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盟(1)为什么?

作者:阮吉  来源:想象吉软糖

22小时之前,公益法律维权组织公盟的许志永在他的Twitter帐户上发了这么一条消息

@zhiyongxu: 丧尽天良——公盟将要被税务处罚142万多元http://bit.ly/12Cs0u

这个链接指向的是他在新浪博客上的同名文章。但是现在你能访问到的是:抱歉,你要访问的页面不存在或被删除。

许志永是我的朋友。虽然我们是校友,而且我很欣赏他的文章,但是直到去年我们才真正认识。我们相识是因为“网络黑箱监管集体诉讼”(一个试图用贵国现有的法律来反对网络信息封锁的集体诉讼):许志永的公盟提供免费诉讼服务,而我作为普通志愿者帮忙建设了这个诉讼资料网站。 之后我在“三聚氰胺奶粉诉讼”以及“翠花项目”和许志永以及其他朋友有多次的探讨,并且也认识了公盟的另外一位灵魂人物:滕彪。从和他们多次接触的经验来 看,我认为他们两位是真正具有关心社会爱护弱势群体的情怀,并且用实际行动(特别是公益法律服务)推进社会进步的人。当然公盟里面有更多这样的人。我在这 里道出和许志永、滕彪的朋友关系,主要是提醒大家不要随意接受我的观点,因为我有可能有偏见。我们看这几个问题:

  • 到底公盟发生了什么?
    公盟网站上的这篇通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将对公盟进行行政处罚142万,描述了事情的经过“2009 年7月14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分别向公盟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为公盟偷税总计248244元,拟处以五倍罚款。地税拟处罚30多万元,国税拟追缴18万多元所得 税并处93万多元罚款,两局拟罚款总额142万多元。两局同时告知,公盟有陈述、申辩、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权利。7月16日,公盟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分别递交了《听证申请书》。”,并且张贴了处罚告知书以及听证申请书。请注意,这个事情还没有定论,公盟有申诉的权利,而且正在申诉。
  • 为什么要删除许志永的新浪博客文章?到底许志永的文章都写了什么?
    我的理解是,在贵国,网络上文章被删除,一般都是因为这个文章写了一些真话,而且非常重要;当然,不读到文章之前,我不会做任何判断。值得庆幸的是,许志永因为这么多年的努力积累了不错的口碑,他的博客文章已经被很多地方转载和备份,所以如果你搜索“苍天在上——公盟要被处罚142万多元”这个标题,那么你几乎肯定能够找到原文。这里有两个备份:谷歌文档牛博(需翻墙)。在这篇文章里面,许志永解释了公盟资金来源和支出,以及税务问题的来源(和国际名校耶鲁大学的合作项目),并且质疑了北京国税局和地税局使用最高处罚(五倍罚款)的行为所带有的恶意。请一定阅读这篇文章。
  • 我为什么关注公盟?
    公盟是一个让我尊敬的公益组织。就我个人而言,我见证了公盟为“网络黑箱监管集体诉讼”(目的是实现网络自由),“三聚氰胺奶粉诉讼”(目 的是保护受害儿童和家长的利益)所做的努力。对于这个特殊的税务处罚事件,许志永提到“公盟与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合作项目包括北京户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新 移民准入制度的建议;就钉子户问题、西丰县委书记进京抓记者等问题召开研讨会;为小区业主维权呼吁;反对打工子弟学校强制拆迁;为河北承德五次被判处死刑 的无辜公民、为被警方打死的杜学磊等一些列极端的冤案提供法律援助;提出司法改革建议;两会期间提出给人大代表的建议,等等。” 如果你觉得想了解这些事件上公盟的具体努力,请访问这个网页
    我关心公盟还在于,我不希望这样一个由一些理想者和实践者所领导,聚集了很多的年轻志愿者的组织被迫关闭。我想起了另外一家维权律师事务所,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在今年2月17日遭停业半年的处罚;虽然李劲松律师和刘晓原律师等作了很多努力申辩,但是还是没有改变被处罚的结果。我认为这两个事件并不是孤立的。
  • 我(你)能帮上公盟什么?
    我可以写博客关注这个事情,以期待有更多人了解和关注;我可以在微博客上讨论这个事情,以期待了解别人对此事的看法。我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提供10块,100块这样小额的捐款。我可以继续思考我能帮上公盟什么。

如果连公盟这样的公益组织我们都不能发出自己的声音来保护它,那么我们如何能期待在需要保护的时候有这样的组织来维护我们的权益?我觉得,其实,保护公盟就是在保护自己。

GFW Blog附:关注公盟(2)各方声援(更新中…)

7月17日上午9点30分,北京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到达公盟法律援助中心位于华杰大厦的办公室,宣布公盟法律援助中心为非法组织,予以取缔(详细图片视频见这里)。公盟通过官方网站回应:

公盟法律研究中心是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设的内部公益机构,公司的内部机构不存在进行登记的问题,民政局的行为是非法的。

这篇文章搜集的资料是各方对公盟的声援(有遗漏的文章请在推特上用@ruanji转给我,谢谢)。

为了公平,也介绍一篇反对公盟的文章:(请也阅读网友在此文下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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