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维权网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转自:观察

(2003)宣行初字第132号

原告李健,男,39岁,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代理人张星水,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星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处长。

原告李健认为被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京信市监发〔2003〕367号文件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以京信市监发〔2003〕367号文件,要求北京万网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WWW.GMWQ.COM,WWW.GMWQ.NET网站的行政决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由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健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岩

审判员:马三美

审判员:刘长革

二OO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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