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首例互联网站行政诉讼案一审判决包头市公安局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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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利用互联网站传播法轮功有害信息被罚款一万五千元,我市一网站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包头市公安局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被告包头市公安局胜诉。这是我市首起互联网站行政诉讼案。

2006年7月24日,包头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接到内蒙古公安厅网监总队通知,发现包头市“内蒙古汽车热线” (www.car.nm.cn)网站有数篇传播“法轮功”反动信息的贴子,要求迅速查处。包头市公安局网监支队马上立案并组织民警对该网站进行了检查,发现该网站为包头市易达通汽车贸易公司所有,且该网站“论坛-交易互动-车友团购”栏目下张贴有数篇攻击党和国家的“法轮功”反动信息的帖子,并链接有境外反动网站的域名。2006年8月30日,包头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包公[昆]决字[2006]第21号),决定对包头市易达通汽车贸易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一万五千元。原告对此行政处罚不服,向包头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2006年12月19日,包头市公安局维持了该决定。

2007年1月29日, 包头市易达通汽车贸易公司以“包头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过重”为由,向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诉称,2007 年7月24日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删除了全部“法轮功”有害信息,因该信息非常隐蔽,甚至公安机关也没有及时发现,且该信息点击率低,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处罚过重。

包头市公安局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包头市易达通汽车贸易公司的“内蒙古汽车热线”网站留存粘贴多条“法轮功”反动信息,在互联网上存留时间较长,直至公安机关检查发现才删除。这些“法轮功”信息在性质上属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社会危害极大;在传播范围上非常广泛,同时也为其他不法分子传播“法轮功”有害信息提供了条件。被告包头市公安局同时强调:公安机关负责对辖区内国际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管理,并不承担国际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本身应承担的安全保护职责。

法庭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网站上粘贴的“法轮功”信息点击率不高,但该信息恶意攻击党和国家且保存时间较长,原告未能尽到安全保护职责,在客观上实施了传播该信息的行为。被告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一万五千元的处罚适当。被告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庭予以维持。

包头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市部分互联网站管理松懈,漏洞明显,网站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致使利用互联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案件屡有发生。通过这个案例,有利于社会各界加深对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与理解,希望各界网络从业人员以此为戒,避免今后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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