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正春短信案(通江诗案)分析要点

 
案例分析要点:吴正春短信案(通江诗案)

       博主按:吴正春短信案(通江诗案)与秦中飞短信案(彭水诗案)极其相似,值得讨论。请各位法律专家、法律爱好者给予关注。建议大家围绕以下问题讨论,也可以自设角度。

    1.吴正春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行为,是否违反《治安处罚法》,是否达到行政处罚(拘留)的程度,该处罚是否合法合理?

    2.撤销吴正春的人大代表的职务的决定是否合法?

    3.据闻最初乡党委讨论决定给予吴正春以党内警告处分,而县纪委决定给予留党查看两年的处分,这种处分是否合乎党章党纪?

    4.整个处理过程是否符合正当行政程序的要求,是否符合党内处分程序的要求?

    5.吴正春在整个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又有哪些权利被侵犯?他现在享有哪些权利,可以通过哪些救济途径?

    6.吴正春短信案与宪法、行政法有哪些关联?与其他部门法又有何关联?

材料1:吴正春同志发短信事件情况说明

2008年10月16日下午5时左右,吴正春同志写"七律"诗一首,其内容是:贺饭(范)生(申)花(华),词是:滚滚诺水推前浪,送走黑豹来饿狼。随心组建调研队,整治环境树形象。大街小巷骂声起,上作下秀废纸张。为何神妻(七)不作美,降临通江一饭(范)囊(郎)。(范申华现任通江县县委书记)随即发送到全县二十余名书记、乡镇长及局长手机上。十七日上午九时被通江县公安局传唤,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10月21日下午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挽留吴正春同志五日,被送到拘留所拘留,10月26日期满回家。

一、家庭基本情况

吴正春,男,生于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现年43岁,大专文化,共产党员,出生地:通江县至诚镇尖山村二社,现住至诚镇街道,至诚镇人民政府机关工作,正科级公务员,任通江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职务。

二、短信发出时间: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五时左右,鉴于前两次多次打电话范申华同志未接,鉴于乡镇干部反响强烈。我就将干群流传的一些顺口溜意见归纳写成了一首"七律"诗,发送到二十余名书记、乡镇长及局长的手机上。由此造成十月十七日上午我被通江县公安机关传唤。

四、发送的目的:

就是想通过给部份书记、乡镇长及局长发短信,让他们提示并转告范申华书记:建设发展通江,必须从自身做起、切实转变作风、克服形式主义,这样通江才有希望。况且我反映的是85%以上基层干群的共同心声。

五、自我剖析。

虽有以上理由,但方式与方法不对,过急。主观上虽无不良意图,但客观上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我正在深刻反思。

六、对已处罚处分的态度。

(一)对通江县公安局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我将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事情发生后,首先我积极主动地交待了错误事实。其次向县委、组织部、纪委及范申华书记作了深刻检讨。十月二十日上午在至诚镇机关干部大会上也作了深刻检讨。三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及社会影响,仅在部份干部内发了,没有发给群众。四是我是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对党政官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是善意的。五是应维护我的通讯自由及隐私保密,公安机关不应公开,甚至公开拘留我。六是假如我侮辱了范申华同志,属自诉案件,应由范申华同志向法院申诉判决。

(二)对县纪委、县人大违反《代表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取消我县人大代表资格,我不服,

我将提起申诉。

理由是:1、第四十条规定刑事犯罪未剥夺政治权利的,暂停履行代表职务,刑满后任期未满的继续履行代表职务。我不符合这个条件。

2、代表资格终止共6条。

第二条:辞职被接受的。我未申请辞职。

第四条:被罢免的。我尚未依法罢免。

第六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未受到刑事处罚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对县纪委级予的留党察看两年处分我不服。我将向中央和中纪委申诉。

理由是:1、按相关规定不应给予党纪处分。

2、如果该处分也违背了至诚镇机关党支部党员大会十月二十四日讨论表决决议。共32名党员参加,有17人一致通过给予警告处分。但县纪委给予我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材料2:申 诉 书

申诉人:吴正春,男,汉族,生于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现年43岁,大专文化,共产党员。出生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至诚镇尖山村二社,现住至诚镇街道,至诚镇人民政府机关工作,正科级公务员,任通江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职务。

申请事由:纠正中共四川省通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我的纪律处分,恢复我党员权利及县人大代表资格。

