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大学委员会关于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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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字[2010]第3号


中共河北大学委员会

关于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暂行办法

各中层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纪委、工会、团委

医学部,各院、部、处、室、馆、中心、集团: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8】10号)精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党【2009】2号)精神和中共河北省教育厅党组《关于<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党【2009】1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要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积极维护学校稳定。

(三)学校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充分发挥其在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中的作用,以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术交流,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

(四)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对有利于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要积极支持;对涉及敏感问题的要严格把关;对有错误政治观点的要坚决制止。

(五)坚持“守土有责”的原则,完善审核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

二、管理职责

(一)学校党委负责学校所有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监督检查相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执行部门为党委宣传部。

(二)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学院组织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学院党组织负责人是管理、监督的第一责任人;校团委、学生会、校内各学生社团组织的各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校团委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任何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组织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该单位或个人所属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三)各单位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对在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中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举办单位党组织要及时报告学校党委宣传部,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消除影响。造成重大问题和恶劣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三、审批要求

(一)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实行一会一报制,并填写《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及单位盖章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和备案。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批准和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外单位租用我校场所组织的此类活动,以及有关宣传和媒体采访等。

(三)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举办单位要严格按审批程序申报,对会议内容严格把关,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和报告内容进行认真了解,并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

(四)本校人员被邀请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的,须经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五)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的管理,未经上述程序或发现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不予批准。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的规定执行,报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七)对在校园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主办单位要会同党委宣传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7】16号)精神,按照《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4】17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意见》(教电【2007】399号)精神做好监管工作。并按要求进行审批。

四、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包括学生团体)、挂靠我校的各级各类协会、学会等在校内外举行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本校人员赴校外举行的各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外单位租用本校场所组织的相关活动,以及相关宣传和媒体采访等事宜。

(二)经批准召开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主办部门应通过张贴学术海报,在公告栏、校园网上预告等方式,使师生广泛知晓。如需进行对外新闻宣传报道或我校人员接受校外有关宣传和媒体采访的,须经党委宣传部同意。

(三)讲座主办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专家演讲稿件或录音资料的整理,并妥善做好档案的整理与归档。整理好的讲演或讲座资料(包括录音),应向党委宣传部报送一份打印稿和一份电子文档备案。

(四)主办单位负责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等的安全工作,规模较大的,可以请保卫处协助做好安全保障。

(五)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北大学委员会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报告会  研讨会  讲座  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0年3月5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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