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网络法庭获特许成立 审案最高判3年

作者:文峰 来源:法制周报 转自:腾讯

中国“第一网络法庭”获特许成立

核心提示

由于虚拟网络世界的法制环境过于宽松,网民的法制意识过于淡薄,导致网络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一背景下成立的中国“第一网络法庭”,也就具有特殊意义。网络法庭如何审案?受理什么样的案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

2008年3月21日清晨6时许,当江西南昌点击查看南昌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的多数市民还在睡梦中时,紧张夹杂着兴奋度过了一夜的法官伍兵(化名),望了一眼还在睡梦中的孩子后,提前踏上了赶往东湖区法院的路上。

此刻,已经37岁的他,突然有种少年时才有的“赶考”体会。而此次,他所面临考试的成败与否,对推动中国网络法庭建设,将有标杆意义。当天,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率先在全国成立了网络法庭,被外界称为中国“第一网络法庭”,而庭长正是东湖区法院民三庭庭长——伍兵。

网络法庭获高院特许

3月21日上午,一如往日一样平静,中国“第一网络法庭”在南昌悄悄成立。当天,庭长伍兵一如往常,走进办公室就开始整理案卷,静静地等待第一起网络起诉案件的申诉。

这一天,伍在办公室静静地度过了。此后几天,在紧张与兴奋中,伍接到了第一起网络案件。之后,又陆续接到了几起网络案件。

那么,东湖区人民法院为什么成立网络法庭?

现在,互联网正广泛和深刻地影响人们的生存和生活方式。这样一个没有集中管理、没有国界的虚拟空间,为人们的信息交流、通讯甚至市场交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方便与快捷。但不可忽视的是,网络违法犯罪也成了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不仅是立法者、法学家的任务,更是我们司法实务者面临的重大挑战。”伍兵说,不久前,香港点击查看香港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艳照门”事件的出现,使这一问题的解决变得更加迫切。

据记者了解,2007年至2008年,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案件时常发生。“艳照门”事件中的明星们不雅照片染黄网络后,有关人士在总结时认为,虚拟世界法制环境过于宽松,网民的法制意识过于淡薄,导致艳照在网络泛滥,甚至流传到东南亚其他国家。

据伍兵介绍,为有效地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调节网络市场交易,规范网络的使用与管理等行为,经江西省高院同意,特许在东湖区法院成立网络法庭(或称“电子商务法庭”)。经过四五个月紧张的筹备,东湖区法院制定了可行性方案,报请上级管理部门后获得批准。

知情人士介绍,伍兵之所以被选中,自身有着独特的条件。伍兵出生于江西南昌,37岁,对本土环境比较了解,南昌大学毕业后,又到南京点击查看南京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大学法学院攻读了法律硕士,在众人眼中,其法律知识相当扎实。伍兵毕业后一直在法院系统工作,有“除了执行局和行政庭外,法院其他部门都工作过”的经验,让他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审判工作经验。

为了成立专业化的团队,东湖区法院从各庭室抽调了一批业务精通、敬业心强的高学历审判人员,由该院党组直接领导。网络法庭设在该院民三庭,共5人组成,其中,副庭长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职研究生;另一名副庭长是华东政法学院在职研究生;两名审判员分别是武汉点击查看武汉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大学法学院在职研究生和华东政法学院在职研究生。

“网络侵权和网络犯罪在江西究竟发生多少,我们只有一个较为宽泛的数据,但一系列网络案件发生后,我们对网络法庭成立的必要性毫不怀疑。”南昌市东湖法院有关负责人称,

那么,网络法庭如何审理案件?一位网络法庭的法官告诉记者,东湖区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就是网络法庭开庭审判的地方。“网络法庭不是当事人因故无法到达法庭,法院开通视频进行庭审的概念,而是法院审理与网络侵权和网络犯罪有关的案件。”这位法官解释,主要是对互联网和垃圾短信中侵权和犯罪行为的审理。

网络法庭审案最高可判3年

网络法庭审理什么样的网络案件呢?

