08:52:39。
自2007年1月15日原告将个人网站《护宪维权》移至fzh999.com网址上公开起至2月16日,《护宪维权》网站运行正常,网站的点击量达到2438,主要是国内的浏览者,尤其是上海市的人大代表。因为2007年1月15日起信访868个上海市人大代表都已受到原告的信函《上海市人大代表的职责在哪里?---- 寄语第十二届上海市人大第五次会议代表》,他们也知道原告主办的《护宪维权》网站 http://fzh999.com 。
2007年2月17日(大年夜),原告发现网站打不开。
2007年2月18日---2月26日,网站一直打不开。通过FTP的软件,输入我们网站名及密码后,网站的内容可以上载与下载,但是网页已无法显示。下载的《护宪维权》网站的首页是2月16日。由于春节节日期间,被告已关门休息,所以无法查询网站被封的原因。
2007年2月27日上午,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被告上海办公室的电话一直打不通,后来无锡分部的电话打通了,一个被告的男性职员告诉原告,fzh999.com网站是被关闭了,但关闭的原因还不清楚,是上海分部的一个职员具体经办的,要与他联系上才可以告知。由于被告一直无回复,2007年3月2日上午,原告又与被告的上海办公室进行电话联系,并与邢姓的的男性职员交涉了被告擅自关闭fzh999.com网站的问题。
据说,fzh999.com网站被关闭的理由是有关部门认为该网站内容敏感。内容敏感的判断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部门或某个人的感觉,但被告为了自己的生存,却没有坚守法律原则,维护客户利益,而是无奈地执行明知违法的暗示,不事先通知原告,就擅自封闭原告的网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但是,被告又没有出示这个理由的书面通知,也不愿讲出这个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发指示的人是谁?这样就没有证据支持被告封闭原告网站的理由。没有证据佐证,即使被告封网的理由是真正的事实,也无法成为法庭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当然也无法得到原告的认同。如果被告愿意向法庭提出这个理由或者这个理由被法庭认可,那么这个有关部门就是第二被告。而且,还会增加一场行政诉讼,因为没有法规支持任何行政部门可以指示网络服务商封闭有敏感内容的网站或博客,这个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所谓敏感内容的概念与范围是含糊的,仅是个人喜好厌恶的感觉。
因此,原告依照法律的事实,作为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对被告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护宪维权》的fzh999.com网站是通过中国信息产业部的ICP备案审核的合法网站,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护宪维权》网站的宗旨就是维护宪法、维护中国公民权利,它的所有言行都将遵守中国宪法,它在弘扬法治精神、批评任何违法行为,它的内容不会违反中国法律的禁止条款,甚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条款,是一个坚守法律的网站。
原告于2006年12月22日向被告购买《护宪维权》网站存放的服务器空间与独立域名fzh999.com,并支付了196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买卖合同。现在,被告违背了双方的合约,不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中断服务器的服务,导致原告的fzh999.com网站被封闭时期达一个多月,至今尚未恢复开通。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花钱得不到服务,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而且更严重的是,使原告的名誉受到很大损害,也不利于改革开放的中国声誉。
网站(包括网站上的博客)是知识产品,集聚众多作者的作品,这些作品及作者的声誉值多少钱?被告随意封闭网站的行为后果就是对该网站的知识产权的侵害及所有作者的名誉侵犯,从这个角度,原告可以提出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巨额赔偿。但是,在本次诉讼中,原告对被告的赔偿请求的标的是很低的,仅起警示作用。希望被告自重,在经营中必须遵守法律,尊重消费者的权益。顾客是上帝,不把顾客当一回事,这样的企业迟早要垮台。
因此,原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十四条第七款,特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冯正虎
2007年3月20日上海
附件:
本起诉状副本 1份
书证9份
1、2007年2月17日—3月20日网站被封的网页图片 1张
2、2007年2月16日最后定格的网站首页的网页图片 1张
3、冯正虎申请fzh999.com网站注册备案的网页图片 1张
4、fzh999.com网站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审核的网页图片 1张
5、被告与原告买卖合约的网页图片 1张
6、fzh999.com域名签约日期的网页图片 1张
7、fzh999.com已购主机签约日期的网页图片 1张
8、fzh999.com所有权的网页图片 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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