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止新闻从业者担任境外媒体“特约记者”

新闻从业人员要遵守与所在新闻单位签订的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不得违反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9日,总局相关负责人接受了专访。

在被问及《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及处理办法时,该负责人回答道,总局对照我国保密、劳动用工、著作权、新闻出版等法律法规及微博、博客等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开展文件起草工作,以保证《办法》内容合法有据。

对那些违反保密协议规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将未刊播的新闻报道交由其他境内外媒体刊播或利用职务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极少数从业人员,视情节可作出以下处理:首先,新闻单位可依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另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其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对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新闻从业人员,要依法吊销新闻证,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做出禁业或限业处理。另外,新闻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使用职务行为信息造成失密泄密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当晚,新华网刊发相关短评,评论认为,一些新闻从业人员滥用职务行为信息,不仅干扰了我国新闻传播正常秩序,更损害了党和国家利益。加强其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显得非常迫切。

http://news.ifeng.com/a/20140710/41097390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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