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忠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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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长刑初字第25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

被告人罗永忠,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中专文化,系个体食杂店业主,住长春市宽城区贵阳街广厦胡同5号。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罗晓燕,系被告人罗永忠姐姐。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吉长检刑诉(2003)218号起诉书指挥被告人罗永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筠、代理检察员张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永忠及其辩护人罗晓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5月至6月13日,被告人罗永忠撰写反动文章数篇,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具体分述如下:

2003年5月22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水晶论坛》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终于看清三个代表的危害!”的反动文章;

2003年5月25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北国之春》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三个代表真能保佑我们战胜非典吗?”的反动文章;

2003年5月27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水晶论坛》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告诉当代青年真实的六四!”的反动文章;

2003年5月29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水晶论坛》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打倒中国共产党”的反动文章;

2003年5月29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文远在线留言板》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打 倒中国共产党”的反动文章;

2003年6月9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北国之春》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漫谈的江山,坐江山”的反动文章;

2003年6月10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北国之春》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一国两制何时休”的反动文章;

2003年6月13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不寐思想论坛》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剥下领导关心重视的外衣”的反动文章,以达到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罗永忠的供述笔录和指认笔录、书证、收缴的作案工具为凭,被告人罗永忠的行为已构成煽动国家政权罪,对其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罗永忠无辩解,

被告人罗永忠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永忠系残疾人,以前一贯表现较好,并不反常,初次犯罪,认罪悔罪,请示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22日至6月13日,被告人罗永忠撰写反动文章数篇,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攻击社主义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03年5月22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水晶论坛》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终于看清三个代表的危害?”的反动文章。

(二)、2003年5月25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北国之春》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三个代表真能保佑我们战胜非典吗?”的反动文章。

(三)、2003年5月27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水晶论坛》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告诉当代青年真实的六四!”的反动文章;

(四)、2003年5月29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水晶论坛》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打倒中国共产党”的反动文章;

(五)2003年5月29,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文远在线留言版》公开发表其撰写的:“打倒中国共产党!”的反动文章

(六)、2003年6月9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北国之春》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漫谈打江山,坐江山”的反动文章。

(七)、2003年6月9日这,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北国之春》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一国两制到何时休?”的反动文章;

(八)、2003年6月13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不寐思想论坛》上公开发表撰写的“剥下领导关心重视的外衣”的反动文章。

庭审中,被告人罗永忠对上述事实供述: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终于看清三个代表的危害?”、“三个代表真能保佑战胜非典吗?”、“打倒中国共产党”、“一国两制何时休?”、“剥下领导关心重视的外衣”、“漫谈“打江山,从江山”、“告诉当代青年真实的六四!”,经被告人罗永忠辨认并签字的反动文章的书证,证明系被告人罗永忠扬撰写,并于2003年5月22日至6月13日在互联网《水晶论坛》、《北国之春》等网站上发表;出示扣押物品清单及抓捕经过,证明在被告人罗永忠家收缴的计算机键盘、鼠标、打印机、光盘等工具及抓捕的过程。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罗永忠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永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被告人罗永忠供认,并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永忠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在网上发表反动文章,诽谤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鉴于其犯罪后认罪、悔罪,可酌情依法从轻处罚。关于罗永忠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罗永忠系残疾人,一贯表现较好,并不反党,初次犯罪,认罪,悔罪,请求对被告人罗永忠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永忠虽然腿部有残疾,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罗永忠辩护人以被告人罗永忠有残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罗永忠辩护人的其它辩护观点有依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这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永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等待羁押的,羁押一是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6月14日起至2006年6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一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曹洪光
代理审判员:刘 兵
人民陪审员:林智琛

二OO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徐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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