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公共图书馆电脑该装过滤软件吗

作者:何帆  来源:南方周末

在防范网络色情问题上,人们没必要把成年人言论自由与保障儿童权益作为对立的两面

最近做一项研究,需要一些英文资料,便托一位在美国读书的朋友在当地图书馆查找。电话中,朋友很快应允了,但开玩笑说:“你要查的东西没什么不健康 内容吧?否则,我还得去申请解除屏蔽呢。”“图书馆的电脑怎么会被屏蔽?”我问道。朋友解释,所谓“屏蔽”,其实是指公共图书馆电脑上安装的过滤软件,这 类软件会将所有暴力、色情网页自行屏蔽,成年人如果确因专业研究需要,可以申请管理人员卸掉过滤软件。

打完电话,我的疑问仍未解除:向来强调言论自由的美国人,怎么会容忍电脑被装上过滤软件?据我了解,美国政府在互联网管制方面,绝对称得上坎坷多 多。早在1996年,克林顿政府就出台过《联邦通讯净化法》,试图限制互联网上“不雅”或“明显令人难堪”的言论,但由于该法对“不雅”言论界定不清,很 快被最高法院以侵犯公民言论自由为由推翻。1998年,国会又通过《儿童在线保护法》,却因对禁止言论限定过宽,再次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那么,要求公用 电脑安装过滤软件的法律,是怎么通过的呢?

查阅相关资料,我才发现,公共图书馆之所以安装过滤软件,源自2000年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为避免再次被推翻的命运,国会这次使用了迂回战 术,不再直接管制网络言论,也不再介入私用电脑领域,而是要求由联邦资助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在馆内电脑上安装过滤软件,凡不予配合者,将被停止财政拨款。

法案执行后,一些成年读者很快感到不便,原因在于:由于过滤软件不够完善,许多不该过滤的内容也被屏蔽掉了,此外,尽管法律允许读者申请解除屏蔽, 可许多人因怕被人怀疑浏览不良网页,不好意思前去申请。基于这些原因,美国图书馆协会只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安装过滤软件的规定违宪,在联邦地方法院 胜诉后,官司一直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最高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判定《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合宪。多数方大法官认为,图书馆电脑与家用电脑不一样,是为读者研究、 学习提供协助的,而非专为发布言论之用。再说了,如果你因为研究或合法目的,确实需要登陆某些网页,完全可以申请解除屏蔽,至于害羞、尴尬之说,并不受宪 法保护。

持异议意见的大法官则认为,装不装过滤软件,是图书馆自己的事,尽管全美公共图书馆中,已经有7%安装了过滤软件,但国会没理由通过立法,让另外 93%的图书馆也必须装软件。而且,到底什么算“合法目的”,图书馆管理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屏蔽,立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界定,这就赋予了管理人员 过宽的自由裁量权,仍有侵犯读者言论自由的可能。

事实上,《儿童互联网保护法》之所以受到最高法院支持,很大原因在于它变直接强制为间接管制,并考虑到互联网用户在特定情况下的特殊需要。在之后几 起类似案件中,最高法院也不再像过去那样,发现一部法律违宪,就推翻了事,而是把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审,要求他们调查清楚:如何在不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的前 提下,实现保护儿童的目的。与此同时,异议意见方大法官的意见也开始受到重视,联邦通讯委员会已要求各图书馆制定细则,对什么才算“合法目的”进行说明, 并再次强调,在公民个人领域,安装过滤软件只靠自觉,不能强制。

可以说,正是因为秉持这样的务实态度,美国的互联网管制法律才走出“国会出台一部,法院推翻一部”的怪圈。由此可见,在防范网络色情问题上,人们没 必要把成年人言论自由与保障儿童权益作为对立的两面,更为务实、可行的做法,是兼顾网络使用的不同用户、场所和需要,对管制内容做出明确界定,并据此推出 不同分类措施,供不同人群挑选,使净化互联网环境真正成为公众自主、自觉的选择。

(作者为法律工作者)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