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网络公民的“1号议案”

 
我的“1号议案”

一个网民对切实保障公民网络政治权利的呼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连日来,从各类媒体上获得了参加两会的代表和委员们所携呈的各类提案,内容涉及各个领域,体现了当今国家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表达。作为一名活跃于网络空间的民主拥趸,我为我们国家的民主生活环境和气息的日益深化感到由衷的高兴。

    但是同时,我也注意到,在代表和委员洋洋洒洒的各式提案和建议以及小组讨论中,关于网络制度的建设性的提议和文案委实欠缺了一些。故特书此信,以表一个共和国公民的内心期许。

    其实,众所周知:一段时间以来,伴随着我国民主制度建设的逐步加深,网络对于民主建设中所要实现的宪法所赋予公民权利的行使和展现,已经起到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无论是作为各级政府在政策法规上给予社会民众的宣传和解读,还是民众通过政府网站实现对于政府机构的政策咨询和政务手续的网上办理,甚至如我们这些关注于社会变革的网络博客们,网络都以其特殊的技术支持,为我们广大民众与各级政府部门的交流和沟通,提供了一个无限宽泛的天然平台。

    具体说来,网络提供了公众接近媒介的机会,广泛的公众参与和言论自由在网络环境下具有了更大可能性,言论自由的权利从理论更好地走向自由和开放的实践领域;而公民知情权和话语权的扩张也带来了民意扩张,民意对社会和权力的影响力变得强大,民意的社会控制性质更加显性,公民正当的权利表达具有了更多的现实理性和正向推动力。近年来,具有巨大影响力的网络事件,大都落脚于权利的表达和维护:“孙志刚事件”对收容制度的改变是对迁徙自由权利的认可、“SARS危机”对无视公众知情权行为的批判、“佘祥林案”对“公正审判权”的呼吁、“踩猫事件”对动物生命权利的代言、“铜须事件”涉及到的则是个人的隐私权保护、2007年发生的“山西黑砖窑案”以及针对华南虎照事件的追究和揭示,甚至是对人身自由、个体利益和权利的呼吁等等,无不显示了网络对于我们国家和社会民众日常生活的切入和影响。

      而从十七大以来的政府政治工作中,也已经将切实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当作了维护宪法权威和推动民主进程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网络民意以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作为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以媒介接近权和知情权、话语权的获得作为其实现的途径和现实呈现形态,以权利的诉求和监督维护作为其重要内容和核心的价值取向,权利问题贯穿了网络民意现象的始终。甚至在某种层面上看,网络民意表达的实质是权利的表达,与参与两会的代表和委员们以议案形式所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无二致。

  然而,与我们国家社会民主建设的速度相比,我感到我们在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和管理规范的施用和配套工作,已经有了明显的落后。

    从199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中增加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内容;1997年10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保障和促进我国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可能是制订过久的原因,我感到以上网络法规的制定中,多是出于针对一些技术层面的网络安全和产权的维护,对于如何保证作为网民在网络使用中的政治权利,还是缺乏应有的规范。

    而在网络管理的实践过程中间,作为网民的公民政治权利更是因为缺乏相应法律制度的有效规范而受到影响。别的不说,单是以我这样的博客写者为例,我们的一些文字,经常性地会被一些系统后台的管理人员(或称为“版主”)予以屏蔽和删除,但是那些文字,其实无论以哪部法律法规来衡量,都并不具有任何违法的嫌疑。只是因为或者涉及到一些敏感的“关键词”,或者是因为某某上级部门随意间的一个“简报”或“通知”,我们作为心意表达的论坛文章和博客文件便被粗暴地予以“枪毙”——此举显然涉及侵害到我们作为公民在宪法范围内的表达权利。

    此外,作为一个开放性社会的网络,我们却并不能够看到我们所想看到的网站全部。有许多网站,都因为政府部门中一些部门的过分敏感、甚至个别官员个人的好恶,而遭到无情的技术屏蔽。但是,在这其中的一些网站,其实与我们现有的所有法规并无冲突——这样的无理举动,也显然侵害了我们作为公民所应具有的知情权利。

    类似上述这些对于公民权利的随意侵害,除了我们的一些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对于宪法意识的普遍缺乏、对于公民权利的不够尊重,也是对于行政法规所规定和限制的政府作为领会不够。

    公民在网络中的权利如何保护?部分政府部门和官员随意屏蔽所谓“敏感”的网页究竟基于什么法律赋予的权力?什么样的文字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应当予以无情地删除?什么样的网站属于违法媒体应当彻底地封闭?那些所谓的“敏感”的“关键词”的评比究竟有无法律依据?网络公民难道真的没有通过网络行使自己表达心意和搜寻信息的权利吗?——所有的一切,应当有一部想配套的法律文件来加以规范。

    有鉴于此,在这里,我谨以一个共和国公民(兼网民)的身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向正参与着的两会代表和委员,发出我对切实保障公民网络政治权利的强烈提议和呼吁,呼吁我们的政府部门、尤其是人大的法律委员会,担负起作为人民代表的责任感,加强对于现有网络方面法律法规的清理,以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为核心,并结合先前颁布的行政诉讼发等相关的行政法规,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网民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尽早修订出一部能够切实维护宪法的尊严,切实保障公民在网络生活中民主政治权利的法律法规来,使得我们的各级政府能够更加及时和真实地吸取到更广泛的民心和民意,使得我们国家在民主制度建设能够在一个更加厚实的基础上加以推进。

          至于这样一部法规的名称,我想,应该叫做:《公民网络权利保护法》。

    虽然,我深知自己作为一名普通网民,自己的这样一份“编外”的提案,其本身的法律效力未必能与参与两会的代表和委员们的各项提案同日而语,但作为一个共和国的公民,我仍然期待着自己的这一建议能够引得更多网友的共鸣和附议,引起我们人大和相关的政府部门应有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戴 越(蓝山)

二00八年三月八日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