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帅们”的诽谤罪根源何在?

作者:王琳   来源:南方都市报
 
法的精神之 王琳专栏

  因为网上发帖,王帅被河南灵宝市警方跨省抓捕,刑事拘留8天。在舆论持续关注下,河南省副省长兼省公安厅长秦玉海向公众道歉,灵宝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被停职,王帅获得783.93元国家赔偿。

  但此时,同样因为网上发帖而被抓的39岁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已在牢狱中被羁押整整1年。2007年和2008年,他两度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被判刑1年,罪名正是“诽谤”。吴不服而上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昨日《南方都市报》报道)。

  尽管“彭水词案”、“灵宝帖案”等等,均以被推定为“诽谤者”的公民恢复清白而告终。但伴随着舆论大哗之后民权胜利又实在是脆弱得紧。一应地方官员的毫发无损更是对此类以言究责行为的激励。以全国之大,媒体、舆论又能关注多少个“王帅案”?在网民一次次的审丑疲劳之后,可还有激情一次又一次地再度投入到声讨公权滥用的行列?在此尴尬的现实之下,“诽谤政府案”频频发生,也就不足为怪了。

  回头再看“吴保全案”:同是网上发帖,同是揭批政府大规模违规征地,同样遭警方跨省追捕,罪名也同样是“诽谤”。与“灵宝王帅案”顺应民意的收案相比,没有舆论关注的吴保全至今仍身陷囹圄,无比孤独。

  可我们还能做些什么?继续在时评中引法论据,向一应官员普及“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政府不能成为被诽谤的主题)还真以为这些地方官员都是些法盲?不,他们都是法精。他们不但懂得法律成本上的“诽谤罪”,更懂得潜规则里的“以法治民”。所谓刑法,在这些地方官员眼中,不过是个工具,一个“刀把子”而已。就算立法机关在舆论的苦苦相逼下,将诽谤罪彻底还原为自诉案件,并禁止对此罪的一切侦查与公诉行为,公民的批评权就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么?可知“诽谤罪”不好用了,还有“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罪”。再不行,一个灰牢化的“上访学习班”也足以搞定某个网民。

  我曾经坚定地认为,对一个法律事件,应该在司法的场域内,以司法的方式来解决。可惜,在“彭水诗案”、“稷山文案”、“孟州书案”和“灵宝帖案”中,解决的路径都沿袭着从媒体介入造成舆论高压之后,再以更高权力介入的方式来终结。即便有司法的参与,也是在地方权力的直接指挥或授意之下,完成法律程序上的形式而已。以“灵宝帖案”为例,我倒是很为那些被处分的警察们抱不平。这样的一种跨省抓捕,这样的执法违法,没有在当地手持更高权柄者的直接指令、授意或者暗示,公安局长和网警大队的几个小警察就敢“果断决定”,持“诽谤罪”这一令箭跨省抓人了?而就算这样的究责有“舍车保帅”的明显嫌疑,法律又能拿幕后的隐身人怎么着?那个处分书中居然还写着某某民警“因办案业务知识不精,对错案的发生负有直接的责任,因而被停止执行职务,离岗培训。我突然明白了为什么坊间总把监狱称为”犯罪学校“。那些服刑犯,可不都是”办案业务知识不精,对案发负有直接的责任“,因而被法院”停止执行职务、离岗培训“么?

  要为“灵宝帖案”中的法律问题释疑解惑,并不困难。问题在于公众欠缺一些手段,让那些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的官员也进入究责机制之中。从“彭水词案”到“稷山文案”,从“孟州书案”到“灵宝帖案”,这些言论之讼无一不引发舆论一边倒的谴责,但舆论于事件的直接功能不过是促进了“救人”,而远未实现“究责”。处于风暴中心的当权者,在舆论风暴过后基本毫发无损。

  地方官员们从“彭水词案”、“灵宝帖案”等个案中所学会的,也许并不是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循,而是对媒体的掌控、对网络的警惕以及对法律的“灵活运用”。“吴保全案”中,刑诉法上明文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也因法院的发回重审而被轻易架空。如此公然戏弄法律的潜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不是个别案例。若公安司法人员不依刑法,而唯权力是法,“帖案”的层出不穷也就见怪不怪了。没有公正的司法,当无辜的公民或记者因触怒官威而被卷入讼案,获得司法公平对待的唯一途径就是引起更高权力的重视。以权力,而不是以司法来解决权力的滥用,是众多王帅们被卷入“诽谤罪”的根源所在。如果“灵宝帖案”的解决仍不能走出这个困局,用不了多久,我们很可能又会为下一起“帖案”而痛心疾首。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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