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戎、乔.哈利戴声明:请停止阻挠在台湾发行

(博讯2007年03月20日发表)


请停止阻挠我们的书在台湾发行
(博讯 boxun.com)

《毛泽东:鲜为人知的故事》是我们积12年心血研究写成的书,目前已有近30种文本,全球销售量逾百万册。去年9月,香港开放出版社出版中文版 (简称《毛传》),在台湾上市后,立即得到媒体的广泛报导,读者回响强烈。正当热销之时,《毛传》在台湾的发行突然被中断,迄今已达4个月之久。

去年11月3日,开放出版社告诉我们,负责在台湾经销《毛传》的联经公司通知他们:“王荣文向联经发行人说:要求现在存书卖完,不再从香港进货。”联经决定中止我们的书在台湾的发行。据联经表示,王荣文给他们看了一封他的律师写给我们的信。

王荣文是台湾远流出版公司董事长,曾在2005年与我们签约出版《毛泽东:鲜为人知的故事》中文版。但就在去年4月出版前夕,他单方面毁约,使我们不得不另找开放出版社出版。

《毛传》的发行中止后,台湾书业谣传,说《毛传》有法律问题,卖《毛传》有可能会犯法。结果是《毛传》从台湾的书市消失了,有书店甚至取消了大量读者订单。

《毛传》真有法律问题吗?据我们所知,王荣文没有在任何法院提出任何起诉,更没有得到任何法院的裁决。没有任何法庭判决台湾不许出售《毛传》。

王荣文不过是教他的律师给我们写过三封信,声称远流公司对《毛传》拥有“著作权”,或“衍生著作权”,把我们因他毁约而不得不另找出版社出版《毛传》,叫做“著作权侵犯事件”。

我们要请问王荣文先生:你的“著作权”从何而来?你的律师信曾附上清单,罗列远流公司当初准备出版《毛传》时做的编辑工作。请问,那些编辑工作,哪一项不是一个出版社出书的份内工作?难道远流做了些份内的编辑工作,就能对我们十几年的心血结晶拥有“著作权”?

正如我们的律师在给王荣文的律师的信里指出,王荣文的律师信“没有任何一点可以构成指控我们的客户(指张戎、乔.哈利戴)侵犯《毛传》著作权的理 由”。“《毛传》是我们的客户用英文写成,并由我们的客户翻译成中文的。”“我们想像不出,您们的客户做为出版社,怎么可能对《毛传》著作权享有任何权利 ──无论是对《毛传》原文,还是对《毛传》中文版。您们的信中提到的所谓‘衍生著作权’,在英国法律里根本不存在。”

即便在台湾,王荣文的律师提供的“台湾著作权法”第六条第一项,对“衍生著作”的定义是:“就原著作改作之创作为衍生著作”。远流所做的编辑工作,能谈得上“就原著作改作之创作”吗?

远流不仅没有“改作”《毛传》的内容,也没有“创作”《毛传》的封面和版型。中文版封面是芬兰文版封面的翻版,由芬兰出版社授权给我们使用,与芬 兰文版的不同只是换上了中文字,而字形和摆放位置都是开放出版社按照我们的要求制作的。至于版型则是开放出版社设计的横排版,与远流先前设计的竖排版风马 牛不相及。

王荣文声称对《毛传》拥有“著作权”,不仅荒谬可笑,而且毫无法律根据。我们衷心希望,真相大白之后,台湾的书业、媒体和读者都能主持公道,让《毛泽东:鲜为人知的故事》中文版重新出现在台湾书店的书架上。

2007.03.伦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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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戎声明稿回应 关于张戎声明稿回应

王荣文:“我们要维护编辑著作权。”

针对张戎与乔.哈利戴的声明,远流出版公司董事长王荣文表示,并未如同声明内容所指,要求联经发行人不再进书,只请律师将给张戎的信件附本寄交联经,继续进书与否,由联经自行判断。

