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互联网聊天室安全保护办法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网监处 转自:深圳政府在线

广东省互联网聊天室安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聊天室安全管理,防范有害信息传播、计算机病毒感染和网络攻击,明确互联网聊天室安全保护责任,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聊天室,是指供互联网用户以视频、语言、文字、图片等方式实时集中开展信息交流的互联网应用,简称聊天室。
第三条 本省聊天室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聊天室服务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五条 安全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聊天室的安全运行;
(二)开展信息内容安全保护工作;
(三)及时向公安网监部门报告本聊天室发生的有害信息传播情况;
(四)每周向公安网监部门报告本聊天室的情况;
(五)协助公安网监部门查处违法犯罪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六条 应当落实用户注册登记制度,登记用户的帐号、有效身份证件号、网络地址、联系方式、注册登记时间,并永久保留。
第七条 对申请开办聊天室包间的个人用户,聊天室服务单位应当要求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用户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开设视频聊天室包间的,申办者应当说明用途、服务对象范围。聊天室服务单位应当通过视频核实个人用户的身份证或单位用户的证明文件,摄录个人用户或单位用户经办人的肖像,根据其用途和服务对象范围核定包间容量限额。
第八条 聊天室服务单位应当以明显可见方式向用户宣传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告知用户传播有害信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用户订立协议,明确用户利用聊天室传播有害信息的,聊天室服务单位有权停止服务。
对于开办聊天室包间的用户,应当签订安全协议,告知应当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如果因管理不力导致有害信息传播的,聊天室服务单位有权停止服务并报告公安网监部门。
第九条 聊天室服务单位应当落实身份认证和日志留存措施,对聊天室用户实施身份认证,记录用户的登陆起止时间、网络地址,具有聊天内容留存功能,并保留60日以上。
第十条 聊天室服务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聊天内容安全管理。
(一)落实聊天室包间名称、用户昵称和链接审查制度,确保其不含有挑逗性、侮辱性字眼和其他有害、不良内容。
(二)落实内容过滤措施,对含有特定内容的聊天记录实施过滤,防止有害信息传播。
(三)落实巡查监控制度,对聊天室应当每48小时至少巡查一次,其中对视频聊天室应当每24小时至少巡查一次。对存在传播有害信息嫌疑或公安网监部门指定的聊天室应当实施全天候监测。
(四)落实举报投诉制度,为用户提供举报有害信息的渠道,并及时处理。
(五)落实案件报告制度,对利用聊天室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保留聊天记录、网络地址、帐号、时间等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报告公安网监部门。对利用视频聊天室从事传播淫秽色情视频和组织淫秽色情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网监部门。
第十一条 聊天室服务单位应当向公安网监部门提供检查帐号。
第十二条 聊天室服务单位应当落实计算机病毒防治和网络攻击防范措施,确保聊天室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聊天室服务单位应当指定联系人,畅通联络渠道,及时协助公安网监部门查处违法犯罪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聊天室服务单位应当每周向公安网监部门报告本聊天室的情况,包括用户、聊天室包间数量,有害信息过滤、发现、处理(含警告、禁言、禁音、踢出聊天室、屏蔽网络地址,停止聊天室包间音频、视频,关闭聊天室包间等)情况,用户举报投诉处理情况,对违法违约聊天室的处理情况,计算机病毒防治和网络攻击防范处置情况等。
第十五条 聊天室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并每年演练至少一次。处置有害信息、计算机病毒传播和网络攻击,协助公安网监部门查处违法犯罪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聊天室服务单位应当自行采取技术措施或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技术系统落实上述措施。第三方提供的技术系统应当取得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所在地公安网监部门已建立聊天室管理平台的,聊天室服务单位自行采取的技术措施或使用的技术系统应当与公安网监部门管理平台联网。
第十七条 聊天室服务单位和用户违反本办法的,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网监处负责解释,根据执行情况每年进行审查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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