据东湖法院有关负责人称,网络侵权案件主要包括利用网络进行的名誉侵权、商誉侵权、电子邮件隐私侵权、个人信息侵权、网站经营者隐私权保护、中间服务商责任、垃圾邮件侵权、利用木马等程序的侵权案件。

“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人除适用《民法通则》规定外,还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伍兵说,网络法庭今后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时,将加大对当事人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大罚款的力度,对于侵权行为严重、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可考虑同时适用罚款和拘留。

据介绍,网络法庭在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中,有以下明确的范围规定:在受理网络犯罪自诉案件中,不告不理,上告才受理的案件,包括利用网络进行侮辱、利用网络进行诽谤等案件;对于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包括利用网络进行侵权的侵犯通信自由案、利用网络进行的销售伪劣商品案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张以标说:“网络法庭成立的另一个意义,是让网民们在网络社会中懂得什么样的行为是具有侵害性的。有了这样的认识,网络社会就走入了与现实社会没有太多差距的轨道。”张以标所指的是网络公民,但对于网络中的公司和单位,网络法庭也并非置之不理。

网络法庭一负责人强调,网络法庭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时,对被告人最高的刑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次开庭将审“盛大”案

“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一些案件在审理时让人倍感头疼。”伍兵介绍,目前,网络法庭已受理四起发生在南昌市的网络案件,其中一起为信息网络的纠纷案件,另一起则为南昌邓姓市民状告上海点击查看上海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盛大网络有限公司(盛大网络)侵害了自己权益的网络案件。

据这名邓姓市民的代理律师程电飞称,2007年12月8日18时,邓先生在自家电脑上玩传奇游戏时,通过盛大网络提供的正规交易平台,向一位名叫“理想爱”的玩家购买了游戏装备——一件屠龙刀,支付了950个传奇元宝,价值987元。当晚11时 50分,他发现购买的这把屠龙刀不翼而飞,随后致电盛大网络服务热线询问此事,被告知他买的这把屠龙刀是赃物,被盛大网络收缴了。

伍兵说,这一网络案件将是网络法庭开审的第一起案件。目前,各方面的准备工作都在进行中。

由于网络中的虚拟财产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并未有相关法律规定,而盛大网络没收“赃物”一案中,“赃物”的认定和没收是否应该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盛大网络是否有没收“赃物”的权力,变得复杂起来。

程电飞认为,由于互联网的联通,网络犯罪的监管成本和压力特别大,难度高。网络法庭的成立,不但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维护互联网的安全和秩序,打击和遏制网络犯罪,也可以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

伍兵表示,有关网络侵权民事责任构成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而网络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这些条件:属于本院管辖、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的证据。例如,某人在网站的论坛中谩骂他人,由于网民是匿名上网,而当事人无法查证其身份以及所在地,被告方就缺失了,就很难向法院起诉,无法追究其责任。只得要求网站删除该帖子,如果网站在知情下,拒不删除,就构成共同侵权,当事人则可以追究其责任。

电子证据成网络案核心

伍兵表示,由于互联网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非集中管理性、人机分离性等特性,使得它与传统的物理空间有较大的差异。因此,网络法庭的管辖问题比较棘手。

按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网络法庭对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包括侵权行为地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迅速发展,虽然立法中对电子证据未予规定,但它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官应用于审判活动当中。”南昌大学法学院民法李先生称,我国法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均认可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

那么,如何为自己构筑起安全防线、如遇问题及遭受侵害又怎样合法取证?李教授说,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打印输出;拷贝;拍照;摄像;数字解密;数据恢复。 当事人在对证据进行证据保全时,可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保全。

对一些损害事实明显,但取证困难的网络侵权案件,司法机关可以考虑变通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赋予被告方更多的举证义务,从而减轻原告方的举证难度。

李教授认为,由于网络有“即时存有,即时消失”的特性,使涉及到网络纠纷案件的举证相对于传统案件要复杂许多。一般情况下,网络取证可以找公证机关进行,为避免网络信息的丢失,当事人最好到公证机关的独立电脑上取证或者向网警报案。

“不管怎么样,网络法庭的出现,对网络法庭建设有标杆意义,人们也将拭目以待网络法庭审理的情况。”李教授表示。(邹文彪 、涂永辉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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