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实际恶意原则与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作者: 许斌 来源:南方网

 网友“SS山地师”因为在高密贴吧内转发一条名为《火车相撞特大内幕!》的帖子,被当地公安机关认定为:“内容严重歪曲了正规广播电视媒体关于 4·28事件的真实报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涉嫌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并处以治安拘留。(《南方都市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处罚对象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条文规定,要处罚网友“SS山地师”,首先应调查取证证明:客观上,他散布的是虚假信息;主观上,他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企图。

  至少在法律程序上,当地公安机关不能直接认定广播电视媒体报道一定真实,而必须调查取证证明报道的真实性,无论报道由哪个部门、个人授权发布亦然。否则,就是破坏程序正义。

  即便能证明“SS山地师”所发贴中含有虚假信息,甚至直接定义为“谣言”,也必须在调查取证证明他转贴目的就是为了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后才能施以处罚。如果虚假信息由他个人随意编写,可以直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故意破坏公共秩序的企图,然而“SS山地师”是在转贴,倘使转贴行为发生在他已经确定贴内包含有虚假信息后,也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故意破坏公共秩序的企图,否则,甭说他的转贴很快就被删除,并没有造成多大的实际损失,就算已经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不能随意处罚他,因为他很可能只是在披露他个人认为真实的公共信息,而不是故意要扰乱公共秩序,如是,他就没有违法!如同在公共场所,当事人被告知可能有恐怖事件发生,出于对自身及他人命运的关切,在无法确证消息真假的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散布了事后被确定为伪造的信息并引发了混乱,也能免予处罚。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公众有权质疑、批驳任何报道乃至是政府公告的真实性,无论报道与公告来自哪个部门、哪个人。发贴内容与广播电视报道内容不符,甭管网友“SS山地师”是否在发贴前看过相关的广播电视报道,也不能用以证明其主观恶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文在明确了散布的是谣言,险情、疫情、警情皆为谎报后,还强调必须是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才能施以处罚,令人想到著名的“实际恶意原则”。“实际恶意原则”主要用于保护媒体,即要追究媒体报道存在瑕疵的责任,首先必须证明,媒体这样报道,不是为了向公众披露事实真相,而完全是为了中伤他人才故意伪造或故意不去核实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媒体的信息发布权、公众的知情权因此得以保护,全社会的言论自由权利因此得以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款将“实际恶意原则”应用到了公众的日常行为中,强调必须是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才构成违法,只要不存在主观恶意,当公众出于对自身及他人命运的关切,在无法确证其真假的同时散布了谣言,谎报了险情、疫情、警情,即使已实际扰乱了公共秩序,也应该被宽容、被原谅、能免于处罚。

  法律条文,已经制定得相当严谨,充分尊重了公众的知情权、信息发布权,大而化之是言论自由权利,但“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此严谨的法律条文依然没有能够保护网友“SS山地师”,他依然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在处罚过程中,程序正义被破坏了,法律条文被曲解了,甚至令人怀疑程序正义是否被有意破坏、法律条文是否被有意曲解。

  类似事件一次又一次发生,一次比一次更加令人恐惧,在这样的恐惧中,知情权、信息发布权,甚至是言论自由权利,早已变成了遥远天边的一抹云彩。

  会以同样的理由拘留所有在不同场合质疑过“陕西华南虎照片”的人吗,迄今为止,官方也没有下正式结论,不见正式结论就质疑,是否就等于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呢?会以同样的理由拘留在肠道病毒EV71爆发信息正式公布前就通过不同渠道、在不同场合散布病毒已经发生的信息的人吗,尽管病毒已经爆发了,散布信息真实,但既然官方信息尚未发布,以官方信息为唯一标准,是否也可以认定为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呢?法律条文保护不了网友“SS山地师”,同样也保护不了我们之中的任何一个人,随时随地,都可能“因言设罪”、“因言获罪”。

  5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国政法大学解释法治精神说:“一是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四是立法要发扬民主,法律要在群众中宣传普及;五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绝不艰深,都是一些基本的法治原则,却已经足以保证我们所有人免于类似恐惧,前提是这些最基本的法治原则能落在实处、渗透在一切社会运行规则中、体现在所有执法行为执法程序中,而并非只是美丽、却遥不可及的一抹云彩。(编辑: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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