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今年七月刊发的一篇企业报道被控失实,被上级主管机关认定为违反了'媒体不得异地监督''新闻采访需履行正规采访手续''重大、敏感新闻稿件刊登前需与被报道方进一步核实、交换意见'等新闻宣传纪律,导致失当。上级主管机关决定对财经时报实施停刊整顿三个月的处罚。"
我没有读过《财经时报》,正如我不知道它的上级主管机关是谁。但读过上述这段文字,我无法自抑地打开了word。一定要写点什么,我对自己说。这公告中的三条处罚即荒唐又不可思议,最好的办法也许就是逐条批评。
"媒体不得异地监督",我不知道这是什么性质的纪律,但可以肯定它是对舆论监督的限制和干涉。权力在哪里,监督就出现在哪里。权力必须有界限,但对权力的监督必须无界限。权力的本性无孔不入,行使监督的媒体当然也必要无孔不入,否则谈何监督。监督就是监督,它没有也不应有空间上的限制。照此逻辑,三鹿奶粉只能由石家庄媒体报道,襄汾尾矿溃坝只能由襄汾媒体报道。如果地方权力一手遮天,这样的报道是否还能出来。最近的例子就是毒奶粉事发后,三鹿公司在报告中"请政府加强媒体的管控和协调",而最早有关结石婴儿的报道恰恰是远在外地的上海《东方早报》。当本地媒体经常难以实施有效监督时,异地监督正是它的一种救济,这正如一些要案经常因当地错综的权力关系,需要异地审理一样。不一样的是,审理毕竟还属于司法权力,监督却仅仅是媒体的一种权利。权力对权力,有时尚需寻求异地;权利对权力,如果堵塞异地,监督的权利就有可能完全落空。因此,本质地说,遏制异地监督,就是遏制监督本身。毒奶粉事发,国家高层正在强调舆论监督,可是在这份公告里,我听到的却是相反的声音。
什么叫"新闻采访需履行正规采访手续"?面对突发事件,现场就是命令,记者应在他知道的第一时间到场,争取发出独家声音。请问,他到哪里去办手续,又要办什么样的手续。手续延误了报道,是报道的责任,还是手续的责任。采访是媒体的天然的权利,怎么还要手续的报批,而且手续前边还有什么"正规"。这是不是意味着只有经过权力的批准记者才能报道、才算正规?假如报道的权利不在媒体,而在批准媒体的权力,抑或,媒体没有报道的自由,手续却有批与不批的自由,那永远不会有真正的报道。前几天深圳"帝王俱乐部"夜间大火,死亡44人。次日,许多香港记者拥至现场,他们自由采访,自由报道,这才是媒体采访的正常的状态。设若这时有谁要求记者出示什么正规手续,否则不予靠近。这除了荒诞,只能表明权力对采访自由的设障和阻挠。
至于重大敏感的报道要与被报道方"进一步核实、交换意见",这本是记者自己的作业或选择,构不成必须履行的纪律。记者采访按照自己的"良心自由",他可以交换意见,也可以不。只要报道真实,不真实由他负法律责任。上个世纪初叶,针对社会各种黑幕,美国媒体掀起一场揭发性的"掘粪运动"。难道记者在暴露那些见不得人的权力勾当时,需要和那些黑幕者"交换意见"吗。1970年代的"水门事件"不可谓不重大、不敏感,但记者一定要进白宫,去尼克松那里"进一步核实"丑闻真相吗。关键在于,以毒奶粉为例,记者是否可以从三鹿企业那里"核实"到任何真相。设若不能,又何必多此一举。新闻采访有它自己的行规和职业伦理,其中并不包含亦不必包含报道者与被报道者"交换意见"这一条。
我不知道《财经日报》的报道是否失实,我感到奇怪的是这种处理方式。如果是"虚假新闻",被报道者完全可以状告法院,以辨清白。可是现在是行政出头,令其整顿。法治社会,这类问题最好法院解决而不是行政解决。退一步,即使行政解决,也要按法办事。比如令其整顿的这三条,每一条都和宪法第35条所保障的言论自由龃龉。言论自由在媒体记者那里即延伸为新闻自由,可是这三条无一不是对新闻自由的行政限制。该报上级主管认为该报举措"失当",在我看来,更加失当的应该是它。法治社会,新闻居然有"纪律",这本身就是笑话。退一步,这样的行政举措即使有,每一条每一项,都应自觉照准宪法。否则,"违宪"的行政问责就应紧紧跟上。这里,我个人希望《财经时报》能够尽快恢复营运。如果继续整顿,我要问责的是,是宪法大,还是新闻纪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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