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信件] 北京大学一塌糊涂BBS站网友致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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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信箱:
loveyitahutu@gmail.com,或
sarahyhr@hotmail.com
由于hotmail邮箱容量有限,建议签名的网友最好把签名信发到gmail邮箱,谢谢
请参加签名的网友在签名信中说明以下信息:
真实姓名、简要情况(如学校系级或工作单位)和在一塌糊涂上的id(格式:id@ytht)
如果您没有在一塌糊涂注册id,而只是以游客身份浏览,请在id栏注明guest
如果您是北大校友,还请注明在北大的系级
如果您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参加签名,请帮忙转发、转贴呼吁信、法律分析意见书和签名信箱,非常感谢!

北京大学一塌糊涂BBS站网友致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的公开呼吁信

网友致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的公开呼吁信

北京大学校友和关心“一塌糊涂”的人士:

本呼吁信不属于任何组织,纯属个人行为。此呼吁信完全基于个人自愿原则签名。请认真阅读呼吁信的内容,除非完全同意呼吁信的观点,请勿签名。签名拒绝使用id或化名。凡愿意签名的朋友,请将真实姓名和简单情况附上。

另外,我们不鼓励北大在校的师弟师妹们参加签名。

签名发起人:俞江、许志永、滕彪
2004年9月19日

北京大学一塌糊涂BBS站网友致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的公开呼吁信

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

2004年9月13日,在事先没有任何通知或公告的情况下,北大师生和校友深爱的一塌糊涂BBS网站(以下简称“一塌糊涂”)被某些行政部门关闭了。

现在,离关闭网站的日子已经过去一周,我们仍然无法从合法的、公开的途径确切地知道,究竟是哪些或哪个部门,以何种理由,依据哪些法律做出了关站决定。

“一塌糊涂”是中国高校民间BBS的代表,它由几个北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于1999年创建,到今年9月17日正好满5岁。五年来,政府对“一塌糊涂”的发展一直抱着宽容和理解的态度,靠着这种宽容和理解以及北大师生和网友的不断捐款,“一塌糊涂”从日常上站人数仅一、二百人,发展到注册网友超过30万,最高同时在线人数2万以上的规模,成为深受学生青年以至海内外华人喜爱的网络社区。五年来,“一塌糊涂”成为我们生活交流的地方、成为我们学术讨论的场所、成为我们了解社会的窗口。在它上面,我们可以选举自己信任的站长、站务、版主,用民主的办法制订我们共同遵守的规则;在它上面,我们可以平等交换意见,畅所欲言,在不同观点的争论和撞击中提高我们的认识水平,培养我们的民主习惯;在它上面,我们可以评论影片或音乐,可以相约一起去踢球,可以交换旧书,可以寻找老乡,可以猜谜对对子,可以交流杀毒办法或者学习体会,可以在感情失落的时候寻找安慰;在它上面,老师和学生可以在课后交换意见,可以进行在线讲座(不需要占用学校教室,不需要远在海南或欧洲的学者亲临北大,也不是只有北大附近的人能够成为听众),使我们能够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界限与世界上的新思想、新观念保持同步。“一塌糊涂”的内容是兼容并包的、它的讨论是理性的、它的组织方式是民主的。可以说,“一塌糊涂”见证了世纪之交的北大和中国,凝聚了广大师生的欢笑和泪水,它已经成为北大人和广大网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展示北大自[和]由和宽容精神的平台之一。同时,它也成为党和政府了解民间舆情的重要途径,很多社会事件经过“一塌糊涂”的讨论而更具影响力、更有建设性。然而,无法想象的是,“一塌糊涂”竟然因“莫须有”的罪名而遭灭顶之灾。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这次责令关闭“一塌糊涂”的行政处罚,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的。是一次违法的行政行为,是一次无效的行政行为。(具体的规范分析请见附件1《关于责令关闭一塌糊涂BBS站的法律分析意见书》)在中央决定加强依法执政能力的今天,发生这种严重的违法行政案件,不能不说是值得遗憾的事情。

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建立法治国家和保障人[和]权已经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中国已经加入了WTO,签署了一系列人[和]权条约,成为国际大家庭中负责任的重要一员。1966年公布、1976年生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50个国家和地区批准加入,该公约第19条宣布:“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人人有自[和]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授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和]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今年年初修改的宪法也郑重提出了尊重与保障人[和]权。作为人[和]权的一项基本的重要内容,言论自[和]由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缓解社会的冲突和压力,能够为公民和决策者提供畅通的交流渠道,能够使社会制度既包容人们的分歧又保持稳定。一个言论自[和]由的体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价值和尊严,激发公民的的创造力,从而达到物质财富和精神文明的繁荣。没有言论自[和]由,就没有健康、人道、有序和繁荣的社会。

中国共产党已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为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就必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坚持依法执政,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要创新,是政府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有力保证。但是,一些行政部门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认识,不能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放松了对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削弱中央政策的号召力,削弱了宪法和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对此现象,我们提请党中央和国务院予以高度关注。

从“一塌糊涂”关闭至今,深爱它的北大师生、北大校友和所有关心“一塌糊涂”的人始终保持着克制的态度。尽管我们对这种践踏法律尊严和蔑视法律程序的违法行政行为发生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深感痛心,但我们相信,既然这次事件的主持者一直遮遮掩掩,就说明他们没有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支持。我们对建设法治的国家政策抱有坚定信心,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违法行政行为必将得到有力的遏制。

