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上城区法院对网民告网监分局的行政诉讼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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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对一起网民状告公安网监分局的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这个判决否定了网名是虚拟的这一说法,也就是说,只要指向性明确,对不认识的 网名进行攻击也可能构成侵权。对互联网名誉侵权的界定,有新的突破。据说此案经层层请示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有指导意义。

判决内容摘要如下:

经审理查明,2006年底,杭州网论坛(hhtp://bbs.hangxhou.com.cn)的"杭网民声"版块中,朱惠忠律师实名发帖,对因帮助外来务工人员而被评为"2006杭 州十大平民英雄"之一的杨桂英提出质疑,引起极大争议,网民分为两派,一派支持朱惠忠,一派支持杨桂英,形成所谓"朱杨之争"。由于一个网名为"素怀"的 人选择了支持朱,在其影响下,支持朱的网友一度在"朱杨之争"中占据优势。在争执中,双方均出现了不文明的人身攻击。杭州网论坛某版主周y a n是同情杨桂英的,20077619时至22时,周 y a n找沈某某帮忙,希望其能支持杨,发帖攻击朱和"素怀",但要求其"骂人不要骂脏话",并将其早年在杭州网论坛注册的网名"压寨夫人"及密码告诉了沈某某。
同日2239分,沈洪民以"压寨夫人"的网名在杭州网论坛的"杭网民声"版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医院误切子宫,患者获赔十万,院方称色情陷阱,进一步上诉》的帖子。该帖的内容为:
"杭州网76 记者:倪巴巴(实习)
浙江省某医院由于技术原因将一名女患者素怀(化名)[以下略]
都市快报报道,这位女患者于2005年底第7次住进该医院后[以下略]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下略]
院方称:该女子生活极不检点[以下略]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敬请关注本帖后续报道。"
该帖系沈某某在百度上以"医院误切子宫"为关键字搜索到中华网一篇题为《医院误切子宫,患者获赔十万》的文章后,将里面的"山西省"改为"浙江省","太 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改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山西晚报"改为"都市快报","女患者"确定为"素怀","患者家属"确定为"朱某"等,在文章 首部增加"杭州网76 记者:倪巴巴(实习)"的文字,使其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出现,并在文章最后虚构"院方称,[以下略]"一段,同时,也对题目做了相应的修改。至77053分,该文章被论坛版主删除,该文在网上存在了2个多小时,引发了一些网民对"素怀"的人身攻击,跟帖人数约20人。200779日,原告杨某某向被告报案,举证证明"素怀"是其在杭州网论坛的网名,称该帖的内容与其自身经历大致相似,如医疗事故、切除器官等,但其他方面都是在公然捏造事实,侮辱诽谤,给当事人身心带来很大伤害,要求依法查处。被告711日立案,经调查后于同年810日作出杭公(信安)行不字[2007]第01号《不予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决定。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20032月,35岁的杨某某在某某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一次手术中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其仅存的右侧卵巢亦被切除[以下略]
本院认为:
第一,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是根据公安部第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设立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将其定性为杭州市公安局的内设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认为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据此,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有权机关为公安机关。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作为杭州市公安局的内设机构,无权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第二,沈某某的发帖行为已经构成了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理由如下:
1、 "素怀"这一网名具有双重属性,既具有现实性,也具有虚拟性。在杭州网论坛这一特定空间内,"素怀"这一网名已经与杨某某在现实生活中的部分经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素怀"这一网名不仅在网络(杭州网论坛)上被长期使用、广为人知,在网络之外,亦被广为宣传,具有较为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美誉度。
2、 沈某某在发攻击帖之前对使用"素怀"这一网名的人在现实生活中的经历是了解的,沈某某自认,网友告诉他:"素怀被割了子宫,上诉过,获得过赔偿,自学法律 到处帮人维权"。沈某某所掌握的"素怀"信息,已足以使其现实化、特定化,即指向现实生活中的杨某某,沈某某是否知道"素怀"在现实生活中的姓名为杨某某 已不对其行为的性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沈某某攻击帖的内容具有相当的针对性,"女患者素怀"、"子宫及左侧附件切除手术"、"医疗事故"、"赔偿患者10万元"等字眼直指现实中的杨某某,而且其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出现,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在杭州网论坛这一特定环境中,那些了解"素怀"现实经历的网民据其帖所描述的事件特征,可以毫不费力地将其所称的"素怀"指向现实生活中的杨某某。
3、 沈某某虚构了"院方称[以下略]"一段,然后将其帖在杭州网论坛的"杭网民声"版块上发表,构成了捏造事实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属于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 诽谤他人的行为。这些捏造的事实足以败坏杨某某的人格和名誉。沈某某明知"素怀"这一网名具有现实性和特定性,也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 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实属故意。沈某某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符合诽谤行为的一般主体要件。
综上所述,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于2007810日作出的杭公(信安)行不字第001号《不予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依法应予以撤销。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了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原告又不同意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4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于2007810日作出的杭公(信安)行不字[2007]第001号《不予处罚决定书》违法。

