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永苗 转自: http://www.epochtimes.com/gb/6/1/23/n1200648.htm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资讯产业部颁布的,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17号第五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资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流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线上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该条规定将置个人网站于死地,因为个人网站符合(二)项的规定,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该条规定于8月1日实行后,个人网站将全部沦陷。
而个人网站应该是民间的,属于市民社会的,应该免于公共权利的滥用。
第一、《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是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属于行政规章,必须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在《电信法》没有出台之前,《出版管理条例》有没有覆盖网路,因此,《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是一个恶法,必须予以撤销。而且我国入世的政府承诺中有一个法制统一原则,《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也违反了该承诺。
第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旨在规范通过网路途径的出版和发行这个产业,而个人网站在于个人的学习和交流,与产业无关,不应纳入其范围之内。
第三、个人网站与经营性ICP和非经营性ICP的,必须纳入《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大网站比较起来,微不足道,对其管制的成本过于高昂,纳税人不必为此买单,而且没有必要为此买单。
第四、个人网站的所有者无法像大网站那样进行申报备案,没有这个条件。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资讯服务提供者。定义是比较含糊的。如果相反过来,定义为: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资讯服务提供者,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机构,则将个人网站排除在外。互联网出版机构这个词在第五条中出现的太离奇。因此,存在一种可能,在舆论管制强化的情况下,有可能被扩张为个人网站必须依托大网站申报备案。
因此,我们必须强烈呼吁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资讯产业部对《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是否适用于个人网站进行明确解释,以视正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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