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公安行政复议 称天网是“境外敌对网站”

来源:天网 转自:博讯

常州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公法复决字(2007)第 11号

申请人人张建平,男,40岁,户籍地常州市戚墅堰区武杭宿舍250号210室,往常州现住常州市戚墅堰东航运家园6幢乙单元101室。

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单骏初 职务:局长

申请人张建平不服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2007年4月17地出的警告并处六个月停止联网的处罚以邮寄方式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局于2007年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书。于ZOO7年4月25日向被请人送达了《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以及从行政复议申请书复印件,2007年4月25 日及5月14日两次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自己不知道“大纪元”是反动网站,现在自己使用的电脑根本法登录“大纪元”网站武进区公安局根据不存在的违法事实给予申请人处罚。求我局撤销原裁决:责令武进区公安局发还区里扣押的电脑,公开赔礼道歉。

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十2007年5月8日向我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抓材料。被时请人在面答复中称:2007年4月,武进区公安局有关部门在工作发现遥观镇居民张建平涉嫌利用国际互联网登陆“大纪元”、天网”等境外敌对网站,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煽动覆国家家政权、推翻社会上义制度的信息。武进区公安局信息络安全监察科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办法》只规定,于2007年4月12日将此案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理,于同日依法传唤张建平到遥观派出所接受询问,并押了张建平平的“ DELL”牌 PP211型笔记本电脑。询问中张建平承认曾接受境外敌对的“大纪元”网站记者的采访。武进区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将张建平电脑封存送常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进行电子证据检查,据查,张建平电脑中留有其下载的境外网站介绍的破网方法法,这方法是用于登陆、浏览境外敌对网站的手段,并有大量其浏览境外法轮功网站、大纪元网站和自由亚洲网站留下的记录,其中一篇张建平的浏览过的登载于“大纪元”网站的名为“江苏访民被抓打”的文章恶毒攻击我政府工作人员,破平坏政府形象,煽动读者对国家政权的敌对情绪。根据上述案情,武进区公安局于2007年4月17日依法向张建个进行了处罚告知,同日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及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建平处以警告并处六个月停止联网的处罚。武进区公安局认为对张建平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另外依法扣押的张建平的电脑己发还给张建平本人,综合上述情况,请求我局依法维持原裁决。

复议查明:申请人张建平因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对其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判决,多次通过来信、走访等形式上访。2006年9月、10月期间,张建平接受厂境外“大纪元”网站记者的采访。2006年10月30 日,张建平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武进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07年4月,张建平又因涉嫌利用国际联网登陆“大纪元”、“天网”等境外网站,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被武进区公安局查获。2007年4月12 日,武进区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此文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同日依法传唤张建平到武进区公安局遥观派出所接受询问,并依法扣押了张建平以国际联网的“DELL”牌PP211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询问中张建平承认了接受境外敌对的“大纪元”网站记的采访,并登陆“大纪元”等网站复制、查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的事实。经常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对张建平的电脑进行电子证据检查,从其电脑中查获截图:l、硬盘搜索表达式;2、访问大纪元网站后留下的大量记录;3、境外网站介绍的破网方法,这些方法是用于登陆、测览境外敌对网站的手段;4、境外大纪元网站刊登的“江苏访民被抓打 外媒关注有效果”的文章,该文章攻击我政府的工作人员,破坏政府形象,煽动读者对政府的敌对情绪。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表明张建平有利用国际联网登陆境外反动网站,查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上述事实有张建平本人陈述、电子证据、电于证据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张建平的违法行为,2007年4月17日,武进区公安局在依法向张建平履行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及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张建个作出了警告并处六个月停止联网的处罚。另查明:扣押张建平的电脑己于2007年 4月 27 日发还其本人,并由其签名确认。

复议认为:申请人利用国际联网复制、查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信息的违法行为事实消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决定对其处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山没有证据证实,我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个不予支持。为此,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张建平作出的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200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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