对于青年和大学生,党和政府一直保持着善意的宽容。百余年来,北大师生一直秉承坚持真理,坚持民主,坚持科学与理性的传统。BBS站作为一种新兴的舆论载体,就像广场、公园等传统公共场所一样,是青年学生休闲、娱乐、闲聊的地方,是师生们讨论学术和真理的公共平台,我们不能因为违法嫌疑人可能来到公共场所就不顾市民利益,拆毁整个公共场所。也不能因为个别人在bbs站上有一些过激言论,就关闭整个网站。进一步,即使网站有不得不关闭的原因,也必须采取公开的、说理的、符合法律程序的方式进行,以争取获得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从“一塌糊涂”被关闭之后,网络上陆续出现了许多猜测和谣言。甚至有些网站不负责任地用公告形式指出,“一塌糊涂”是因散布“政治谣言”而被关闭。实际上,北大师生是最有独立辨别能力、最不容易轻信政治谣言的群体之一。然而,种种现象说明,“一塌糊涂”的关闭正在对北大师生带来越来越多的伤害。只有尽快恢复“一塌糊涂”的正常运转,尽快让相关信息透明化、公开化,尽快让数十万网友重见“一塌糊涂”的面貌,才能使舆情恢复稳定,使公众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恢复信心。

因此,我们,所有“一塌糊涂”的网友和关心它命运的人,对于此次关闭网站的事件表示严重的关注,对个别行政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表示强烈的抗议。我们强烈呼吁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领导下的党中央和国务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纠正在“一塌糊涂”事件中出现的违法行政现象,消除违法行政对北大师生造成的不利影响,化解违法行政造成的抵触情绪,以民主与法治为基础,取信于民,确保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经济文化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

2004年9月19日
北京大学一塌糊涂BBS站部分网友

签名发起人:
俞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法学教授)
许志永(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法学教师)
滕彪(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法学教师)

许志永等:关于责令关闭一塌糊涂BBS站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本附属文件是对事件的法律分析意见书,其中观点完全由签名发起人负责,并供阅读呼吁信的朋

友参考。因此,本附件不用于签名。望各位如果转发时请注意注明相关情况。

另外,附件现在仅有一份,我们关注事态发展,并根据需要添加新的附件。

附件签署人:俞江 许志永 滕彪
200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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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责令关闭一塌糊涂BBS站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一、意见书主文:

2004年9月13日,有关行政部门做出了责令关闭北京大学一塌糊涂BBS站的行政处罚决定。随即,于9月13日13时,关闭了一塌糊涂BBS站。然而,一周过去后,有关部门非但没有出具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反而利用手中的权力,封锁关闭一塌糊涂BBS站的信息。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有关部门做出的责令关闭北京大学一塌糊涂BBS站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非法的、无效性的。理由如下。

二、法律理由:
对于责令关闭一塌糊涂BBS站(以下简称"一塌糊涂"),有关行政部门拒绝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拒绝公开处罚决定的信息。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文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决定是非法的、无效性的。

行政部门责令关闭网站,应当依据2002年颁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责令关闭网站"的规定,该种处罚属于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七项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因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不得违背《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换言之,如果有关部门认为"一塌糊涂"有违法事由并责令关闭,其实施的行政处罚,除了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依据外,还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政。而在这次关闭"一塌糊涂"的过程中,行政部门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首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任何行政处罚都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必须公开,是为了避免个人或部门意志代替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是为了取信于民、便于监督。行政处罚的公开性,是我国政府推行"阳光行政"的重要环节,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保障。在今天,作为一项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已经成为每个公务员的常识。我们相信,不具备这一法律常识的公务员不可能进入我国的行政机构。然而,实际情况是,有关行政部门和个人无视这一原则,没有在任何公开场合公布处罚决定,就秘密关闭了"一塌糊涂"。其后,又严禁在国内任何公共场合讨论关闭"一塌糊涂"的消息,并采取各种手段尽可能地阻止公众了解该事件。所有这些举动都表示,某些行政部门和个人害怕公众知道事件真相,为此不惜故意践踏共和国的法律。因此,有理由相信,关闭一塌糊涂的处罚不但违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则,而且很可能没有合理的或合法的依据。

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三条第二项)。由此可知,违反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必须履行下列程序,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一条);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二条一项)。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前必须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复核当事人的意见,这一方面是为了有效地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同时,认真履行以上程序,还可以达到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目的。但这次关闭"一塌糊涂",行政机关不但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更没有给当事人提供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的机会,甚至连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都没有告知广大网友,更谈不上告知广大网友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整个责令关闭的处罚都是违背法律程序的,同时也是无效的。

再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他行政处罚一律适用普通程序。"一塌糊涂"从建站至今有近五年的历史,不属于需要当场作出处罚的情况,当然应该适用普通程序。按照普通程序,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三十九条)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四十条)。

然而,尽管法律对行政程序有着如此详尽而完善的规定,但至今仍没有看到任何关于责令关闭网站的处罚决定书。因此,被处罚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至今仍不能知道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不能知道"一塌糊涂"究竟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也不知道指控它违法的事实和证据何在。没有处罚决定书,意味着被处罚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非法剥夺,同时也意味着行政处罚本身不存在和不合法。这种违法行政使得政府的行政行为失去了公信力、失去严肃性,是值得党中央和国务院重视的现象。

最后,必须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被处罚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据该条赋予的权利,完全可以公开的形式,检举这次责令关闭"一塌糊涂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尚不明确时,被处罚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暂时无法向确定的行政机关及其上级机关行使申诉权利。但是,被处罚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主动改正行政处罚中的错误。并保留依法行使向国务院或北京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保留向北京地区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另外,被处罚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请求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对这次行政行为中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04年9月19日
意见书签署人:
俞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法学教授)
许志永(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法学教师)
滕彪(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法学教师)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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