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作者:胡显章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一、充分重视现代科学技术对意识形态的影响

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广阔背景的网络时代,形成了与已往任何时代都不同的意识形态特征。“网络化”、“数字化”、“虚拟化”正在深刻改变人们的生存和思维方式。今天,以“CNN”、“时代华纳”、“美国在线”为代表的意识形态“软力量”,几乎不受任何阻碍地在世界各国泛滥,以至于法、德等西方国家都在呼吁保持自己文化的纯洁性,日本则惊呼自己有可能沦为美国的“信息殖民地”。现代科学技术已经成为美国推行文化霸权的意识形态武器;同时,网络自由主义者推崇的政治观念是削弱政府职能,使社会文化“分裂化”;而敌对势力则将网络为作为攻击党和政府,抗衡以至消解主流意识形态的“电子大字报”。这些都形成对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严峻挑战。
在全球传播时代,要对抗西方意识形态的进攻和渗透,必须加强先进文化建设。网络技术是先进生产力的组成部分,只有以先进的技术为载体的先进文化,才能与西方的网络文化和意识形态相抗衡,传播我们的先进文化,巩固我们的意识形态,在全球“软力量”的较量中掌握主动权。
在限制非主流意识形态影响的同时,应当充分重视互联网对现实社会中的民主意识的影响,随着信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将使政治参与越来越具有广泛性。今后应该进一步利用“网络民主”的形式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完善民主政治体制。

二、网络时代与我国新闻传播

通过互联网信息左右全球新闻报道,从而影响全球舆论,是美国全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的软力量战略和全球新闻传播网络中,中国被视为有异于美国文明的国家。这张网络不仅影响到中国的国际舆论环境,并对日渐融进全球体系的中国构成极大的挑战。中国必须强化自己的软力量,传播中国的声音,树立中国的形象。
我们要主动利用全球性媒体,设置中国的议程,勇敢、智慧地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制度,向全世界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宣传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和中国对民主、人权的理解和主张,尤其是实践中的成果和进展。我们要设法牵着西方媒体的鼻子走,而不是受他们牵制。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互联网的四通八达,英语主导的新闻信息充斥网络空间。以党报为代表的国内主流媒体要通过增加一手信息和信息源多样化等,打破国内商业化媒体和市场化媒体突出的西方议程和西方声音,提高新闻报道的公正性、全面性和真实性,特别是让广大受众听到中国党和政府的权威声音。
同时,要注意宣传话语的改革。中国的国际政治传播,面对的是全球受众。沿用了几十年的政治话语风格和表达形式应当作必要的调整。一个国家的政治传播所沿用的政治话语体系,直接影响到接受者对一国政治传播乃至政治制度、政治氛围的了解和看法,直接决定软力量的说服力。政治话语体系的变革,并不意味着政治思想和意识形态的本质发生变化,变化更多的是在表述形式和风格层面上展开。这一变革,决不是搬用西方的政治话语,而是努力使中国的政治话语既坚持中国特色,又巧妙地相融于全球潮流,与时俱进。
利用新闻传播来扩张软力量,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人才是成功进行这项工程的关键。除了中国的政府官员要具备现代传媒素养和专门技能外,特别需要以下三类人才:第一类是能够成功策划新闻议程、帮助政府和国家设计媒体形象和政治形象的新闻战略家。第二类是职业化、高素质的新闻工作者。第三类是学者智囊型人才。为了加速这三类人才的培养,应当加强国际传播专业的建设;同时,应当下大功夫提高政府官员的国际传播意识与现代传媒素养。

三、完善网络内容审查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互联网的一系列新的特征使得审查制度的完善和执行遇到许多新问题。一是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与审查行为有限的矛盾。二是由于网上私人空间与公众空间的模糊边界使制定审查范围和方式都相当棘手。三是互联网的多媒体特征不能简单移植传统单一媒体的审查制度和方法;四是互联网“条条道路通罗马”的传播特征,允许用户在一个路径受阻时可以通过另一个链接变更传播路径,而这种结构大大地增加了审查的难度。五是为了减少互联网络系统彻底崩溃的可能性,采用了离散结构,没有一个国际性的中央控制设备或中心,使得管理异常松散,而互联网管理制度的标准在全球范围内也是莫衷一是,要想统一难上加难。六是技术发展与立法滞后的矛盾,网络的发展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法律的修订很难同步,而按照发现问题再解决问题的惯例,立法总是滞后。
针对以上这些特点,可采取如下对策。
1.要充分认识现存的网络审查制度落后于网络发展的现实,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网络审查制度方面大胆改革,积极推进。
2.在发展和管理的一对矛盾中,发展始终是矛盾的主导方面。网络审查制度的建立要给网络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同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多民族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需要一种符合国情的网络内容审查制度。
3.鉴于网络还在发展过程中,我国网络内容审查的相关法律可以建立在行政法规这一层次上。建立网络内容审查的相关法律必须对审查机构、审查程序、处罚措施等等做出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审查人员的“责、权、利”,对他们的审查行为做出规范。
4.我国网络内容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商业、个人、网络设施安全的内容;审查应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两个阶段。事前审查的方式主要是屏蔽有害信息和限制用户的访问,事后审查的方式主要是删除那些由审查人员发现的或被用户揭发、控诉的不良信息。用户如果诉诸法律手段,还要对这些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5.网络内容审查的基本原则是:面向家庭的网络信息相对于面向公司或企业的信息来说审查应更为严格;面向未成年人的信息内容比面向成年人的内容审查应更为严格;面向公众的内容比面向私人的内容审查应更严格;用于娱乐的内容比用于教育的内容审查应更严格;涉及国家安全的比用于其它商业或非商业用途的内容审查应更严格。
6.网络内容审查制度需要通过行业自律机制与用户自律来得到必要补充。行业自律通过建立良好的行业公约等来促进企业间良性的市场竞争,而个人自律则主要从道德教育的方式入手。同时设置相关部门便于用户在发现不良信息时可以进行投诉,防止不良影响的扩散。
7.网络内容审查制度需要网络内容审查技术作为实施的必要保障,技术上的缺陷容易导致网络内容审查的不合理。为完善网络审查制度,审查技术的发展也是重要一环。在当前,要特别注意在国际范围内的网络审查技术的发展和协同配合,努力在虚拟空间的自由原则和人类文明的行为规范中找到结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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