事由:二OO八年八月份以来,我以县人大代表、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的身份,曾多次给中共通江县委书记范申华同志打电话反映民情民愿,但他一直不接,同时给他发短信他也不回。鉴于这种情况及乡镇机关干部对许多问题反响强烈。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下午5时左右,我就将干群口中流传的一些顺口溜意见归纳写成了一首"七律"诗,发送到二十余名书记、乡镇长及局长的手机上。由此造成十月十七日上午我被通江县公安局传唤(发送短消息的整个过程附说明一份)。我发送短消息的目的,就是想让部份书记、乡镇长转告范申华书记:建设发展通江,必须从自身做起、切实转变作风、克服形式主义,这样通江才有希望。况且我反映的是85%以上基层干群的共同心声。事件发生后,我自己也作了深刻反省:虽有以上理由,但方式方法欠妥,过急,主观上的意图虽是好的,但客观上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十月十八日至十九日我主动向中共通江县委、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及范申华书记本人作了深刻的口头和书面检讨。并于二00八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在至城镇机关干部大会上作了深刻检讨(县委组织部部长王均益也参加了会议)。虽如此,但仍得不到范申华同志的宽容和谅解。据县级部门(包括公安局、纪委、组织部、人大、县委办等)部份机关干部反映:范申华一直坚持对我小题大做、加重处罚。范申华同志授意通江县公安局违法强行给予我行政拘留五日处分;授意县纪委、县人大违反《代表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之规定强行终止我县人大代表资格;授意县纪委违反《党章》和《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我留党察看两年处分(详细情况附相关文件和资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根据《党章》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之第八项规定,特向中共中央纪委提起申诉,要求中纪委纠正中共通江县纪委对我的处分,恢复我的党员权利及县人大代表资格。

其理由是:

(一)对通江县公安局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的行政处罚不服。我已在近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1、我是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对地方党政官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是善意的。2、应维护我的通信自由及隐私保密权利。公安机关不应公开我发短信的事,甚至拘留我。3、假如我侮辱了范申华同志,也属民事自诉案件,应由范申华同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生效,而不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处罚我。

(二)对县纪委、县人大违反《代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终止取消我县人大代表资格我不服。

理由:1、《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属刑事犯罪未剥夺政治权利的,暂停履行代表职务,刑满后任期未满的继续履行代表职务。我不符合这个条件。

2、《代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代表资格终止有6条规定。其中:

第二条:辞职被接受的。我未申请辞职。

第四条:被罢免的。我尚未依法罢免。

第六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未受刑事处罚,也未剥夺政治权利。

(三)对县纪委给予我的留党察看两年处分我不服。

理由:1、按相关规定不应给予党纪处分,应是通报批评。2、如果应该受到处分,县纪委也违背了至诚镇机关党支部党员大会十月二十四日讨论表决决议(附原始会议记录)。即:共三十二名党员参加表决,有17人一致通过给予警告处分的决议。但县纪委给予我留党察看两年处分是违规违纪的行为。

申诉人:吴正春

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

材料3:吴正春同志被传唤拘留的经过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上午8时,通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曾建平(公安局副局长)、杨彬、任建华、夏大伟一行开着警车到我老家(通江县至诚镇尖山村二社)将我拉到至诚派出所(我家属何永兰也被拉到派出所不准外出)。到派出所后,曾建平在关我的室内叫我把东西交出来,我发气说:"什么交出来,我不知道"。他说:"交出手机和卡子,态度好点就好说",于是我交待了发短消息的全部过程。我妻何永兰被关至上午12时放回家。当时未给我任何传唤手续。之后,曾建平(县公安局副局长)又用警车将我们及家属拉到通江县刑警大队。一直将我关到下午5时许。下午5时10分公安局又传唤我交待问题,说我不讲政治。他们拿出处罚告知书,我签了不服处罚的意见。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告诉我:叫我不要怪他们,他们没有办法。叫我10月18―19日找范申华作检讨,给他下矮,以获从轻处理。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至十九日我给县委办张登宪主任联系多次,他们在陪客(包括范申华),我向张登宪在电话上作了检讨。我多次给范申华打电话他不接。十月二十日上午8时许,我就到了县委办大厅,给张登宪交了书面检讨。一会儿范申华来了,我说找他作检讨,他说:他很忙,没有时间。我就将检讨交到范申华的秘书张耀华同志手中。上午11时我回至诚上班。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10时,公安局曾建平、任建华又传唤我到刑警大队,未给我传唤证,下午3时到5时又传唤我(在刑警大队),并对我作出了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晚上6:40分由干警杨彬、任建华将我送到拘留所。到拘留所后由于吃食堂东西我被感染肠道而天天吃药,至今病情严重,现精神恍惚,食欲不振。已于十一月一日在巴中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我拘留期满于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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