[ 本帖最后由 朱惠忠 于 2009-1-23 19:25 编辑 ]

http://bbs.hangzhou.com.cn/thread-5271529-2-1.html第36楼

附:行政诉状

原告:*****************

被告: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
住所地:杭州市华光巷35号
法定代表人:(隐去)

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消杭公复(2007)第1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消杭公(信安)行不字(2007)第001号《不予处罚决定书》;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7年7月6日晚22点39分,XXX以"压寨夫人"的网名在杭网论坛的"杭网民声"板块中发布了针对原告的网名"素怀"的攻击性文章。该文章以〈医 院误切子宫,患者获赔十万,院方称色情陷阱,进一步上诉〉为题,以"杭州网"、"《都市快报》"发布的"新闻报道"的形式,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背景,捏造事实,对"素怀"进行的侮辱诽谤。其文字之下流恶毒令人发指。XXX的这个文章不仅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连带损害了"杭州网"、《都市快报》及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声誉。此后,XXX又以"猪都哭了"为网 名,在上述板块中连续发表了题为《讨论:素怀的子宫到底有没有坏?听说朱律师在找证据》、《素怀――教你认个字――""》、 《素怀,对此两人的多次慰安》三个文章,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羞辱、侮辱和诽谤。XXX的这些文章引发了一些网民对原告的人身攻击。例如以"大明教主"为网名 的就发表了《请子宫不全者不要勾引我》一类的文章。

原告知晓XXX的这些文章的内容后,对上述文章进行了拍照并于7月9日向被告报警,要求查处。次日,原告又携带相关证据,两次赴被告处报案。被告立案后, 于同年8月10日作出杭公(信安)行不字(2007)第001号《不予处罚决定书》。该《不予处罚决定书》认为:XXX于原告在现实生活中互不认识,也不 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因此XXX在网上发表的文章是针对互联网上网名为"素怀"虚拟身份,并非针对杨澧群本人。XXX的行为并未构成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告即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为由,对XXX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原告不服被告的决定,依法向杭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杭州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20日受理。并于11月16日作出杭公复(2007)第1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所作出的决定。

首先,原告认为:被告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上,原告早在2004年即以"素怀"这一网名在杭州网上注册,并发表了一些文章。2005年,原告因女性器官被错 误摘除而在"杭网民声"上寻求帮助,并得到了"杭网民声"领导、工作人员及活跃在"杭网民声"上的许多网友的支持。其中很多人员都与原告见过面,知道"素 怀"即为原告。在"杭网民声"领导、工作人员及广大网友的支持下,其他媒体也自从2005年起,直到2007年作了相关的报道。在这些报道中,"素怀"这 一网名与原告的姓名是交替使用的。因此,至少对于"杭网民声"的许多网友来说,"素怀"这一"网名"并不是一个在互联网上的"虚拟身份",而就是原告本人。

其次,原告认为:被告的决定错误适用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 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决定》第六条也规定,即使"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违 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显然,XXX是否与原告认识并不是他的行为能否构成违法乃 至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而只需要看他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文章是否具有"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和性质。可以很肯定地说,XXX在"杭网民 声"上所发表的上述四篇文章,显然具备了"侮辱"和"捏造事实诽谤"原告的情节和性质。而且其严重程度甚至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是一个错误的决定,理应得到纠正。而杭州市公安局作为被告的上级单位,在 原告提起行政复议后,不仅不予纠正,反而继续维持被告的错误决定,更是错上加错。为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恳请能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 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澧群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
行政不予处罚通知单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单位: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
法定代表人:(隐去)

地址:杭州市华光路35号

因杨澧群不服我局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为由于2007年8月10日对其提出的行政处罚申请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杭公信安行不字【2007】第001号不予处罚决定书),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07年7月11日10时11份,市民杨澧群来我局报案称,一名网名为"压寨夫人"的网友在杭州网论坛发布文章对其进行侮辱诽谤。该帖子以新闻的形式报道了一个化名为"素怀"的女子被误切子宫,得到医院赔偿,医院说该女子私生活不检点,下身溃烂,勾引医生。

我局受案后调查发现,"压寨夫人"的发帖人为XXX。XXX2007年7月6日在杭网论坛参与网友讨论,并以"压寨夫人"的网名在杭网民声版块上发表文 章,与论坛上的网友起了争执,双方都发表了一些言词激烈的文章。XXX在百度上搜索出中华网一篇《医院误切子宫 患者获赔十万》的文章,将里面的部分内容修改,发表于杭网民声版块,对"素怀"这一网名进行攻击。该文章后被版主删除,之后XXX以"猪都哭了"的网名继 续针对"素怀"这一网名发表了一些文章,亦均被删除。

调查发现,XXX与杨澧群在现实生活中并不认识,也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XXX攻击的是"素怀"此网名的虚拟身份而不针对现实生活中的某人,XXX的行为并未构成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XXX陈述、杨澧群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材料等证据。

二、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鉴于XXX与杨澧群在现实生活中并不认识,也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XXX攻击的是"素怀"这一虚拟身份二并非我国法律所指的自然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95挑第2项,依法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原告提出我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我局对XXX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正确,故请求受诉人民法院依法维持我局决定。

此致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0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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