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关于媒体诽谤的诉讼和判例

来源:VOA  转自:http://blog.dwnews.com/?p=56128

在美国,人民可以畅所欲言,自由发表对政府官员,甚至对总统的批评意见,而不用担心会因此遭到迫害或压制。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证人民有言论和出版自由。法庭的判决一方面强调人民的宪法权利不容侵犯,另一方面也指出任何宪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比如恶意的并且与事实不符的诽谤性言论就不受宪法的保护。下面我要为您介绍几起政府官员和媒体,以及公众人物和媒体之间的诽谤诉讼。

*诽谤的法律定义*

在介绍有关案子之前,我们先请原美国司法部副助理部长布鲁斯.菲恩(Bruce Fein)解释诽谤的含义。他说:

“诽谤一般是指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发表的言论,使他人在社区中丧失了尊严和名誉。在许多国家,发表的言论即使是真实的,如果被证明导致他人名誉扫地,就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美国的情况则不同,如果你无法证明某一诋毁性或诽谤性言论是错误的,就得不到任何赔偿。”

*第一起媒体诽谤案*

我们要介绍的第一起案子发生在18世纪30年代,它可以说是美国历史上第一起媒体诽谤案。当时,美国仍处于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新上任的纽约州英国总督维廉姆.科斯比在行政上实行了一些重大改变,引起各阶层人们的强烈抗议。

1734年,纽约印刷商约翰.彼得.曾格在《纽约周刊》上刊登了批评科斯比的文章,指责他不诚实而且压制人民。于是,当局以“煽动诽谤罪”将曾格逮捕。

*纽约印刷商曾格胜诉*

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挺身而出为曾格辩护。在法庭辩论中,检控方律师提出,曾格出版诽谤性文章证据确凿,足以给他定罪。汉密尔顿律师承认,曾格的确发表了这些文章,但是要求法庭允许陪审团了解事实真相。他的论据主要围绕普通法中的一项原则,那就是,真理是检验诽谤最好的办法。他指出,人们永远不应该因讲真话而受到诽谤罪指控和惩罚。

陪审员们也赞同他的论点,他们根据自己的经验,认为《纽约周刊》发表的言论是属实的,曾格最后被判无罪。这项判决被看作是美国出版自由的开端。

原美国司法部副助理部长菲恩说:“这起案子之后制定的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以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就是从这一先例而来的。过去几十年来,法庭的判决坚决维护公众和媒体批评政府和社会知名人士的权利,他们不用担心会因此支付损害赔偿或受到报复。”

到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诽谤法开始更注重发表言论者的意图,也就是说,即使某人发表的言论有一些错误,但是如果自认为受到诽谤的人无法证明发表言论的人是在有意恶毒中伤,那么,他就得不到想要的赔偿。

*《纽约时报》起诉沙利文案*

1960年,《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民权运动的筹款广告,广告指责南方官员使用暴力和非法手段阻止民权运动,并声称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在阿拉巴马州因被指控作伪证而被蒙哥马利市警方逮捕,是因为有人要破坏他消除种族隔离和争取黑人投票权的努力。

当时阿拉巴马州首府蒙哥马利市专员沙利文向《纽约时报》以及支持刊登这一广告的四名黑人牧师提出了诽谤诉讼。沙利文认为这个广告是含沙射影诽谤他。他说,对蒙哥马利市警察的指控抵毁了他个人的声誉。阿拉巴马州当时的法律不要求沙利文证明他因此受到了名誉伤害,再加上辩护方无法证明这个广告的真实性,因此陪审团判予沙利文5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之后,《纽约时报》提出上诉。

*联邦作出有利于媒体的裁决*

1964年3月9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致裁决说,第一条修正案保护公民对政府官员行为发表的所有言论,其中包括错误的言论,除非人们是在明知错误,或不顾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恶意诽谤他人。

