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何德普案的刑事裁定书

转自:博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何德普案的刑事裁定书(2003)高刑终字第650 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德普,男,47岁(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朝阳庵9 楼一门5 号;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2年11月4 日被拘传、11月5 日被监视居住,2003年1 月27日被刑事拘留、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阎如玉,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付可心,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德普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2003年11月6 日作出(2003)一中刑初字第29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德普不服,提出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何德普,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何德普于1999年初至2002年11月间,先后任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监察委员会”、“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其间,何德普多次在互联网多家网站发表或签署发布题为《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就二月访华之行致布什总统的公开信》、《工潮、农运的实干家胡明军与王森》、《中共已经在结束专制、振兴中华的历史关头中国民主党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等多篇文章,散布删除我国《宪法》中的“四项基本原则”、“共产党的本质是讲专制”、“中共如果不放弃马列和一党专政,就只能是(中共亡,中华兴)的结局”、要“结束一党专政”、“建立真正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等言论,诽谤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诬蔑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查建国、高洪明、杨建立、王建军、马强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的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的鉴定结论,何德普的供述及其参与撰写、署名的文章等。

根据以上的事实及证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德普撰写、发布大量文章,恶意诋毁、诬蔑、诽谤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宣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其以非法组织负责人的身份,长期利用互联网发表煽动性文章,罪行重大,依法应予惩处。故认定何德普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力二年;在案物品分别予以没收或发还。

何德普上诉提出,其没有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原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何德普的辩护人的意见:原判认定何德普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何德普于1999年初至2002年11月间,先后任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监察委员会”、“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其间,何德普多次在互联网多家网站发表或签署发布题为《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就二月访华之行致布什总统的公开信》、《工潮、农运的实干家胡明军与王森》、《中共已经在结束专制、振兴中华的历史关头中国民主党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等多篇文章,散布删除我国《宪法》中的“四项基本原则”、“共产党的本质是讲专制”、“中共如果不放弃马列和一党专政,就只能是(中共亡,中华兴)的结局”、要“结束一党专政”、“建立真正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等言论,诽谤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诬蔑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 )证人查建国的证言:其与何德普、高洪明、王志新均是北京地区民主党成员,其曾将何德普所写“中国北京独立参选人竞选人大代表100 天纪实”的文章编入了《民主党资料汇编》中。

(2 )证人高洪明的证言: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是1999年2 月6 日由其和查建国召集,有何德普、王志新、陈忠和几个人组织成立的。联合总部下设执委会和监察委员会,监委会有何德普、王志新等人。

(3 )证人杨建利的证言:其是“议报”的社长,其通过网上的消息知道何德普是中国民主党北京地区负责人。何德普曾以“中国民主党京津地区负责人”的名义在“议报”发表文章。何德普代表那个组织发表声明时才这样署名,如果何德普自己写的文章,代表个人见解就署自己的名字。投稿人向主编的电子信箱发电子邮件,将文章发到他们的信箱,他们在将文章刊登在“议报”上。何德普给“议报”投过一、二篇稿,写的是“民运”这方面的文章。何德普给网站投稿是为了通过网络传播,让更多的人知晓他的政治主张。

(4 )证人王建军的证言:其在互联网上看见何德普以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的名义发表文章,才知道他是负责人。

(5 )证人马强的证言证明:“民主党”京津党部的负责人一开始是徐文立,后来是查建国、高洪明,再后来应该是何德普代表“民主党”说话多一点,应该负责一方面的事情。何德普做负责人是大家共同默认的,不是任命的。何德普在京津党部里还任过监委会主任。别人要以民主党京津党部发表文章一般会跟何德普打招呼。

(6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网监鉴字(2002)117 号鉴定结论:何德普德白色Envision电脑主机C 盘内有署名分别为“何德普”、“中国民主党北京、天津党部负责人何德普”的《工潮、农运的实干家胡明军与王森》、《就二月访华之行致布什总统的公开信》、《抗议国家安全局秘密绑架异议人士杨子立》等文章;起获的软盘中,有署名分别为“(北京)何德普”、“中国民主党北京、天津党部”的《抗议中共对民主党人的政治迫害》、《中共已经在结束专制、振兴中华的历史关头中国民主党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等文章。起获的一张光盘中有《中国民主党北京临时负责人何德普致美国总统布什的信》等文章。