王荣文并再次强调,他并未声称拥有《毛传》“著作权”,而是远流曾经与张戎针对书的内容讨论、往返近八个月,“对于编辑所付出的知识劳动,不该在 未经知会的状况下,就拿着最后的定稿与其他出版社合作,这样的行为可说是相当不礼貌的。”也因此,最新一封由远流发出的律师信中,除了要求与张戎和解,并 希望以赔偿的方式,要求张戎退回《毛传》与《鸿》二书的预付版税(共3万2千元美金),但“倘若远流公司此一和解姿态竟被误解成远流公司坚持索回预付版税 本身,将令人感到遗憾。”

王荣文并指出,他认为远流与张戎解约,张戎绝对有权利另寻出版社合作、发行,但不该忽略远流编辑与美编曾付出的心血,至今未向法院提出告诉,乃因 为不想牵涉其他无辜单位如开放出版社、田园书屋、联经,“这是出版社和作者之间的纠纷,我们希望私下和解,而非得对簿公堂。”

在远流法律顾问萧雄淋去年9月所寄出的律师信中,则清楚罗列出所有经编辑讨论修改等事项,包括:更正错别字、配合台湾地区用语习惯更换若干用字遣 词、统一繁、简字体及数字、补充若干事实记载、部分外文译名加附原文、采访名单总览、查阅档案馆一览表、中文征引文献书目之翻译、制作译名对照表(中国译 名、台湾译名与外文之对照)等多项。这也正是王荣文所想要捍卫的,他说:“我们要维护编辑著作权。”


林载爵:“未来如果问题解决,也绝对继续代理发行。”

对于张戎提出“声明”,代理经销《毛传》的联经出版社发行人林载爵表示:“王荣文将他们传给张戎的律师信亦寄交联经,虽然目前在台湾尚未对此书有 任何法律上的动作,包括起诉或裁决,但基于同业间的默契与惯例,只要有书涉及法律纠纷,我们就暂停代理;未来如果问题解决,也绝对继续代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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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血的垄断与霸权

记者邓蔚伟/特稿

远流出版社与《毛泽东传》作者之间所引发的争议,与其说是争议,不如说这是出版界的一件丑闻。

远流出版社片面毁约在先,王荣文却指责对方“不礼貌”,有点像恶人先告状,就像做生意的甲方不顾诚信、毁约在先,还要对正当保护自己权益的乙方 说:“唉,你很不礼貌耶!”还不止于此,当乙方跟丙方另外采取合作后,毁约在先的甲方又回过头来向乙方索回订金,而这个订金不仅是合约规定,乙方有权利不 予退还,而且甲方这个应付的订金根本只付了一半。如果乙方根据合约要求甲方全部付清,甲方是赖不掉的。

所以,王荣文向张戎索回订金(其实是一半),用了一个理由,叫做“维护编辑著作权”,不论从法规、逻辑上来讲,要对所有编辑负责任的,应该是雇用 他们的老板王荣文,绝对不会是八竿子打不着的作者张戎,这是王荣文在处理一件生意中,自己毁约所造成的损失,自己就必须全部承担,这岂能把“工作八个月” 的员工权益附加给受害人?

《毛泽东传》因政治因素被中国政府封杀,但是在民主化的台湾社会,政府已经不可能做出这种事,诚心希望台湾的大出版商千万不要用“默契”来形成不见血的垄断与霸权,让台湾真正有出版自由、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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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编辑著作权”?

蔚理法律事务所郭承昌律师针对所谓“编辑著作权”一词表示:由于国内对于智慧财产权的相关法律仍在发展中,因此,现今明文条例中,关于编辑人的权利,共有两类型。

第一种类型,依著作权法第11条、第12条规定,编辑人将文稿加以排列、组合,形成一种特殊的编辑排列(比方编辑年度散文选),这种“编辑”物,依著作权法规定,本身也享有“编辑著作权”。

第二种类型则是编辑人所写的文稿,除非编辑与雇主另有约定,否则,著作人及著作(财产)权就归属编辑人自己。

在“编辑著作权”的相关纠纷中,需经“认定”与“程序”两部分,倘若双方对此“认定”有落差,就得进入“举证责任”。因此,如远流公司所称之“编辑著作权”为上述两类型之外,台湾尚无明文规定,或许未来会渐渐发展完整。(记者孙梓评)

_(博讯记者:凌锋) [博讯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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