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中飞诗案与诽谤罪的边界

作者:王建勋 来源:权衡 转自:金融界

据10月19日《南方周末》报道,重庆市彭水县教委职员秦中飞在闲暇之余,填写了一首讽喻当地官员的词《沁园春·彭水》,并以短信的形式发给了一些亲朋好友。不料此举却惹来牢狱之灾,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将其关进了看守所。

  读罢此案,倒吸一口凉气,不禁令我想起了发生在271年前北美殖民地的“言论自由第一案”。1732年,威廉·科斯比被英王任命为纽约殖民地总督。上任伊始,科斯比就疯狂聚敛财富,欺压百姓,践踏司法,成为殖民地最专权的总督之一。有一位名叫曾格的德裔移民,在反对总督者的支持下,办了一份《纽约周报》,不时刊登一些批评和讽刺总督的短文和诗歌。科斯比非常恼火,下令将曾格逮捕,并以“煽动诽谤罪”之名移交司法机关。1735年4月,“曾格案”首次开庭,法官趋炎附势,将曾格的两位辩护律师驱逐出庭。8月,此案再次开庭,为曾格辩护的是来自美国费城的著名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这位后来曾参与设计独立大厅的大律师在法庭上滔滔不绝,提出了两个改变了言论自由史的法律原则:一是内容真实的言论不构成诽谤罪;二是陪审团(而非法官)有权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最终,陪审团不顾法官的阻挠,毅然裁决曾格无罪。

  “曾格案”的贡献之一在于它颠覆了英国法律史上长期奉行的原则——“对国王及其官员的批评一律构成煽动诽谤罪”。该原则来源于“国王不可能犯错”的教条。那时的法官们不仅认为真实的言论同样构成诽谤罪,而且信奉“越真实,越诽谤得厉害”的荒唐原则,其理由是,真实地揭露官员的恶行会导致民众起而反之,王土之稳定将不复存焉。今天,经过几个世纪的努力,“真实的言论不构成诽谤”已成为法治国家的通例。

  看来,若以“言论的真实性”作为衡量秦中飞是否构成诽谤罪的标准,则司法机关须对秦氏所发短信内容的“真实性”做出准确的认定。必须指出的是,这里的“真实性”并不是要求言论者的每一个字词都准确无误地与“事实”完全相符,而是只要基本的、主要的情节与“事实”没有大的出入即可。并且,这里的“真实性”并不排除言论者在基本事实可靠的基础上所使用的“夸张”、“比喻”等修辞手法。这种对“真实性”的认定,要求法官认真考虑言论的背景,细致考察多个证人的证言,深入调查被控言论所指向的事件本身等。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法院认定秦中飞所发短信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是否就可以裁决其构成了诽谤罪呢?问题并没那么简单,因为此案中被指诽谤的对象是特殊人物,即政府官员。对政府官员的批评与对普通人的批评不能一视同仁,因为前者拥有权力,对其批评是阻止其滥用权力之必需。从法理上讲,公民有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质疑、批评的权利,而政府有对公民的质疑和批评进行释疑的责任。即使是公民对政府的批评不符合事实,也不构成诽谤罪,公民对政府官员的批评并不以“真实性”作为衡量其是否构成诽谤罪之准则。一个有效的、有作为的政府,如果认为公民批评得恰当,那么就应该及时纠正自己的不当行为;如果认为公民批评得不当,那么就应该及时出来释疑,而不是通过暴力手段将公民拘捕。1964年著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极好地阐释了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一个信奉言论自由的国度,对官员的批评与“事实”不符是难以避免的,倘若让每一个公民在批评官员之前都去将“事实”考察清楚,那么将无法进行言论了,并将导致人心惶惶的“自我审查”。

  由此可见,对于秦中飞的指控必须严格遵守诽谤罪的边界,否则便构成对其宪法上的言论自由的侵犯。

  编者注:秦中飞词《沁园春·彭水》:

  “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包。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

  注:“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包”被传指彭水县三人,其中一个“马儿”被关押,“伟哥、华仔”是现任县长和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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