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焕文的民事起诉状

转自:中国法制新闻网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姜焕文,男,48岁,汉族,系搜狐网博客《中国民间举报网》博主,现住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路78号653室。搜狐网博客《中国民间举报网》网址:http://jubao007.blog.sohu.com/电话:024—81003311信箱:c0066@163.com

被告:搜狐网,法定代表人张朝阳,住所地北京中关村东路1号院威新国际大厦15层。网址:http://www.sohu.com/电话:010—58511166 010—58511234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恢复原告搜狐网博客《中国民间举报网》的正常开通;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搜狐网明显位置刊登造成原告搜狐网博客《中国民间举报网》被其非法删除的公开道歉信;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通讯费1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6年7月 10日登陆搜狐网申请了信箱:jubao_007@sohu.com,并通过该信箱,在同意《搜狐博客用户发布信息协议》前提下,申请开通了网址为:http://jubao007.blog.sohu.com/的搜狐网博客《中国民间举报网》。原告即在遵守《搜狐博客用户发布信息协议》前提下,在该博客上发布自己写出的文学、新闻、评论作品或是转载网络新闻等,一直相安无事。近日,原告代理举报云南个旧一副市长童外元存在作风问题,将写出的《副市长“殴打”情妇,引来举报信》一文及相关图片,发布在搜狐网博客《中国民间举报网》上。引起搜狐网等网民的关注,争相转载或传播。先后有新文化报、都市时报予以报道,国内各大网站及新京报、新快报、新商报等媒体纷纷给予转载了该新闻。很快促使云南省及红河州纪委监察部门介入调查,都市时报记者跟踪采访,于8月8日率先报道了个旧市人大于8月2日按照法律程序依法罢免了童外元的副市长职务的新闻。国内各大网站又及时地转载了该新闻。引起国内读者或网民赞誉之声,不绝于耳。然而,就在原告的搜狐网博客《中国民间举报网》开博刚满一年之际,就在这大家兴奋和鼓舞网络举报腐败分子,又取得辉煌战果的时候,被告却于8月9日下午偷偷摸摸地做出了一件令人难以置信的删除搜狐网博客《中国民间举报网》的举动。当原告于当日15时5分发现该博客无法打开时,即拨打搜狐网 热线电话:86-10-58511234,询问该博客为何无法登陆,并要求于18时前给予答复。一位自报工号为128号的女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后,说:“我已作了记录,向上反映情况,争取在18时前答复。”17时许,一位自称叫张伟的男工作人员使用010—58511166电话,打到原告手机上,说;“你的博客上发布了违法信息,我们删除了该博客。”原告询问:“该博客上那篇文章存在什么样内容的违法信息?搜狐网起码也应当让原告知道自己在该博客上发布了什么样内容的违法信息。”该工作人员说:“你问网监处去吧。”原告即问道:“是那里的网监处?有无电话号码?应当找姓什么的人?” 该工作人员说:“你打114查询吧。”原告气愤地质问:“国内任何一个城市的公安局都有网监处!你让我打那个城市的114查询呢?” 该工作人员又说:“全国就一个网监处!”到此,原告还真发蒙了,若是全国就一个网监处的话,这个网监处的级别起码也应该是部级单位。可是国务院下属的各大部委,还真就没有听说过有个叫网监处的部门。许是原告孤陋寡闻?

原告为此,又登陆被告的搜狐网,认真和仔细地拜读了《搜狐博客用户发布信息协议》全部内容,怎么看也没有看出原告究竟违反了该协议的那一条款?是否云南个旧那位被人大依法罢免了副市长的童外元和搜狐网的那位主管有私下关系,迁怒于原告举报了他的腐化堕落行为而请托搜狐网的至亲好友,给原告一个下马威?但愿,这仅仅是原告的一个虚构设想。

出于原告对搜狐网博客《中国民间举报网》的偏爱及执著,亦是出于无奈,只好到贵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秉公办案,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姜焕文

2007年8月10日

附注:

民事起诉状副本(1)份

通话费用清单一份

《搜狐博客用户发布信息协议》一份:

用户在本搜狐博客发布信息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承担一切因自己发布信息不当导致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用户在在搜狐博客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1)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2)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攻击党和政府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破坏国家、地区间友好关系的;

(5)违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社会公德、论理道德、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7)散布谣言或不实消息,扰乱社会秩序 ,破坏社会稳定的;

(8)煽动、组织、教唆恐怖活动、非法**、结社、**、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9)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10)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1)侵犯他人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或其他人身权利的;

(12)使用漫骂、辱骂、中伤、恐吓、诅咒等不文明语言的;

(13)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4)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如果用户在搜狐博客发布信息时,不能履行和遵守协议中的规定,为维护本网站的形象、信誉、安全、本网站有权删除网民发布的信息。并对违反协议的网民做出封闭ID,暂时、永久禁止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处理。同时保留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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