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晓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刑事裁定书

转自:劳改基金会网站

〔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51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晓斌,笔名易尧,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家住汨罗市新市镇福兴村13组,现租住在汨罗市城郊乡归义村三组。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6年4月7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延长拘留期限,同年5月13日对其监视居住,同年5月23日经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5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汨罗市公安局看守所。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晓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2006年8月24日作出〔2006〕岳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易晓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易晓斌自2004年9月至2006年3月,经常登陆国家封禁的境外网站,利用互联网向《议报》、《民主论坛》等网站发送文章。易晓斌对文章中引用的材料不核实,或在文章中虚构事实,对中国共产党及社会主义制度大肆漫骂与诽谤,希望中国也象苏联一样发生演变。把中共中央领导集体诬蔑为"代表暴力的邪恶集团"(原文《专制举孽,日暮途穷》;把当今社会诬蔑为"极权社会"(原文《苟活的中国作家和文学》);把人民民主专政说成是"导致一种新的独裁制度──僭主政治"(原文《从民主到僭主》),即专制主义;并狂言"我对共产党的憎恨远甚于日本右翼"(原文《篡改历史,一幕自愚自乐的丑剧》);攻击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臭不可闻"(原文《"群体性事件"的实质是暴动》);建立和谐社会为"人面兽心"(原文《但求和解,远离暴动》);说什么"红旗落地也必将成为中国人民的福音"(原文《红旗落地,我们失去的只是锁链》);号召人们"以暴易暴"(原文《遍及"和谐社会"的雷管和炸药》)、"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原文《但求和解,远离暴动》);"团结起来,旗帜鲜明地反对专制和独裁"(原文《旗帜鲜明地反对专制和独裁》)等,恶毒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告人易晓斌共撰写了《旗帜鲜明地反对专制和独裁》、《红旗落地,我们失去的只是锁链》、《埋葬毛泽东》等反党反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90余篇。经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根据《出版物管理条例》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鉴定,易晓斌所撰写的并在《议报》、《民主论坛》、《自由圣火》、《大河报论坛》(注:该论坛仅转载过《公审公判,一场泯灭人性的狂欢》)等刊物上发表的53篇网络作品均属于存在严重问题的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上述事实有电子数据鉴定报告、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易晓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上诉人易晓斌上诉提出:"1、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2、主动配合办案单位的调查和讯问,应当认定为自首;3、认罪态度好,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易晓斌于1990年岳阳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一年级辍学后回家务农,并在外地务工,1993年9月份至1994年7月份在汨罗市花圃祠中学做代课老师。1999年通过成人自考取得本科文凭。因爱好文学,常向国内报刊投稿。1993年其父易让民去世,埋葬了父亲以后,易晓斌和哥哥每人亏了1,500多元钱。1994年易晓斌与母亲潘细娥在家种了一年田,到了交粮的时候,易晓斌把粮交了以后,结果除掉一些陈帐,只换回了一张白条;后又因收牲猪税,易晓斌与收税人员发生冲突,从此上诉人易晓斌便产生了反共产党、反社会主义的情绪。自2004年9月至2006年3月,上诉人易晓斌经常登陆国家封禁的境外网站,利用互联网向《议报》、《民主论坛》等网站发送文章。易晓斌对文章中引用的材料不核实,或在文章中虚构事实,对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及社会主义制度大肆漫骂与诽谤,希望中国也象苏联一样发生演变。把中共中央领导集体诬蔑为"代表暴力的邪恶集团";把当今社会诬蔑为"极权社会";把人民民主专政说成是"导致一种新的独裁制度──僭主政治",即专制主义;并狂言"我对共产党的憎恨远甚于日本右翼";攻击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臭不可闻";建立和谐社会为"人面兽心";"红旗落地也必将成为中国人民的福音";号召人们"以暴易暴"、"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团结起来,旗帜鲜明地反对专制和独裁"等。易晓斌共撰写了《旗帜鲜明地反对专制和独裁》、《红旗落地,我们失去的只是锁链》、《埋葬毛泽东》等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90余篇。经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根据《出版物管理条例》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鉴定,易晓斌所撰写的并在《议报》、《民主论坛》、《自由圣火》、《大河报论坛》等刊物上发表的53篇网络作品均属于存在严重问题的政治性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电子数据鉴定报告》,岳公网监鉴字〔2006〕第001号,由岳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检查支队出具:(1)该机器利用freegate、ultrasurf等代理服务器软件登陆境外被封锁网站。(2)该机器中存在大量已刊发到《大纪元》、《民主网》、《自由生活》、《看中国》、《议报》、《博讯新闻网》等境外论坛的文章共90余篇。其中发表的文章有《吃人,暴政下的幽暗传统》、《毛害不除,流毒无穷》、《仇恨,为你我而鸣的丧钟》、《红旗落地,我们失去的只是锁链》、《与党奴作战》、《党报党刊,强售其奸》等。(3)该机器中存在已经编辑和待发待改的稿件大约150余篇。其中有《暴力与权利》、《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独裁》等。(4)该机器中存在大量从《大纪元》、《民主网》、《自由圣火》、《看中国》、《议报》、《博讯新闻网》等境外网站下载的文章200余篇。(5)本机器中利用BitComet下载软件下载视频文件,其中含有《九评》、《谁是新中国》的宣传片。

