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德普案一审判决书

转自:博讯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一中刑初字第293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第一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何德普,47岁(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朝阳庵9-1-5 号。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2年11月4 日被拘传,同年11月5 日被监视居住,2003年1 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 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阎如玉,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付可心,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分刑诉字(2003)第14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德普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3年9 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第一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荣革、代理检察员王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德普及其辩护人阎如玉、付可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何德普于1999年初至2002年11月间,先后任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监察委员会”主任、“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 负责人。自1999年3 月初,其多次以该组织负责人等名义,在互联网多家网站发表或签署发布题为《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就二月访华之行致布什总统的公开信》、《中共已经在结束专制、振兴中华的历史关头中国民主党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工潮、农运的实干家胡明君与王森》等多篇文章,煽动在中国“结束一党专政”宣称“建立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妄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何德普犯罪的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认定被告人何德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何德普在法庭审理中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德普德辩护律师付可心认为,起诉书对何德普的指控无事实依据,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何德普参加民主党、以中国民主党负责人名义发表或签署发布文章,不构成罪。被告人何德普德辩护律师阎如玉认为,何德普的“中国民主党员”的身份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存在必然联系;起诉书指控何德普“发表”、“签署”文章的证据不足,何德普没有从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德普于1999年初至2002年11月间,先后任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监察委员会”、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其间,被告人何德普多次在互联网多家网站发表或签署发布题为《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就二月访华之行致布什总统的公开信》、《中共已经在结束专制、振兴中华的历史关头中国民主党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工潮、农运的实干家胡明君与王森》等多篇文章,散布删除我国《宪法》中的”四项基本原则“、”共产党的本质是讲专制“、”中共如果不放弃马列和一党专政,就只能是中共亡,中华兴的结局“、要”结束一党专政“、”建立真正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等言论,诽谤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诬蔑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1 、证人查建国的证言证明:他与何德普、高洪明、王志新均是北京地区民主党成员,他曾将何德普所写“中国北京独立参选人大代表100 天纪实”的文章编入《民主党资料汇编》中。

   2 、证人高洪明的证言证明: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是1999年2 月6 日由他和查建国召集,有何德普、王志新、陈忠和几个人组织成立的。联合总部下设执委会和监委会,建委会有何德普、王志新等人。

   3 、证人杨建利的证言证明:他是“议报”的社长,他通过网上的消息知道何德普是中国民主党北京地区负责人。何德普曾以“中国民主党京津地区负责人”的名义在 “议报”发表文章。何德普代表所在那个组织发表声明时才这样署名,如果何德普自己写的文章,代表个人见解就属自己的名字。投稿人向主编的电子信箱发邮件,将文章发到他们的信箱,他们在将文章刊登在“议报”上。何德普给“议报”投过一、二篇稿,写的是“民运”这方面的文章。何德普给网站投稿是为了通过网络传播,让更多的人知晓他的政治主张。

   4 、证人王建军的证言证明:他在互联网上看见何德普以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的名义发表文章,才知道他是负责人。

   5 、证人马强的证言证明:“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一开始是徐文立,后来是查建国、高洪明,再后来应该是何德普代表“民主党”说话多一点,应该负责一方面的事情。何德普做负责人是大家共同默认的,不是任命的。何德普在京津党部里还任过监委会主任。别人要以民主党京津党部发表文章一般会跟何德普打招呼。

   6 、北京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网监签字《2002》117 号鉴定结论证明:何德普的白色Envisin 电脑主机C 盘内有署名分别为“何德普”、“中国民主党北京、天津党部负责人何德普”的《工潮、农运的实干家为民主党人胡明君、王森而作》、《就二月访华之行之布什总统的公开信》、《抗议国家安全局秘密绑架意义人士杨子立》等文章;起获的软盘中,有署名分别为“(北京)何德普”、“中国民主党北京、天津党部”的《抗议中共对民主党人的政治迫害》、《中共已经在结束专制、振兴中华德历史关头中国民主党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等文章。起获的一张光盘中有《中国民主党北京临时负责人何德普致美国总统布什的信》等文章。