裁决指出,允许民主社会自由辩论,比可能惹怒,甚至损害政府官员声望的事实错误要重要得多。裁决还说,政府官员要赢得诽谤诉讼,必须证明有关言论的动机是恶意的。沙利文因此败诉,当然也就没有拿到那50万美元的赔偿金。

*判决改变了以往的诽谤法*

原阿拉巴马州助理司法部长罗兰德.纳赫曼(Roland Nachman)当年代表沙利文在联邦最高法院辩护。他说,法庭的判决改变了以往的诽谤法。他说:

“ 在这之前的法律是,发表不属实内容的出版物,就有可能导致诽谤诉讼。例如,如果一家报纸发表有关政府官员或其他人的不正确言论,它就要在诽谤案中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有可能因此支付损害赔偿。但是,在《纽约时报》起诉沙利文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放弃了这一原则。判决说,索取诽谤损害赔偿的唯一根据是某人是在明知发表的言论有错误,或完全无视言论的真伪的情况下进行诽谤的。”

*判决维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原美国司法部副助理部长菲恩强调,沙利文一案的原则只适用于对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的诽谤诉讼,而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诽谤诉讼。例如,如果某人因邻居骂了粗话起诉他,他是不受沙利文一案中给予的那种特殊保护的,因为法庭认为,邻里之间的争吵对公众生活和民主不是那么重要。

菲恩说:“这起案子的重要性在于它使公众人物和政府官员几乎不可能因为媒体或公众尖锐地批评他而对他们进行报复。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对政府的煽动性诽谤,比如人们可以骂布什政府可耻,也可以骂它是战争贩子,但是政府却不能因此起诉你。人们可以自由地发表任何观点,永远不会基于这一点而受到起诉。因此,在言论和出版自由方面,美国比其它国家要更加宽松,这一点在世界上是得到普遍承认的,这也就是为什么相对来说美国政府更壮大、稳固而很少有腐败的原因之一。”

*“公”“私”分明*

到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另外一起案子中,进一步把私人提出的诽谤诉讼以及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提出的诽谤诉讼区别开。

*格尔茨起诉韦尔奇公司案*

这个案子的起因是,1974年,芝加哥一名警官被判定犯有杀人罪,受害者家属聘请格尔茨律师代表他们向这名警官提起民事诉讼。韦尔奇公司的一个杂志撰文指责格尔茨是列宁主义份子和共产党的急先锋,因为他代表的当事人起诉了执法官员。这份杂志还指称,对这名警官的审判是共产党为诋毁当地执法官员策划的一起阴谋。格尔茨律师因此到法庭上控告了韦尔奇公司。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格尔茨既不是政府官员,也不是公众人物,因此作为个人提出的诽谤诉讼,格尔茨不象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那样有严格的举证责任。格尔茨对韦尔奇公司提出的诽谤诉讼因此成立。

*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意义*

设在芝加哥的美国第一修正案律师协会的首席法律顾问韦恩.詹彼得罗(Wayne Giampietro)曾经代表格尔茨在联邦最高法院辩护。他说,在诽谤诉讼上,普通公民比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享受更多的保护。

詹彼得罗律师说:“象你我这样的非公众人物提出诽谤诉讼要比政府官员容易一些,因为政府官员不仅要证明对他(她)的诽谤是不属实的,而且要证明被告是在本来就知道所说的不属实,以及无视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进行诽谤的。但是,普通的个人则不必证明后一点。”

*观点性言论受宪法保护*

美国法庭判决说,各种发表的观点一般都免于诽谤指控,例如,如果一位作家发表的纯粹是观点性言论,而不涉及事实本身,在这种情况下若判他诽谤罪几乎是不可能的。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判决允许人们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子哈斯特勒杂志和拉里.弗林特起诉杰里.福尔韦尔就能说明这个问题。

