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互联网站行政诉讼案二审结束我局再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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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利用互联网站传播法轮功有害信息被处以警告并罚款一万五千元,包头市易达通汽车贸易公司不服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述人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的上诉请求,被上述人包头市公安局胜诉。至此,我市首起互联网站行政诉讼案终审落定。

2006年7月24日,包头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接到内蒙古公安厅网监总队通知,发现包头市“内蒙古汽车热线”网站有数篇传播“法轮功”反动信息的贴子,要求迅速查处。包头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在司立军副支队长的指挥下组织民警对该网站进行了检查,发现该网站为包头市易达通汽车贸易公司所有,且该网站“论坛-交易互动-车友团购”栏目下张贴有数篇攻击党和国家的“法轮功”反动信息的帖子,并链接有境外反动网站的域名。2006年8月30日,包头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包公[昆]决字[2006]第21号),决定对包头市易达通汽车贸易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一万五千元。原告对此行政处罚不服,向包头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2006年12月19日,包头市公安局维持了该决定。

2007年1月29日, 包头市易达通汽车贸易公司以“包头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过重”为由,向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经一审法庭审理,确认包头市公安局实施处罚的程序证据及事实证据均合法确凿。被告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一万五千元的处罚适当,法庭予以维持。

2007年3月23日,包头市易达通汽车贸易公司以“虽然客观上有传播 “法轮功”有害信息的事实,但主观上没有传播的故意,且这些有害信息点击率不高,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罚款15000元的处罚依据不足”为由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计算机信息网络是重要的信息平台,网络管理者应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上诉人所有的“内蒙古汽车热线”(www.car.nm.cn)网站粘贴的多条“法轮功”信息在互联网上存留时间长达七日,该信息恶毒攻击党和国家。上诉人作为网站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没有依法管理和使用网站,没有正确履行对该网站的安全保护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客观上起到了传播该信息的作用,应受到相应的处罚。被上诉人依法对其作出的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应维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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