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ICP/IP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
  为确保互联网ICP/IP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建立健全备案信息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对备案信息的动态管理,依据信息产业部33号令、34 号令以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切实加强相关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专岗专职管理人员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通告》(信部电【2005】501号),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指基础电信运营商、 IDC和ISP业务经营单位)应当切实加强接入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专岗专职"制度,承担网站备案、规范网站行为及相关管理工作责任。各单位应加 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对所接入互联网站实施有效管理。专岗专职名单应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做好工作交接,并将变化后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等信息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二、建立和完善接入服务管理制度
  各接入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的接入服务管理办法,遵守"先备案/许可、后接入"的原则,规范接入服务行为。对直 接使用本公司网络、服务器或IP地址接入互联网络及间接使用本公司网络、服务器或IP地址接入互联网络的互联网站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各接入服务单位要切 实加强技术和业务管理手段建设,抓好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配合主管机关对网站信息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以合同、协议、责任书等形式,与所接入信息服务单位 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机制,督促并协助网站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各基础电信企业应对本网内从事接入服务业务、不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接入服务单位进行清查,并将有关清理整改情况专题报告我局。
  任何接入服务单位在提供主机托管、虚拟主机或ICP接入服务时,必须对申请接入方的服务行为进行事前审查,不得为未取得经营许可和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 站提供接入服务,不得为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和互联网接入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务。接入服务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 的备案工作要求登记所有接入方的真实信息。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接入服务单位代为备案,统一导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并负责安装或指导、监 督网站主办者安装备案电子证书。
  各接入服务单位要采取技术措施,依法加强对提供接入的信息服务业务的事中监测,及时发现并依法停止违法网站和违法信息的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报告国家主管机关,积极配合主管机关开展事后查处工作。
  三、建立完善ICP/IP备案信息管理业务系统
  建立和完善ICP/IP地址备案管理业务系统,是开展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基础工作要求。为加强对所接入ICP的日常管理工作,实现对备案信息的动态管 理,各接入服务单位应按照《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ICP备案信息管理业务系统,并与信息服务单位建立必要的联系机制,掌握所接入用户的 各类信息的变动情况,对所接入ICP的备案信息进行及时更新。接入服务单位建立的业务管理系统,应满足信息产业部ICP/IP备案管理系统对各项备案信息 的格式、条件要求,以确保备案数据可及时导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并实现动态更新。
  各接入服务单位应对本公司负责管理、使用的IP地址,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和分配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动态掌握IP地址的分配使用状况。
  基础电信企业及有分支机构的接入服务单位,在要求各分支机构建立和完善用户管理数据系统的同时,应建立本企业全省集中统一的ICP和IP业务管理系 统,掌握本企业全部的接入ICP备案信息,切实加强相关管理工作,实行统一协调指挥和管理调度。
  四、其他有关要求
  未建立ICP和IP业务管理系统的接入服务单位,应结合此次备案信息核查工作,按本文附表要求于7月23日前完成系统建设,以便于与信息产业部即将启 用的备案管理二期系统实现数据的动态更新。有关落实情况请于7月22日前按本文附件要求报告我局,我局将组织相应检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逸菁 020-87604233、传真:020-87693428 邮箱:aqc@gdca.gov.cn

  附件:接入服务单位ICP/IP备案信息管理工作情况报告、ICP/IP地址备案信息要求,附表1-3

二○○七年七月二日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