*宗教领袖起诉杂志业主*

福尔韦尔是一位宗教领袖,弗林特是哈斯特勒杂志的业主。他的杂志刊登了模仿意大利酒广告的一幅漫画,漫画讽刺福尔弗尔是一位伪君子,总是在自己酩酊大醉时宣教。漫画末了注明“广告模仿,不可当真”。之后,福尔弗尔起诉了哈斯特勒杂志和弗林特。福尔弗尔指控弗林特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同时故意给他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1984年,联邦法院维吉尼亚西区法院驳回了对弗林特侵犯隐私权的指控, 因为福尔弗尔是一位公众人物,而且也没有同意他提出的诽谤指控。但是,法庭判定,哈斯特勒杂志给福尔弗尔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福尔弗尔因此得到20万美元的精神赔偿,弗林特再次提出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维护业主的权利*

1988年,联邦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又撤销了下级法院做出的哈斯特勒杂志给福尔弗尔造成精神痛苦的判决,福尔弗尔所获赔偿因此撤回。法庭指出,宪法第一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规定决定了公众人物不能因精神上受到的痛苦而得到损害赔偿。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指出,这是个讽刺性广告,让陪审员惩罚这样的广告,就等于是让他们根据个人的喜好来做出判决。

*观点性言论与事实性言论有别*

原美国司法部副助理部长菲恩认为,法庭对观点性言论和事实性言论是有分别的。他说:

“如果有人说‘总统先生,我认为你不称职’,这种观点是绝对受到保护的,人们不会因为发表了和政府官员不同的观点而受到起诉,只有当某人发表了例如‘你偷了一笔钱’或‘你犯了某种罪行’这样具体的指控时,而且是在明知故犯的情况下这么做的,才可能受到诽谤起诉。”

哈斯特勒杂志和弗林特起诉福尔弗尔案的判决被看作是出版自由的又一大胜利,它再次确认了诽谤案中确立的一个原则,那就是,公众人物必须证明诽谤者不是出于疏忽,而是心存恶意。

*媒体因报道不实被起诉*

支持福尔维尔的人则认为,这一裁决为象弗林特这样的人发表肮脏的和攻击性言论开了绿灯。让他们欣慰的是,还是有些媒体因报道不实而败诉的情况。

1990 年12月,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一位法官赢得六百万美元的赔偿,因为《费城问询报》1983年发表了一系列诽谤他是权利贩子的文章。1991年4月,德克萨斯州一名前检察官因一家电视台错误地指称他接受贿赂而赢得5千8百万美元的赔偿。另外,1991年5月,芝加哥一位商人因《华尔街日报》指控他和外国官员的贿赂有牵连而成功地告倒《华尔街日报》。

所有这些案子中,提出诽谤诉讼者都成功地证明自己受到了诽谤。如果是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还要证明记者发表的言论不仅是错误的,而且也是无视事实真相的恶意诽谤。

*法庭倾向于维护言论自由*

尽管如此,许多专家指出,过去25年中,法庭在诽谤诉讼中一般都倾向于媒体。有些人指责媒体过于依赖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言论自由条款,而使一些人成为媒体不公正报道的受害者。但是,媒体业人士抱怨说,对有可能受到起诉的担心使许多新闻机构不愿发表有争议的报道。

原美国司法部副助理部长菲恩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媒体诽谤案在到达陪审团那里时,陪审团一般做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但是,案子上诉到上诉法庭时,法官往往推翻原判。

菲恩解释说:“首先,陪审团大多会同情原告,而不是大的新闻机构,因为陪审员不象法官那样对第一条修正案在促进政府透明度的必要性方面那么敏感。其次,还有很多人即使提出诽谤诉讼的理由很充份也不愿意起诉,原因是一旦起诉,人们就会注意到媒体讲他的坏话,从而对自己造成更大的创伤,而且受害人永远不可能因诽谤受到的精神创伤而得到百分之百的赔偿,因为如果你受到错误的指控,无论你是否打赢官司,人们都会相信对你的指控是真的。”

原美国司法部副助理部长菲恩和其他律师一起起草了一套诽谤法。他说,最终的目的是确保记者能够更加准确地进行报道,使公众对一些重要的公众事件能有比较好的了解。但是他强调要在决定出版内容方面给媒体更大的自由。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