(7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网监鉴字(2003)51号鉴定结论:何德普德白色Envision电脑主机E 盘内有《自由选举的旗帜在台湾上空高高飘扬》、《罪恶的子弹与愤怒的呐喊》、《就二月访华之行致布什总统的公开信》、《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中共不能以召开16大为由侵犯公民的自由权》等文章,包含上述文章的“文件”创建时间分别从1999年1 月5 日至2002年10月19日。

(8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网监鉴字(2002)131 号、(2003)49号证明材料:在监控中发现自1999年3 月20日至2002年11月7 日期间,何德普分别在《民主论坛》、《联总网站》、《议报》、《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之声》、《中国事务》等网站发表署名文章《罪恶的子弹与愤怒的呐喊八九“六。四”血案片断纪实回顾》、《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就二月访华之行致布什总统的公开信》、《工潮、农运的实干家胡明军与王森》、《中共已经在结束专制、振兴中华的历史关头中国民主党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等等共计46篇。

(9 )何德普参与撰写的《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一文中,有“删除四项基本原则”“公有制,只是一种乌托邦的经济理论,只有私有制才能实现真正的民有”等内容。

何德普于2002年1 月13日以中国民主党北京党部名义签署的《就二月访华之行致布什总统的公开信》一文中,有“共产党的本质是讲专制(专政)、反民主的”“在美国的两座世贸大楼倒塌时,中共的大小官员、国家机关的干部、大专院校的师生、中共控制的互联网网站都齐声为恐怖主义喝彩”中国共产党“奉行国家恐怖主义”等内容。

何德普于2002年6 月15日署名的《工潮、农运的实干家胡明军与王森》一文中,有“无论工潮和农运,每次大的事件,中共都要花钱抚一大片,打击一小撮,找出领导者,给予定罪”“他们用自己的言行证明了六。四中涌现出的一代优秀青年,在结束中共一党专政的实践中,不但会用笔,而且更注重实际操作”等内容。

何德普于2002年11月5 日一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名义与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常设主席王希哲签署发布的《中共已经在结束专制、振兴中华的历史关头中国民主党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一文中,有“中共坚持一党专制,与世界潮流向抗的理论基础来自马列主义的(过渡时期理论)。由此派生出虐杀了无数生命的、恶名昭著的无产阶级理论”“中共如果不放弃马列和一党专政,就只能是中共亡,中华兴的结局”等内容。

(10)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京新出鉴字(2002)176 号出版物审查鉴定结论:北京市公安局送审的从互联网下载的署名“何德普”的32篇文章,经审查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时规定》第十七条中“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禁止的内容,为非法出版物。

(11)何德普于2002年12月24日的供述:2000年1 月1 日他们发表的《世纪宣言》,是何德普的主意,因水平有限,委托海外民运人士帮助撰写这篇稿子,最后由何来定稿,定稿后又传给了海外朋友,然后以总部北京党部负责人的名义发表。后因有人说这份世纪宣言标点符号有错误,何德普又修改了一次,2001年元旦将修改后的宣言又重新发表一次,其实文章内容并没有改动。何德普认为用国内名义发表这份宣言影响力大,让大家知道,国内的民运人士还在活动。

上述证据,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属实,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述人何德普撰写、发布大量文章,恶意诋毁、诬蔑、诽谤国家政权何社会主义制度,宣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了国家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其以非法组织负责人的身份,长期利用互联网发表煽动性文章,罪行重大,依法应以惩处。

何德普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何德普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节。经查: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何德普撰写了大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其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符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何德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何德普法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波回何德普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星代理审判员张永忠代理审判员林兵兵

2003年12月17日

书记员

陈佳珺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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