   7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处出具的网监鉴字(2003)51号鉴定结论证明:何德普的白色Envision电脑主机E 盘内有《自由选举的旗帜在台湾上空高高飘扬》、《罪恶的子弹与愤怒的呼喊》、《就二月访华之行之布什总统的公开信》、《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中共不能以召开16大为由侵犯公民的自由权》等文章,包括上述文章的“文件”创建时间分别从1999年1 月5 日至2002年10月19日。

   8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处出具的网监鉴字(2002)131 号(2003)49号证明材料证明:在监控中发现1999年5 月26日至2002年11月7 日期间,何德普分别在《民主论坛、《联总网站》、《议报》、《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之声》、《中国事务》等网站发表著名《罪恶的子弹与愤怒的呐喊八九“六、四”血案片断纪实回顾》、《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就二月访华之行之布什总统的公开信》、《工潮、农运的实干家为民主党人胡明君、王森而作》、《中共已经在结束专制、振兴中华德历史关头中国民主党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等共计46篇。

   9 、被告人何德普参与撰写《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一文中,有“删除四项基本原则”“公有制,只是一种乌托邦的经济理论,只有私有制才能实现才能实现真正的民有”等内容。

   被告人何德普于2002年1 月13日以中国民主党党部名义签署的《就二月访华之行之布什总统的公开信》一文中有“共产党的本质是讲专制(专政)、反民主的”“在美国的两座世贸大楼倒塌时,中共的大小官员、国家机关的干部、大专院校的师生、中共控制的互联网网站都齐声为恐怖主义喝彩”中国共产党“奉行国家恐怖主义”等内容。

   被告人何德普于2002年6 月15日署名的《工潮、农运的实干家胡明君与王森》一文中,有“无论工潮和民运,每次大的事件,中共都要花钱抚一大片,打击一小撮,找出(领导者),给予定罪”“他们用自己的言行证明了` 六。四` 中涌现出的一代优秀青年,在结束中共一党专政的实践中,不但会用笔,而且更注重实际操作”等内容。

   被告人何德普于2002年11月5 日以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名义与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常设主席王希哲签署发布的《中共已经在结束专制、振兴中华的历史关头中国民主党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一文中,有“中共坚持一党专制,与世界潮流相抗的理论基础来自马列主义的` 过渡时期理论`.由此派生出虐杀了无数生命的、恶名昭著的`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 ”“中共如果不放弃马列和一党专政,就只能是` 中共亡,中华兴` 的结局”等内容。

   10、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京新出鉴字(2002)176 号出版物审查鉴定结论证明:北京市公安局送审的从互联网下载的署名“何德普”的32篇文章,经审查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禁止的内容,为非法出版物。

   11、被告人何德普于2002年12月24日供认:2000年1 月1 日他们发表的《世纪宣言》,是他的主意,因为水平有限,他委托海外民运人士帮助撰写这篇稿子,最后由他来定稿,定稿后又传给海外朋友,然后以总部北京党部负责人名义发表。后因有人说这份世纪宣言标点符号有些错误,他又修改了一次,2001年元旦后将修改后的宣言又重新发表一次,其实文章内容并没有改动。他认为用国内名义发表这份宣言影响力大,让大家知道,国内的民运人士还在活动。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德普撰写、发布大量文章,恶意诋毁、诬蔑、诽谤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宣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其以非法组织负责人的身份,长期利用互联网发表煽动性文章,罪行重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何德普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何德普否认犯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何德普德行为不够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何德普撰写了大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其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符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何德普德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和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德普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 月27日起至2011年1 月24日止)。

   二、在案物品分别予以没收或发还(祥见证物处理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香代理审判员

   孙庆宏代理审判员

   李杰

   2003年11月6 日书记员殷悦书记员霍剑

   证物处理清单

   一、下列供犯罪所用物品及违禁品予以没收:1 、台式电脑一台。

   2 、Canon K10149打印机一台。

   3 、紫光牌扫描仪一台。

   4 、光盘4 张。

   5 、电脑软盘31张。

   6 、《抗议中共对民主党人的政治迫害》2 张。

   7 、《中国民主党章程》2 份。

   8 、《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1 份。

   9 、《何德普给德新社记者的信》1 张。

   10、《关于废除劳动教养的建议》1 份。

   11、《中国民主党章程(临时)总纲》1 份。

   二、下列物品发还何德普:1 、信件五封。

   2 、通信录9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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