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戈:公安局以什么罪名立杨师群案

作者:羽戈  来源:珠江晚报   转自:腾讯网

华东政法大学的教师杨师群,在上《古代汉语》课的时候,批判中国传统文化,并联系现状而批评政府,有两位女同学以"反革命"为由将杨老师告上了公安局,据说公安局已就此立案侦查。

    要立案,第一需要证据,报案的两位女同学应该提供杨师群批评政府的授课录音,而非依赖于课堂笔记或她们的转述。其次,亦是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公安局以什么罪名来立案?

    报案者抡起的政治棍子是"反革命"。可反革命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时已经被废止,那应该定什么罪呢?

    杨师群批评政府,可以衍生为"散布谣言"或者"诽谤"。这两年来,与此相似的因言获罪的典型案件,莫过于"彭水诗案"。当时彭水县公安局给诗作者秦中飞扣的罪名是涉嫌诽谤罪,依据《刑法》第246条。但《刑法》规定,这条罪属于自诉罪,即必须等到被诽谤者告诉,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就是说,公安局不能主动插足,以此来勘查杨师群案。若定杨师群涉嫌诽谤,至少存在两个疑点:第一,他诽谤的是政府,不是两位女学生,那去公安局,只能检举;这是自诉罪,公安局主动立案,法理上只有一种可能,杨师群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你用脚趾头都能想出来,课堂上批评政府,本是学术自由,怎么渲染才算"严重危害"呢?所以,此路不通。第二,"彭水诗案"遭诽谤的是三位彭水县领导,符合法条对犯罪客体的规范,是"他人";但杨师群诽谤的是政府,政府能否类推于"他人",政府有没有名誉权,这个问题一直存有激烈的争议。我的观点比较折衷:政府领导人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名誉权,假如你诽谤他,他就可以告你,但他必须到公安机关自诉,而不能由警方越俎代庖;政府作为公权力之代表则没有名誉权,批评政府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如果因批评政府而涉嫌诽谤,言论自由的根基将受到毁损,最终将导致整个国家万马齐喑,道路以目。

    如果诽谤罪行不通,那么公安局还有什么招数呢?恐怕只有《刑法》第105条第二款可以利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条罪名特别针对在政治方面的造谣、诽谤者。它与当年的反革命罪一样备受争议,不断有律师与学者建言废黜之。不妨说,它是一柄悬在言论自由头上的尚方宝剑,随时都可能落下来。

    不管杨师群最后的命运如何,是否像"彭水诗案"的主角秦中飞那样被宣告无罪,单说这次立案侦查,已经昭示了中国法治的不健全。因为在任何时代,因言获(政治)罪都是一种极其落后和野蛮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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