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 西部律师在线
民事起诉书
(追加“第二被告”后的起诉书,2005年4月6日第二次开庭时使用)
(案号:2005黄民一民218号)
原告:单志东 男 1964年**月**日生 汉族 住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西街**号***室 电话:021-27707070
第一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700号 电话:021-53850099
第二被告: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1号18楼 电话:58775511
诉讼请求:
1、 判处第一被告仅以一份律师函为依据指称原告发表的文章“内容虚假不实”并限制原告在“上海热线”论坛上转载《法制生活报》刊登的文章或谈论“维他奶”使用霉变豆粉有关话题的行为属于违反宪法;
2、 第一被告应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谦;
3、 诉讼费及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第一被告承担;
4、 (当庭增加)第二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
原告单志东从2004年8月份开始在第一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上海热线论坛网站上以真实的姓名和个人信息发布了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用霉变豆粉生产豆奶一事,不久“维他奶”公司的法律顾问向第一被告发出了律师函,称原告毁坏了“维他奶”公司的声誉并准备起诉原告。随后第一被告仅根据这份“律师函”,先后将原告的数十个帐号封禁,理由不是“内容虚假不实”就是“破坏论坛秩序”。
2004年12月12日,国家司法部记者李化宾先生获悉“维他奶”用霉变豆粉生产豆奶的情况后携司法部公函专程从北京南下上海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了三天)!
2005年1月6日,《法制生活报》(刊号CN52-0001)在A8财经版以整版的篇幅刊登了题为《霉菌超标百倍谁来管?》的记者调查文章,将“维他奶”使用霉变豆粉的事实予以揭露!同时原告获得此文作者李化宾先生的授权,可以在任何媒体上转载此篇文章,唯一的限制是:须全文转载,不可以摘录,以免产生岐义!
2005年1月9日,原告单志东在上海热线论坛上转载此篇文章后帐号再次被封禁,理由还是“内容虚假不实”。随后原告向上海热线论坛发帖责问凭什么“认定司法记者写假报道或者原告本人提供假信息”后,未收到答复,新注册的帐号又一次被封禁了。
2005年1月14日,原告携《法制生活报》和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前往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接待的网管小姐确认这篇报道的真实性后坦诚地向原告表示,如果没有数月前的那份“律师函”,这篇题为《霉菌超标百倍谁来管?》的文章已经可以由原告自由地在上海热线论坛上转载,然而因为这份“律师函”,因此有关“维他奶”公司使用霉变豆粉生产豆奶一事或相关的话题,还是不能在上海热线论坛上发表!同时这位小姐表示解除对原告数十个帐号的封禁!
2005年2月22日,在本案的第一次庭审中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指证域名online.sh.cn为“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拥有,并向法庭提供了授权书,因此原告追加“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被告应解除对原告事实性的言论自由的限制,同时第一被告应对指称原告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作出道谦。请审判!
此 致
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原告:单志东
2005年3月1日
本诉状副本二份。
《法制生活报》复印件一份。
其他证据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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