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议政者,县委书记“太有才了”

作者:代福华 来源:光明网-光明观察

年初,董伟、王子峰、扈东臣等人因在“百度贴吧——高唐吧”发帖子被刑事拘留。他们被拘留的原因是涉嫌“侮辱”、“诽谤”现任高唐县委书记孙兰雨。(《中国青年报》12月20日)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由于手段的强制性及惩罚措施的严厉性,刑事法律更具有公共性。它不干涉私人行为和个人生活,只在社会发生犯罪时才启动追究并惩罚犯罪人的司法机制。也就是说,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具有被动性,当且仅当发生刑事犯罪时,刑事司法程序才可以慎重地启动。

  公民网上发贴议政,这本是现代民主社会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却以“侮辱”、“诽谤”县委书记为由而被刑事拘留,不能不说是天下奇闻。正如一位网友所说,“县委书记真是太有才了。”

  政治学理论研究表明,作为公众人物,政治官员的个人私权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否则,公众的言论自由及知情权就会受到限制,甚至遭到戕害。即政治官员的某些个人权利应该是“绵羊的脑袋”,而不应是“老虎的屁股”。所以才有了克林顿的私情被大炒特炒,所以才有了布什总统被漫画家任意调侃甚至丑化而无可奈何,所以才有了布莱尔议会大厦前遭人谩骂而一笑置之。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官员的个人私权与公众的言论自由及知情权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退一步讲,即便董、王、扈三位“刁民”的行为确实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那也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可见,一般情况下“侮辱罪”或“诽谤罪”是自诉而非公诉,即应由受害人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骂人当然不好,骂县委书记一句“孙烂鱼更黑啊”也许有“侮辱之嫌”,可是难道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吗?而偏就是类似这样的泄愤之词却成了涉嫌犯罪的把柄,刑警介入侦查、网络警察加入提供技术支持、检察院审查批捕,董、王、扈三人差点受到牢狱之灾。不仅如此,高唐新闻、警方在线等节目连续5天在高唐电视台播出这些内容,就差拉三位“刁民”上街游行了。

  一个社会,当法律成了官员手中随意摆弄的大棒,进而成了保护官员个人私权的工具时,公民权利必然会时刻有被侵害的危险,和谐的政治生态亦绝无形成的可能。“刑拘议政者”之类的闹剧,是法治社会的不和谐音,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桎梏,更是严重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该如何处理这起事件,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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