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人肉搜索公约”彰显网络自治精神

作者:王琳   来源:新京报  转自:http://blog.qq.com/qzone/604657/1231385850.htm

"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数之不清的争议。今年1月1日,在天涯杂谈和猫扑大杂烩以及豆瓣人肉搜索引擎小组,几乎同步出现了一条名为"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的帖子。发贴者称此公约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网络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加深人们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并不断服务大众。

  这一公约虽只有8条,却彰显出网络社会里网民可贵的公民意识和自治精神。在我们这个正从全能政府的阴影之下艰难走出的转型国家里,被政府遮蔽日久的公民自治能力正在由内及外地慢慢复苏。"不求最好,但求最肉"的人肉搜索诞生之后,历经"虐猫门"、"铜须门"、"辱师门"之后,已隐然成为最符合中国国情的网络监督利器。举凡"虎照门"、"深圳怪叔叔","南京周至尊"以及"出国考察门"等等,人肉搜索均扮演了关键的角色。网络匿名发言的便捷事实上使那些原本属于个体的公民言论得以凝聚,从而构成影响巨大的"网络事件"。公民经由"人肉搜索"获得了组织化,并真正成为能够与公权力对话的社会权力。

  毋庸置疑,人肉搜索一直在道德与法律的牵引下游走在合法与违法之间。以人肉搜索成功揭弊的监督事件来证明其利,和以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的个案来证明其弊,都欠缺足够的说服力。人肉搜索只是一个工具,用之得当,则利大于弊;用之不当,则弊大于利。要让人肉搜索真正实现扬善惩恶,就得倚重于网民的自治,而不是依赖于全能政府时代的行政干预。从该公约的内容来看,无论是"维护网络和谐"的宗旨,还是"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的自我限定,均与法律相契合。这种自我救赎正是人肉搜索能够继续存在,并朝向正确的方向前进的重要保障。

  人肉搜索公约的出台,还可视为方兴未艾的网络民主的一次操练,更是民主立法的一次示范。据发帖人Yule介绍,此公约综合了各方网友的不同意见,为公约的制定出谋划策的既有一般网民,也有不少网络知名人士。"Beta版"显然类似于"立法草案",发贴者的用意并不在于以一张贴子来为人肉搜索建规立制,而在于以一个"草案"为基本,来更广泛地征求网络民意,以便将"1.0Beta版"早日升级为"1.0正式版"。而正如我们所知道的,网下的立法草案公开还有些让人难以捉摸。我们曾经为《物权法(草案)》的公开而欢欣,我们却也正在为《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不公开而扼腕。为什么立法草案的公开不能有一个制度化的程序呢?比如草案在第一次送交人大审议后必须向社会公开。这在技术上并无任何障碍,多部法律草案的公开及其广泛征求民意已经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人肉搜索公约"当然并非尽善尽美。"1.0Beta版"这饶有网络特色的版本说明也预告了它还有着广阔的升级空间。至于有网友表示公约"只能靠自律而没有外在的强制约束力,是否真能为时下日渐泛滥的人肉搜索行动做出规范,实在值得怀疑。"笔者认为这种怀疑过于忧心了。人肉搜索其实从来不缺外在约束。以媒体热炒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为例。被网友人肉搜索的王菲以泄露个人隐私为由将三家网站所属单位告上法庭。这在法律性质上,与网下的侵犯隐私权案件并没有两样,不同的只是侵权的媒介。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当然是个人隐私权的应有内容。在网络上侵犯个人的隐私权,仍然受民事法律的调整。法院必须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判明事实,定分止争。现实社会中的法律规则,其实就是"人肉搜索"不得不遵循的"外在的强制约束力"。

  我们并不缺少这种外在的强制约束力,我们也不需要超出法律之外的行政强制力,需要的只是行政权对网民自治权的足够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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