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志东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转自: 西部律师在线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黄民一(民)字第218号

原告单志东,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桂林西街**号***室。

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路延安东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戎国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昊,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海荣,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世纪大道211号。

法定代表人马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昊,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海荣,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单志东与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志东诉称,从2004年8月份开始,原告在第一被告经营的上海热线论坛网站上以真实的姓名和个人信息发布了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用霉变豆粉生产豆奶一事。不久“维他奶”公司的法律顾问向第一被告发出了律师函,称原告毁坏其声誉并准备起诉原告。随后第一被告仅根据这份“律师函”,先后以“内容虚假不实”或“破坏论坛秩序”为由,将原告的数十个帐号封禁,其中包括帐号zdshan1。2004年12月12日,国家司法部记者李化宾先生获悉“维他奶”用霉变豆粉生产豆奶的情况后,携司法部公函专程从北京南下上海进行为期三天的实地调查。2005年1月6日,《法制生活报》在A8财经版以整版的篇幅刊登了题为《霉菌超标百倍谁来管?》的记者调查文章,将“维他奶”使用霉变豆粉的事实予以揭露。同时,原告获得此文作者的授权,可以在任何媒体上转载此篇文章,唯一的限制是须全文转载,不可以摘录,以免产生岐义。2005 年1月9日,原告在上海热线论坛上转载此篇文章后,帐号my315再次被封禁,理由还是“内容虚假不实”。2005年1月14日,原告携《法制生活报》和本人身份证前往第一被告处,接待的网管小姐确认这篇报道的真实性后坦诚地向原告表示,因为数月前的那份律师函,有关“维他奶”公司使用霉变豆粉生产豆奶一事的话题还是不能在上海热线论坛上发表,同时表示解除对原告数十个帐号的封禁。原告认为,第一被告限制原告在上海热线论坛上转载《法制生活报》刊登的题为《霉菌超标百倍谁来管?》的文章及谈论“维他奶”使用霉变豆的有关话题的行为违宪,侵犯了原告的言论自由权,要求在上海热线论坛上转载该篇文章,要求第一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谦,并且因为域名online.sh.cn为第二被告所有,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依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以民事义务的违反为前提,本案原告现以被告“违宪”侵犯其公民言论自由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单志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单志东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敏

代理审判员 孙韵清

代理审判员 马金铭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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