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博树关于社科院哲学所限期调离决定的声明

来源:RFI

今天(2009年12月21日)上午,哲学所副所长余涌、副所长孙伟平和人事处长许秀婷约我到所,当面宣读了《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关于张博树限期调离的决定》,《决定》全文如下:

张博树,男,汉族,1955年11月出生,1991年7月到我所工作。今年以来,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未经请假和批准,擅自出境,连续旷工一个多月,累计旷工约两个月。

根 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之第三条第四款“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可 以辞退的规定和《哲学研究所关于请假的有关规定》第四项第2条“凡未经批准自行出国、休假者按照旷工处理”等规定,经2009年12月15日中国社会科学 院哲学研究所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张博树调离哲学研究所,自行择业,择业期限为三个月(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2010年3月20日止)。择业期 满后,哲学研究所将不再保留张博树的人事档案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盖章)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对以上《决定》,本人特作如下声明:

第 一,本人接受日本庆应大学和美国罗杰・威廉姆斯大学邀请,于今年7月13日到7月20日和今年8月27日到10月17日分别赴日本、美国作学术访问,事前 均按照社科院有关规定提出出国学术交流申请,但哲学所以“交流题目涉及政治,过于敏感”为由,未予批准。这个荒唐的决定本人当然不会服从。这就是所谓“旷 工两个月”的事实真相。

第二,《决定》以“旷工”为由做出“限期调离”的“组织处理”,其实是在掩饰把本人“扫地出门”的真正原因。根据中 共中国社科院党组2006年11月30日决定印发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政治纪律建设的决定》,社科院的学者必须遵守这样一些“有关政治纪律的行为规 范”,诸如“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指导地位,不得公开发表反对和违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言论”,“在对外学术交流活 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学术交流规定》。我院人员在境外出版书籍、在境外媒体和出版物上发表文章和言论前,须报所在单位领导审阅同意 ”,“不得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和反动、错误观点;不得参与非法组织或个人发起的有政治违纪内容的签名、串联、‘纪念’等活动”,“不得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 教政策,不准发表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等等。而我本人这些年来发表的大量批评中国现存政治体制、主张推进中国宪政改革的文章、书籍、言论,在社科院那些 保守的领导人眼里,显然违背了上述“政治纪律”。这才是社科院犹豫、踌躇了好几年,几次“动作”又不彻底,最终仍然不得不把我“扫地出门”的真正原因。

第 三,这些“政治纪律”之上不得台面,见不得阳光,几乎用不着再做什么解释。它们完全违背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原则,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 有关条款,违背中国政府已经庄严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违背现代文明世界的基本准则。这种社科院内部的陋规恶法,早已到了应该彻底 革除的时候!

第四,有鉴于此,本人不接受哲学所的这个《决定》。社科院是靠公共财政支持的学术单位,也是本人发挥所长,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贡献才智的岗位。我不会“限期调离”,并保留就这个《决定》做出进一步反应的权利。

为 了推动社科院的改革,为了中国的言论和学术自由,为了免除更多人遭受专制之害,本人特把哲学所的《决定》和这个“声明”公之于互联网,同时公布一年前本人 写给哲学所领导的两封信,以便公众评论。我相信,在今天这样一个大变革的年代,没有人愿意做历史丑角和恶人。毕竟,我们都要接受历史的检验,承担历史的责 任,不管这个责任是正面的,还是反面的。

              张博树2009年12月21日下午16时,北京

1 条评论:

ELGOOG 说...

社科院竟然还有这样的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