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词语过滤,还我使用完整汉语的权利!

作者:Jim Sheng  来源:华社新闻

这次uu1001域名停止解析,给各分站长致命的打击。损失了论坛注册用户,各大搜索引擎的收录页面也同时报废,手段非常卑鄙狠毒。

现在,进一步加强了敏感词语过滤,大多数跟政治无关的帖子,被作为非法帖子删除,这种做法欺人太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作为一个中国人,现在基本上不能开口说话,等于被剥夺了使用汉语言文字的基本权利。

政府借扫黄之名,行打非之实,把全国网民都指为低俗,当今世界哪有这种净化互联网,建设绿色网络手段?

呼吁各站长,抵制词语过滤,还我使用完整汉语的权利!

(因为词语过滤,不能发表在uu1001论坛总站,所以发表在这里。)

附:过滤词制度违宪违法违规

作者:思宁
              
  以人民网为代表的我国部分网站,近年来在新闻、论坛、电子邮件等服务中实行过滤词的管理制度,对网站认定的所谓敏感字词予以禁止、屏蔽、修改等。过滤 词制度造成许多网站错别字成灾,网站上汉字的使用陷入严重的混乱状态。许多网友对过滤词制度提出了批评,许多语言文字工作者也对过滤词制度的消极影响深表忧虑。

    应当指出,过滤词制度是违法的。

  一、过滤词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第十九条中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过滤词制度妨害国家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妨害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过滤词制度侵犯了公民言论、出版的自由权利。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过滤词制度侵犯了公民通过电子邮件享有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实际上,也不能证明对绝大多数网友实行过滤词制度有"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宪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 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过滤词制度限制了公民通过网络提出这种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 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过滤词制度从文字方面侵犯了公民通过网络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利。

    二、过滤词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 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 字。" 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显然,在我国网站推行规范汉字,事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事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事关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过滤词制度对规范汉字的破坏从文字方面损害了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也不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是对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的权利的侵犯。

  语言文字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鉴于实行过滤词制度的一些网站是国家机关设立的,相应的 国家机关已经构成违法。同理,其它实行过滤词制度的网站也违反了语言文字法的相应规定。以《人民日报》为例,该报属于汉语文出版物,人民网属于信息处理和 信息技术产品,人民网实行过滤词制度违反了语言文字法第十一条关于"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第十五条关于"信息处理 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的使用;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但是,广大网友至今没有看到任何政府部门对损害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的过滤词制度采取任何管理监督措施。有关政府部门明显疏于履行法定的职责。

    根据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分析,实行过滤词制度属于"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违法行为,应"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三、过滤词制度违反了《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的规定。

    国务院在该通知中指出:"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和国际的交往;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

  《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的请示》中指出:"凡党政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法规、政令、公文、布告、证书、印章、票证、牌匾、标语用字, 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计算机用字,商品包装说明,广告、地名、路名、站名牌用字等各种面向社会公众的文字,都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对于社会上已经出现的用字混乱现象,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稳妥、逐步地加以纠正。""新闻媒介在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方面应起示范作用。"

    显然,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对实行过滤词制度带来的用字混乱现象,各级政府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稳妥、逐步地加以纠正。

  综上分析,过滤词制度不仅违宪、违法,也违反了国务院及国家语言文字工作 委员会的规定。过滤词制度也不符合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宪法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的要求。过滤词制度是违背"三个代 表"的重要思想、破坏祖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尊严、侵犯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等人权的违法的制度。

    根据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违反该法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思宁在此对过滤词制度提出严厉的批评,建议政府部门依法废除我国网站的过滤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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