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互联网个人主页及博客服务安全保护办法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网监处 转自:深圳政府在线

广东省互联网个人主页及博客服务安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个人主页及博客服务安全管理,防范有害信息传播、计算机病毒感染和网络攻击,明确互联网个人主页及博客服务安全保护责任,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个人主页,是指供互联网用户自行设置互联网网页,发布信息的互联网应用,简称个人主页。
互联网博客(英文名“WEBLOG”)是互联网个人主页服务的一种,主要供互联网用户发布个人或特定群体经历、思想、情感、评论等信息,简称博客。
第三条 本省个人主页和博客服务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为用户提供个人主页和博客开设服务的单位(简称个人主页和博客服务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并指定与公安网监部门的工作联系人。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五条 安全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个人主页和博客服务的安全运行;
(二)开展信息内容安全保护工作;
(三)及时向公安网监部门报告本网络开设的个人主页和博客发生有害信息传播的情况;
(四)每月向公安网监部门报告本网络开设的个人主页和博客情况;
(五)协助公安网监部门查处违法犯罪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六条 个人主页和博客服务单位应当落实用户注册登记制度,登记用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有效证件号、联系方式、网络地址、注册登记时间,并永久保留。
对个人用户,应当要求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用户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申办者应当说明用途、服务对象范围。
第七条 个人主页和博客服务单位应当以明显可见方式向用户宣传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告知用户传播有害信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用户订立协议,明确用户利用所提供的服务传播有害信息的,或因用户管理不力导致有害信息传播的,服务单位有权停止服务并报告公安网监部门。
第八条 个人主页和博客服务单位应当落实身份认证以及维护和访问日志留存措施,对用户实施身份认证,记录维护者帐号、网络地址、起止时间、维护操作、维护内容,访问者网络地址、访问对象网络地址、访问时间,并保存60日以上。
第九条 个人主页和博客服务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内容安全管理。
(一)落实个人主页和博客名称、链接审查制度,确保其不含有挑逗性、侮辱性信息和其他有害、不良内容。
(二)落实内容过滤措施,对含有特定内容的信息实施过滤,防止有害信息传播。
(三)落实巡查监控制度,对个人主页和博客应当每周巡查一次。对存在传播有害信息嫌疑或公安网监部门指定的个人主页和博客应当实施全天候监测。
(四)落实举报投诉制度,为用户提供举报有害信息的渠道,并及时处理。
(五)落实案件报告制度,发现利用本单位提供的个人主页和博客服务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停止传输,保留原始记录,在24小时内报告公安网监部门。
第十条 个人主页和博客服务单位应当向公安网监部门提供检查帐号。
第十一条 个人主页和博客服务单位应当落实计算机病毒防治和网络攻击防范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个人主页和博客服务单位应当每周向公安网监部门报告本单位个人主页和博客服务的情况,包括用户、个人主页和博客数量,有害信息过滤、发现、处理情况,用户举报投诉处理情况,对违法违约用户的处理情况,计算机病毒防治和网络攻击防范处置情况等。
第十三条 个人主页和博客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并每年演练至少一次。
第十四条 个人主页和博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采取技术措施或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技术系统落实上述措施。第三方提供的技术系统应当取得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所在地公安网监部门已建立个人主页和博客管理平台的,个人主页和博客服务单位自行采取的技术措施或使用的技术系统应当与公安网监部门管理平台联网。
第十五条 个人主页和博客同时提供其他服务的,还应依照其他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个人主页和博客服务单位和用户违反本办法的,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网监处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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