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泳:网络内容分级管理并不容易

 
网络内容分级管理并不容易

胡泳


 ■ 网络胡话之胡泳专栏

文化部官员最近称,相关部委正在研究网络内容分级管理。其实,提起分级,我们首先想到的会是电影分级和电视分级。这两件事情都已经吵嚷多年了,但至今仍然悬而未决。在讨论网络内容分级管理的时候,让我们先来问一下:是什么阻碍了中国的影视分级?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一定会影响到网络内容的分级。

影视分级制度的实行,是政府、行业组织、影视节目制片方、放映机构、观众等多方参与的一种存在利益选择的行为。它的初衷,是将含有凶杀、暴力、色情、淫秽等内容的节目设置为限制级,而这种限制在保护两种人的权利方面具有正当性:一是未成年人,这样做可以避免青少年身心发展受到不良的影响;一是不同意的成年人,他们有权选择不被暴露在令其感到厌恶的信息环境之中。通过标示的等级,可以事先告知成年人,使其在充分信息条件下进行选择,以防止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冒犯。 

这两个出发点都很好,为什么影视分级在我国却“千呼万唤不出来”?纵观这些年围绕影视分级的争议,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一些原因:

第一,影视管理机构还没有做好足够的准备,完成从审查制到分级制的过渡。说到分级,人们立刻会作出一种反应:在所定级别范围内,是否可以合理合法地表现色情和暴力?观众是否也就拥有了某种观看这些内容的权利?分级既然对各种节目的制作尺度提出规定,那么规定其实也就是自由。影视管理机构有意愿和能力面对这种“自由”的挑战吗?2008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曾明确表示,中国暂时不会对影视作品实行分级管理,因为如果实行分级管理,等于承认淫秽色情可以大量出版。这清楚地表明,管理层并不希望放弃内容审查和把关,而单独依靠影视分级制来决定节目适合给谁看。况且,影视的审查是一种政府行为,而影视的分级,按照国外的惯例,是由行业协会来负责的,让政府把这样一种权力让渡到民间并不容易。

第二,市场管理的不成熟,也导致分级制度难以出台。管理跟不上,分级制度就会如同虚设。比如,如果电影院为了经营收入而将限制级电影票卖给未成年人怎么办?街面上或网络上的商贩,会告诉青少年要分级购买碟片吗?在管理实行不了的情况下,限制级内容反而会成为炒作对象,就像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根本没有出格情节的电影《寡妇村》在上映前,却大打“儿童不宜”的告示。

第三,尽管对于影视内容的监管已有各种条例规定,但要准确地根据公众接受度、法律等因素划定暴力、情色等界限,却是一个十分模糊的地带。例如,黄色、淫秽、色情在我们这里完全搅成一锅粥。低俗、不良等等概念,也更多是政策上或者道德上的,在法律上缺乏确定性。而由此带来的管理上的“混沌”,从某种程度上说,可能还是有些部门特别希望保持的状态。一旦明确了分级制度,就必须制定明确的、对社会公开的标准,这些标准不会因为个别部门的意见、个别领导的好恶、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和临时性的政策而改变。对管理部门而言,这样肯定会给将来的博弈带来不确定性。稳妥的办法是根本回避分级的问题,强调那些不健康内容的危害性,从而保持管理的弹性空间。

既然影视分级制度遭遇这么多的障碍,凭什么认为网络内容的分级就可以跨越这些障碍呢?无论是电影还是电视业的分级制,其执行的复杂程度都无法与对网络的监控相提并论。电影公司和电视台的数目都是有限的,也就几十家到几百家,但全国却有上亿互联网用户。设立专门机构对每年数百部电影的内容进行审查是可行的,对数百家电视台的分级行为是否正当作出判定也并不特别困难,但这些办法用于互联网监管却不会有很好的效果。

因为网络中的亿万用户,无论公司、机构或个人,既是信息服务的接受者,又是信息的提供者。当前在互联网上传播色情和暴力信息的主要是个人而非机构,而对于来自个人的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几乎是不可能的。加大监管,彻底遏制不良信息在网络上的蔓延,这种思路有着良好的出发点,但却忽略了可能产生的问题。比如,在寻求保护青少年利益的同时,是不是践踏了全社会的利益?会不会影响言论的多样化以及信息的自由流通?分级制度只是一个工具,其所体现的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的宪法精神,才是真正的价值所在。如果我们没有厘清分级制度背后的指导思想,就无法真正确立科学的分级制度。

中国是一个缺乏言论表达的国度,政府又一向十分强势,因此,对于任何依靠从上而下的手段规范网络发展的提议都应十分慎重。在这个意义上,我并不看好正在“研究”当中的网络内容分级制度。

原载《南方都市报》 2009-12-23 版次:AA31 版名:个论
此为未删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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