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洋起诉河南报业集团

转自:法治论坛

起 诉 书
原告:汪海洋,男,汉族,60岁,
开封市汪海洋资讯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开封市西后街
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朱夏炎:法定代表人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东段28号

案由:侵权。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解除非法锁定原告在大河论坛注册的“汪海洋”用户名;
二、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大河网大河论坛上网民对原告人的造谣、诽谤和辱骂的帖子;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并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大河网”网站公布赔礼道歉内容。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8000元整;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12月17日,原告以实名汪海洋在河南报业网大河网大河论坛注册(现大河网)。因原告在该论坛发表宣传法治理念弘扬社会正气的帖子,揭露某些以维权之名而事实上恶意诽谤他人,恶毒攻击现行社会制度的伪维权者的不法行为,而招致个别人嫉恨。紧接着,在论坛上个别人对原告谩骂诽谤、人身攻击和贬损的帖子铺天盖地、数以万计。被告作为论坛管理者不但不对这一侵权行为予以制止,反而助纣为虐,多次对原告进行封杀,更为严重的是,被告于2006年9月1日不经任何法定程序,将原告的IP和ID偷偷封死。更加可恶的是,他们为了彻底封杀原告,不惜将开封铁通可上该论坛的IP段全部封死,直接侵犯开封其他铁通用户的登陆该论坛的权利。真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被告的不法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言论自由权和通讯权(论坛短信),在原告与被告经长达10个多月的交涉,被告被迫于2007年7月13日上午对原告的ID解封。解封后,原告正常发帖,没有任何违反论坛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2007年7月19日至20日凌晨,以“周口现代”为首的ID在论坛上发表近百条对原告指名道姓的侮辱谩骂人身攻击帖子,原告以侮辱谩骂人身攻击帖是违规帖发帖投诉,被告不回应,原告打电话向值班管理员“血影”投诉要求删除那些对原告的侮辱谩骂帖,得到的回答是暂时不会删除。7月20日上午,原告给管理员莫尼卡通电话,莫尼卡说:“我已经把你和周口现代都封了,因为你们在网上对骂。”原告辩称:“汪海洋的ID只有与周口现代争执,没有一句谩骂,你封汪海洋ID是没有任何道理的。”莫尼卡说:“你敢保证没有用汪海洋的ID骂人吗?”原告说:“敢保证,你现在就可以查。”当日下午,原告亲自到大河网找莫尼卡交涉,她打开电脑查了半天,也没有找到一句以汪海洋ID发表的谩骂内容,最后莫尼卡强词夺理地说:“你发帖批评了我们的管理员,甚至还说他们素质太低。”原告见其不可理喻,便找报业集团一位副总。副总安排办公室王主任处理,王主任又安排大河网负责人董林处理,董又安排栗主任处理,栗主任又把莫尼卡叫来当面对质,莫尼卡狡辩说:“没有发现汪海洋ID骂人,但是他发帖说管理员素质太低,就是攻击管理员。”原告最后责令被告应予7月20日24时前解除对汪海洋ID的锁定,否则要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被告方表示随你的便,所以原告才依法起诉被告。原告电话通知被告删除相关信息,可以认定被告此时已经发现有害信息,被告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措施,停止有害信息的传播。但是,被告为他人提供了诽谤、辱骂他人的平台而且对此不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其管理论坛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公然置论坛管理规则不顾,为诋毁谩骂原告的帖子提供发布平台,并在接投诉后置之不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和名誉权,构成了对原告方人身权和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名誉权作为公民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在网络社会中依然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对此,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侵权责任。侵权言论所针对的原告方也拥有请求停止其侵权行为的权利。由于侵权言论是通过被告的论坛公布于众的,所以论坛经营者作为侵权者必须为传播这些诋毁谩骂言论负责。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网络上骂人,是侮辱他人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明文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7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显然是侵权行为。网民在网络上骂人,污辱人、诽谤人,直接侵权人显然是发帖的人,但是直接侵权人在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大河论坛上发帖对原告进行侮辱,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大河论坛是载体,作为主办方有保障网民言论不对其他人造成名誉侵害的义务,否则疏于管理,同样构成侵权,照样应被起诉。原告认为,仅因论坛经营者提供了自己的互联网平台传播了侵权言论的事实就足以构成侵权而不可获得免责。
被告所主办的大河论坛名义上是河南省的第四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人民群众正常发表言论的一个公共平台,而实质上是为一些刑事犯罪分子、对现实不满者、仇视社会主义制度者、抨击社会主义法制者的个别网民提供一个造谣、诽谤、诬陷他人的公共平台。其中有转载境外网站消息的,有煽动民族分裂搞大汉族沙文主义、恶毒攻击政府工作人员,受攻击者有各级党政领导、法官、检察官、警察。最典型一个的例子是,一个注册为“泌阳老曹”的ID,长达数年在被告所提供的平台上发布攻击诽谤谩骂全国优秀模范法官李其宏同志的人身攻击帖,就连驻马店市委书记也被“泌阳老曹”这个劳改释放犯骂得狗血喷头,而被告对这种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骂帖,从来不进行管理和处罚。把一个由国家投资的网站变成了一个替各种不法分子向党和政府进行攻击的平台,这种行为是国法绝不允许的。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人的侵权行为还在继续。
综上所述,虚拟世界不是真空 侵权也应承担责任,名誉权是公民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享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它代表公民的人格尊严,关系到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社会评价。网络社会也不例外。所以在网络侵权中,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侵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证据确凿,侵权事实成立,被告的行为应该为法律所禁止,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被告承担,以维护原告人身权、名誉权、言论自由权、通讯权不被被告肆意侵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构成名誉侵权者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有关规定,被告适用承担网络名誉侵权责任的内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即侵权的言论在一定范围和一段时间内传播的,应当相应地判令被告在一定范围和一段时间内在相应的载体上进行对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希望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汪海洋
200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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