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鹏:诽谤警察罪?

作者:曹鹏   来源:词不达意  转自:联络家
 
当初郏啸寅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楚望台兄曾撰文提醒警方悬崖勒马。那时,这个可怜的孩子到底涉嫌什么罪名还不太清楚,现在我们看到了: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7月14日对犯罪嫌疑人郏啸寅以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

看到这个消息时我正在学习刑诉法,所以第一反应就是,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请看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那么,先让我找找被诽谤的被害人是哪个?

报道中说,

经检察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郏啸寅,男,1986年6月17日生。2008年7月2日下午,郏啸寅编造了题为《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的文章,虚构杨佳因被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打伤生殖器,丧失生育能力而萌生报复袭警等内容,在网上多次发布、张贴,并被其他网站大量转载。犯罪嫌疑人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246条涉嫌诽谤罪。

看这意思,被害人一定不是生殖器被提到的杨佳了,而是"执法民警"和"公安机关"。

造他们的谣算诽谤罪吗?

我觉得不是,因为诽谤罪那是一种侵犯一般公民人身权具体讲应该是名誉权。这种权利公安机关是没有的,"执法民警"一个抽象的群体也没有,即使是某个民警,其名誉权显然也会因为其公职人员的身份而受限制。这个问题以前在彭水诗案中已经讨论过了。因此,我觉得造他们的谣不仅不会构成犯罪,连诽谤都不是了。至于因为造谣而扰乱公共秩序那另当别论(那也不叫诽谤)。

再说了,这些所谓的受害人即使不满意,也得自己去法院起诉,凭什么走公诉案件程序,居然还逮捕人家?(可能的理由只能是刑法246条第二款后半段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彭水诗案,彭水县人民检察起诉意见书称,秦中飞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的词,利用QQ和短信方式进行发送,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和破坏了蓝庆华、周伟的名誉,触犯刑法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诽谤罪。

这起码还有个具体的被害人,上海这次干脆说"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

彭水县公安局最终撤销案件,承认错误并向被关押了29天的秦中飞先生道歉,检察院也给了国家赔偿金。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希望上海方面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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