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事件亟需立法保障公民表达权

作者:李克杰 来源:燕赵都市报 转自:新浪网

高唐县民政局地名办主任董伟因为在网上发帖称“孙烂鱼更黑啊”和“没钱了,还搞什么建设”两条留言被指侮辱县委书记孙兰雨,2007年1月1日被关进高唐县看守所,同时被关的还有另外两名市民,他们被警方以“涉嫌侮辱、诽谤罪”刑事拘留20多天,并被当地电视台报道为“重大网络刑事犯罪团伙”。(12月20日《中国青年报》)

  近两年来,类似事件已经发生数起,每次事件的报道都在公众中引起强烈反响。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公民网上议政被指侮辱、诽谤地方党政领导而遭打压事件,不仅充分暴露了一些地方官员无视法律滥用权力、肆意侵犯公民政治权利的严重性,而且也暴露了个别地方的公安司法机关严重缺乏独立性,不能公正执法,几乎沦为个别党政官员的“家丁”,极大地损伤了公众本不坚实的法律信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亲民形象。

  类似事件被称为“现代文字狱”。纵观此类事件,有一个共性,那就是地方官员滥用职权,操控公安司法机关,为维护个人形象和权威,随意动用执法权和司法权来排除异己,消除不同声音,利用淫威为公众“封口”。这一点在“高唐事件”中就表现得极为突出。

  从办案经过看,自始至终似乎都有一只“有形的手”在背后指挥着和操纵着。首先,侮辱、诽谤罪是刑法规定的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且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而在高唐却直接动用了刑事警察和网络警察进行侦查,寻找并直接接触发帖人。随后进行了刑事案件办理程序,并且还提请批准逮捕。一切都是按照公诉案件的处理程序进行的。且不说由自诉变公诉本身就涉嫌违法,即使从随后发生的戏剧性变化,也足以证明案件背后的权力影响。3人在刑警队被留置一夜后,请求回家时却被告知“等着,领导要听汇报”。之后便是刑事拘留,显然这是“领导听汇报”后的决定。言外之意是,不是刑警队要刑拘你,是“领导”的决定。

  而后在批捕环节出现的景象,更让人感到莫名其妙。一是,面对如此情节简单的案件,高唐县公安局竟以“案情复杂”为由作出了“延长拘留”的决定;二是,该县人民检察院1月14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不准逮捕,时隔一天的1月15日,案卷又被重新送到检察院,检察院作出了对3人批准逮捕的决定。其中有没有权力影响因素,让人倍感怀疑。更具戏剧性的情节是,1月21日,县检察院作出决定,撤销对董伟的逮捕,看守所予以释放。1月31日,高唐县公安局以“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和“发现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分别宣布对3人的案子予以撤销。本来就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网上议政,如果不是权力的强力干预,岂会出现如此反复、短时间内自我否定的法律处理?给人以法律让权力玩弄于股掌之间的感觉。

  从不断发生的网上议政被打压事件中,我们除了要高度警惕地方官员滥用权力,非法干预司法的倾向外,还促使我们更深入地反思公民的宪法权利保障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亟需立法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和监督权。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以及对政府和公职人员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但这些基本权利却长期以来没有专门、具体的法律给予具体化,明确其基本内容和行使方式,从而排除来自政府和官员的不当限制和干预。

  值得一提的是,《立法法》只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规定了“法律保留”,而没有对公民言论自由这项宪法权利规定“法律保留”,致使一些较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就能干预、限制甚至剥夺公民某个时期或某些方面的表达权和监督权。正是由于缺乏法律的基本保障,才使得公民行使表达权和监督权的一些行为,不恰当地被限制甚至被出于各种目的严厉打压。

  事实上,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已经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这也充分显示了立法予以保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既是扩大人民民主的基本内涵,也是落实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宪法权威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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