2、《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湘新出鉴〔2006〕059号鉴定结论: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该53篇网络作品均属存在严重问题的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简要案情及审核情况:由易晓斌(笔名易尧)撰写的发表于网络的作品,转载自《议报》和《民主论坛》等,其中绝大多数作品的主题均为攻击我国现行政体和社会制度,把中央领导集团诬蔑为"导致一种新的独裁制度──僭主政治",即专制主义;并狂言"我对共产党的憎恨甚于日本右翼!"恶毒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专制举孽,日暮途穷》一文中煽动性地号召"有良知的人们行动起来,尽最大的努力减小这帮畜生的狗急跳墙所可能带来的灾难"等等。这些均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等重大问题。作者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严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17条的规定。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外汇兑换水单、境外稿费邮寄凭单、银行取款凭条和有关信函附卷,证明了易晓斌住房的电脑登陆过境外被封锁网站,并存有大量已刊发到《大纪元》、《民主网》、《自由圣火》《看中国》、《议报》等境外论坛的文章共90余篇,并收到境外非法网站寄来的稿费。

4、书证:公安机关在易晓斌家搜出了易晓斌在《议报》、《民主论坛》、《自由圣火》、《大河报论坛》上所发表文章的影印件附卷。

5、证人徐艺的证言证实:易晓斌自2005年5月份租住自己家一楼,经常浏览境外网页,写文章向境外刊物发表,其内容主要是批评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因易晓斌无具体住址,所以易晓斌在国外刊物上发表的文章的稿费及信件有几次寄在徐艺的名下。

6、证人郑伯祥、郑岳衡、江菊良、韩玉辉、江南云的证言证明了易晓斌的任教经历和平时表现,以及易晓斌家人历史清白。

7、上诉人易晓斌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易晓斌无视国法,为发泄私愤,登陆浏览境外被封锁网站,并在境外刊物上发表文章,以造谣、诽谤方式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抨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意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易晓斌上诉提出"自己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的理由,经查,上诉人易晓斌利用被国家明令禁止登陆的境外网站,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制造敌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政治谣言,其中不仅污蔑国家领导人,并进而抨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易晓斌撰写并在《议报》、《民主论坛》、《自由圣火》、《大河报论坛》上发表的的53篇网络作品经湖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均属于存在严重问题的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因而,易晓斌完全具有煽动公众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易晓斌上诉提出"自己具备自首情节"的理由,经查,易晓斌是根据公安机关的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不属于自动投案,故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易晓斌上诉提出"要求适用缓刑"的理由,根据本案具体案情不宜适用缓刑,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第55条第一款、第56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达怡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彭诗宏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年11月1日

代理书记员 付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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